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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表明劳工一周工作40小时而工资低于106美元的,统统为法律所禁止。再假设现在的失业救济金标准是一周70美元。这意味着,我们宁可每周花70美元去养活一个闲人,也不肯让人尽其所能去挣得周薪为90美元的工资。最低工资法剥夺了社会享有这部分人的服务所创造的价值,也剥夺了这些人凭自力更生而拥有的独立与自尊,同时使他们的收入比不上其劳动所得。
只要救济金标准还低于一周106美元,就会带来上述后果。而且,救济金越高,其他方面的状况就会越糟。如果救济标准调到一周106美元,那么对于许多人而言,工作与不工作的收入一个样。其实,无论救济金标准高还是低,都会造成了这种局面,即:每个人努力工作,挣得的只是工资与救济金之间的差额。举例来说,假设每周的救济金是106美元,某劳工每小时工资是2。75美元、即周薪110美元,那么该劳工实际上只是在为每周4美元的工资而工作,因为他不工作也能领到106美元。
为避免上述结果,有人在考虑提供“工作救助”,而不是“家庭救济”;但这只是换汤不换药。工作救助意味着我们付给受惠劳工的工资比市场上付给他的工资高。因此,他们领取的救助性工资,只有一部分是劳动报酬,其余则是变相支付的救济金。
这里还必须提及政府“制造工作”的做法,那些工作在效率和效用上都很成问题。政府总在搞一些再就业工程,但那些技能最差的劳工往往得不到专业培训,因为政府担心这些人和已经拥有那些技能的人相互竞争,甚至引发工会之间的对立。虽然我不建议补贴,但是如果政府直接补贴那些拿低工资劳工,也许害处会更少。可是政府这样做又会自找政治麻烦。
这个问题就此打住,再谈就跑题了。请记住,在我们考虑实施最低工资法,或者提高最低工资时,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实施救济的困难和后果。
最后要提一下主张立法规范最低工资的另一种论调。有人指出:一家大公司如果垄断某一行业,它不用担心竞争,可以用低于市价的工资去雇用员工。其实,这种情况存在的可能性非常小。“垄断”公司在形成过程中必须以高工资从其他行业吸引员工。形成垄断之后,理论上它的工资率涨幅可以不如其他行业,并以“低于标准”的工资招募特殊技能的人才。但是只有在该公司,以及它所处的那个行业处于衰退阶段,这种情况才可能发生;如果它所处的那个行业处于兴盛或扩张阶段,该公司仍必须继续用比较高的工资才可能扩增其员工人数。
经验告诉我们,那些被指责为垄断的大公司,所支付的工资最高,所提供的工作环境最吸引人。而绩效较差的小公司迫于竞争压力,支付的工资往往最低。但是无论公司大小,所有的雇主都必须支付够高的工资,才能留住员工,才能吸引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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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说并非表明我们找不到提高工资的方法,而是要表明,靠政府法规来提高工资这种方式,表面上看来简便易行,其实是错误的,并且是最糟的方式。
这里顺便提一下:对于最低工资法提案,倡导者与反对者之间的差异不在于前者更有善心,而是他们更缺乏耐心。问题不在于我们是否愿人富不愿人穷,任何有良心的人当然希望大家都过得好。真正的问题在于用什么手段去实现这个良好愿望。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请不要无视一些最基本的常识。我们没办法让大家分得的东西比大家创造的东西还多。我们没办法让全体劳工工资长期高出他们创造的价值。
因此,提高工资的最佳手段,是提高边际劳工的生产力。这可以通过许多方法来实现:通过增加资本累积,例如添置机器以协助劳工;通过引进新的发明和改进;通过提高管理效率;通过激励更加勤奋和更有效劳作;通过更好的教育培训等。个别劳动者产出越多,全社会的财富增加越多。雇员产出得越多,对消费者的价值越大,因此对雇主的价值也越大,雇主越有可能给他涨工资。实质工资来源于生产,而不是来源于政府的法令。
所以,政府政策不应该给雇主增加更多负担,而应该鼓励他们创造利润;鼓励他们扩张经营,通过添置更新更好的机器来提高劳工的生产力。也就是不要限制资本积累,而要鼓励资本累积,并以此来增加就业、提高工资率。
第20章 工会真的有办法提高工资吗?
当代最大的错觉之一,是相信工会有办法长期为全体劳工大幅提高实质工资。产生这种错觉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没有认清工资根本是由劳动生产率决定的。举个例子,“劳工运动”在英国和德国盛行的数十年间,这两个国家的工资依旧远远跟不上美国。
尽管有压倒性的证据表明,劳动生产率是工资的根本决定因素,但这个结论常被工会领袖、以及自诩为“自由派”的一大批经济作家所抛在脑后,甚至被拿来当作嘲笑的对象。这个结论并不是建立在那些人所嘲弄的假设上,即:雇主们全都和善慷慨,一看到劳动生产率有所提高,就给员工涨工资。这个结论真正所根据的假设却与之大相径庭,这个假设是:雇主总是热切地追求最大利润。如果有员工要求的工资偏低,而其为雇主创造的价值更高,雇主们怎么可能不充分利用这种好事呢?当有雇主了解到别的雇主招揽到一名劳工,每周可替他赚两美元,这位雇主怎么可能去招揽一个每周只替自己赚一美元的劳工呢?只要这种状况存在,雇主们只有竞相出价,才能招募到优秀的劳工,直到劳工工资与劳工的最大经济价值相当为止。
以上所说并不表示工会起不到任何有益的、合理的作用。工会能起到的核心作用,是改善自身领域的工作条件,并且确保工会会员所提供的劳务,能够得到实际市场价。
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并不发达,劳工谋职难,雇主用人难。无论劳工方面,还是雇主方面,都无法掌握充分的劳动力市场信息。一个劳工也许根本不清楚他对雇主提供的劳务的实际市场价是多少。同时,劳工的谈判能力往往相对较弱。一旦判断错误,劳工方面付出代价要远高于雇主方面。如果雇主不慎拒用一个能干人,雇主的损失只不过是那个人过人之处所能创造的那部分利润;毕竟,雇主不愁招聘不到员工。相反,劳工如果自信找份更好的工作并不难,而没有抓住这次的录用机会,这个错误可能令他损失惨重。他除了找份工作其实并无别的谋生手段,他会立即发现,自己根本无法很快找到待遇更好的工作,有可能那段日子连待遇低很多的工作也不好找。他最大的问题是时间上拖不起,他要吃饭,他的家人也要靠他吃饭。为避免这些风险,即便雇主开出的工资低于他心目中“实际市场价”,他也可能接受。不过,要是受雇的劳工联合起来去跟雇主谈判,劳工方面的谈判能力就会增强,谈判风险就能降低,例如劳工们针对某类工作,要求订立“标准工资”。
历史经验却证明,在这方面,工会很容易就做过了头。因为劳动法律法规多向劳动者倾斜,甚至单方面强制约束雇主,这就助长工会做出一些不负责任的行为,甚至实行短视的、反社会的工会政策。一个典型例子是,工会强行要求将其会员的工资标准订得高于他们实际市场价。这样做一定会造成失业。事实上,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工会必定会采取某种胁迫和强制手段。
其中一种过分的手段,是订立歧视性的工会会员资格。也就是在考虑既有的专长或技能因素之外,设立各种限制条件。例如:对新工人收取很高的入会费;任意设立会员资格;以公开或隐秘的方式进行宗教、种族或性别歧视;对会员人数实行定员;排斥非工会劳工生产的产品,排斥外地的工会生产的产品,双方甚至为此诉诸武力。
罢工这种手段,是工会采取的最明显的胁迫和强制行为,工会往往为要求涨工资而罢工。事态有可能是和平罢工。只要罢工行动是和平的,便是劳工的合法武器。即便如此,罢工也应该只作为最后的手段。齐心协力的罢工,有可能迫使雇主妥协,答应给大家涨工资。因为雇主可能会发现,即便将罢工者都开掉,以原有的工资标准,再也雇不到同样优秀的劳工。但是,当罢工行动掺杂胁迫或暴力的手段,罢工者的主张就难免令人质疑。罢工者组织大批纠察队员阻止在职员工继续上班工作、阻止雇主招募新员工。我们看到,纠察队员的目标并非针对雇主,而是针对其他的劳工。这些其他劳工恰恰希望得到老员工空缺出来的岗位,并且愿意接受老员工如今拒绝的工资。这个事实证明,可供新员工选择的其他工作机会,都不如老员工拒绝的这份工作好。如果在老员工的强行阻止下,新员工根本无法上岗工作,这些人只有放弃选择对他们最好的工作,转而去选择那些比较差的工作。由此可见,罢工者们实际上是在霸占某种相对于其他劳工的特权。
如果上述分析是正确的,那么,不分青红皂白地仇视“罢工破坏者”就不讲道理。如果罢工破坏者只是下面所说的这样一群人,人们仇视他们是有道理的。例如,受雇来的专业打手;首先威胁要使用暴力的其他员工;还有那些根本无法胜任工作,被雇主买通的员工,这些人伙同雇主制造营运假象,目的就是要让罢工者妥协。但如果“罢工破坏者”只是普通的男女劳工,目的不过是为了求得一分稳定的工作,而且愿意接受原有的工资标准,只要自己能有碗饭吃,他们甚至希望罢工工人争取到更好的待遇。而现实中,老员工为了继续维持这种优越地位,没有道理好讲,没有青红皂白,只有随时威胁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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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思考一下就会发现,“情绪经济学”孕育出来的理论很难自圆其说。其中之一是说,劳工普遍“工资待遇偏低”。这就好比是说,在自由市场中,价格普遍长期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