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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需要法律专家,打眼一看就知道这个法案违宪,因为它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参看061权利法案)。第一修正案保护公民的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示威的自由。惩治煽动叛乱法一出,哪还有什么言论和出版自由?但是,联邦党认为,基于英国普通法的第一修正案有一个被大家公认的原则,即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是“不受事先约束的权利”。所谓“事先约束”,就是言论在发表之前要经过政府的检查,也就是“新闻审查”。第一修正案使媒体享有“免于审查”的自由,所以,英国和美国都没有“新闻审查”制度。联邦党说,我不审查你,你爱说什么说什么,但你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因为政府有“事后追查”的权力。如果我查出你恶意诽谤,别怪我不客气。共和党说,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自由不分“事先”和“事后”,所谓“事后追查”和“打击报复”有什么区别?少拿法理吓唬人!显然,共和党对第一修正案的理解更符合现代社会的观点,从联邦最高法院后来的判例中可以看出,法院对“事后追查”有严格的限制,想证明公民“诽谤”政府比登天还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言论自由。联邦党以为他们是在通过限制“过度的自由”来保护自由,却不知道他们正在扼杀自由本身,因为他们做的正是当年他们在制宪会议上竭力避免的事:多数人的暴政。
毫无疑问,处置外侨与煽动叛乱法是美国司法史上最黑暗的一页,它让新大陆蒙羞。但在当时,这似乎是形势使然。参、众两院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法案,把它送到总统手中。亚当斯一开始时比较犹豫,他也觉得有点过,尽管他并不认为法案违宪。激进的联邦党人催着总统赶紧签字。更重要的是,亚当斯最信任的人,总统夫人阿比盖尔,全力支持法案。自从进了总统府,阿比盖尔每天一睁眼就看到谩骂、侮辱自己丈夫的言论,一会儿说亚当斯愚蠢、固执、专制、无耻,一会儿讽刺他又矮又胖、秃顶、驼背、满嘴牙掉光光。亚当斯自己还开玩笑:“他们说的不对,我还有几颗牙没掉呢。”阿比盖尔可不干了,她对丈夫的爱让她无法忍受这样的折磨。这种言论当然应该受到严厉打击!阿比盖尔的态度对亚当斯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应该说,如果此时阿比盖尔坚决反对,亚当斯还是有可能行使“一票否决权”的。否决它,他的伟大将永载史册;签署它,他将永远摆脱不掉历史的谴责。亚当斯选择了后者:他让法案成为法律。一切只在那一念之间。历史没有假设。
签署处置外侨与煽动叛乱法是亚当斯一生最大的污点。在此后的日子里,他不停地为自己辩解,说他是多么迫不得已。在汉密尔顿去世后,他又说这都是汉密尔顿的阴谋,等等,反正越描越黑。事实上,在众议院刚开始讨论法案时,汉密尔顿根本不知道。财政部长沃尔科特把惩治煽动叛乱法的草稿拿给他看,汉密尔顿吓了一跳。他说:“这个法案中的很多条款非同寻常,严重的话有可能会引起内战我希望国会不要匆匆忙忙地通过它。我们不要建立暴政。政府的能力和暴力是两码事。”后来,国会在讨论中增加了救赎的办法:如果反政府的言论被证明是符合事实的,发表言论的人就不会获罪。汉密尔顿赞成修改后的法案。关于那三个涉及外国人的法案,很不幸,这位新大陆最著名的移民说:“他们(新移民)早该滚回去了!”他似乎忘了他当初是怎样满怀梦想来到新大陆,又是怎样以最快的速度从社会底层进入权力的中心的。没有新大陆宽广的胸怀,哪有他的辉煌?可见,残酷的“党争”已摧毁了理智。不光他,连理智到极点的华盛顿也对新法抱同情态度。他虽然从没公开支持过这套法案,但私下里针对一些具体的事表达了意见。比如,他说,如果外国移民怀着政治目的来新大陆并试图影响政府,这种移民我们不欢迎。后来,有一个人指责亚当斯政府接受英国贿赂、搞英式腐败(这是造谣),根据惩治煽动叛乱法,此人被判刑。华盛顿支持这个惩罚。他似乎忘了他在当总统的时候是怎样容忍那些谩骂和指责的。总之,只因共和党被看成美国的雅各宾派,所有支持共和党的人,甭管外国人还是美国人,都成了洪水猛兽。“国父”们为之奋斗的自由恐怕暂时要给仇恨和冲动让道,人权在强权面前只能先退避三舍。
那么,作为受害者的共和党真的那么无辜吗?当然不是。实际上,共和党对联邦党政府的指责绝大多数是谎言,判他们“诽谤罪”不算冤枉。造谣是共和党人的长项(杰斐逊就是造谣大师),他们还动不动就骂得人家体无完肤,这种人格侮辱搁谁谁也受不了。从某种程度上说,共和党有点咎由自取,他们但凡收敛一些也不至于这么招人恨。然而,这就是那个年代。合众国只是个“实验”,没有人知道民主应该是什么样的,也没有人知道民主和专制之间其实只有一步之遥。
联邦党没有意识到,处置外侨与煽动叛乱法的实施是他们为自己掘的坟墓,他们在“xyz事件”中聚集起来的人气迅速消退,共和党成了人权的守护者,赢得了民众的同情和支持。此消彼长的运气将决定1800年大选的结果。联邦党是个奇怪的动物,你要是跟它斗,绝对斗不过它。但你要是偃旗息鼓,它可能死得很快。詹姆斯门罗说:“咱越不搭理他们,他们就会越快地自我毁灭。”大多数共和党人赞成他的意见,他们就想坐在那看看联邦党怎么把自己玩死。但共和党的两位领袖,杰斐逊和麦迪逊,可没耐心看热闹。他们要往火里添把柴,却没想到差点引火烧身。
1798年年底,杰斐逊和麦迪逊分别给肯塔基州和弗吉尼亚州的州议会起草了抵制处置外侨与煽动叛乱法的决议案,这就是肯塔基决议案和弗吉尼亚决议案。从这些决议案里可以看出,共和党发起疯来一点也不亚于联邦党。在肯塔基决议案中,杰斐逊说:宪法是各州之间的“合同”。根据合同,各州把某些权力转给联邦政府,但与此同时保留了大部分自治的权力。因此,联邦政府不能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它的权力。如果联邦政府滥用权力,各州有权宣布联邦政府的立法违宪和无效,并可以废除它。杰斐逊的意思是,处置外侨与煽动叛乱法超越了各州对联邦的授权,我们(肯塔基州)认为它违宪,拒绝执行。他还警告说,如果联邦政府不知收敛,它将引起“革命和流血”。
麦迪逊的弗吉尼亚决议案也采用了“合同”的概念,但他对宪法的理解显然比杰斐逊深刻,他不认为各州有权废除联邦的立法,只强调各州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介入”的姿态,挡在联邦和人民之间。“介入”是为了保护各州的人民不受联邦伤害,它需要各州的联合,一两个州是做不成的。
1798年11月,肯塔基州议会通过了杰斐逊起草的决议案,但把“废除联邦立法”的句子去掉了,大家觉得那样说太过分。12月,弗吉尼亚州议会通过了麦迪逊起草的决议案。这两个决议案形成了一套“九八原则”。“九八原则”的中心是州权至上,各州有权裁定联邦法律违宪,并在必要的时候“介入”甚至脱离联邦。
“九八原则”对美国影响深远,或者说,贻害无穷。原因是:第一,宪法不是各州之间的合同,而是人民的意愿。宪法开宗明义第一句话就是“我们人民”,不是“我们各州”。只有人民,通过他们的代表,才能决定联邦是否越权。各州无权裁定联邦的立法是否违宪或是否有效,更无权废除它。杰斐逊不懂法理情有可原,麦迪逊可是“宪法之父”,他当初在制宪会议上一再强调联邦对各州有至高无上的否决权。不知道他在起草弗吉尼亚决议案时有没有觉得不好意思。第二,这两个决议案都强调了州权,甚至暗示各州如果对联邦不满就可以分裂出去。州权应该受到保护,但若把它凌驾于联邦之上就完全违背了宪法的宗旨。一位学者说:“杰斐逊不是在号召各州以和平与合法的方式抗议,他在鼓动公然的叛乱,他反对的政府正是他自己担任副总统的政府。”处置外侨与煽动叛乱法确实违宪,但宪法有一套纠错机制,各州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废除法案或修宪。杰斐逊和麦迪逊的行为如果被其他人效仿,后果不堪设想。华盛顿在听说肯塔基决议案和弗吉尼亚决议案后对帕特里克亨利说:如果这两个决议案得到“系统和盲目的执行,我们的联盟就完了”。事实上,六十多年后,南部各州就是以“九八原则”为依据宣布脱离联邦,引发“内战”。战争结束时,未来的总统詹姆斯加菲尔德说:肯塔基决议案“包含了废除联邦立法和分裂联邦的细菌,今天,我们终于收获了恶果”。如果说,处置外侨与煽动叛乱法严重侵犯了人权,那么,肯塔基决议案和弗吉尼亚决议案以同样恶劣的方式践踏了宪法,并威胁着国家的统一。
但是,杰斐逊和麦迪逊比亚当斯不知幸运多少倍。亚当斯在明处,他俩在暗处。他们起草决议案是匿名的,除了几个亲信,没人知道这是他们干的。杰斐逊的一个传记作者说:“如果这件事当时就被人发现,副总统先生至少要承担企图分裂国家的罪责,甚至叛国罪。”结果,杰斐逊和麦迪逊不仅躲过一劫,还进了白宫。只能说亚当斯太倒霉了。当然,对美国来说,最大的幸运是,当领袖们发疯的时候,人民没疯。肯塔基决议案和弗吉尼亚决议案出台后,这两个州把它们的决议案送往其他14个州,希望得到响应。结果,6个州拒绝接受,4个州明确反对,其余的没有回音。那10个有回音的州都表示:各州无权给联邦当裁判,只有联邦机构能决定国会的立法是否违宪。看来,就算“宪法之父”犯糊涂,天下还有明白人。这场由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