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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故事-第10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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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参、众两院的具体工作分配上,代表们也下了一番工夫。比如,弹劾总统的权力属于众议院,但审判总统的权力属于参议院;制定外交政策的权力在参议院,但因此而需要的资金必须经众议院批准。参议院尽管做美梦,众议院不给钱看你咋办。但众议院也不能因为手里攥着钱袋子就为所欲为,如果参议院通不过你的法案,你有钱也没处花。结果必然是,大众与精英各让一步,达成妥协。国家的稳定、社会的进步就是在这种争斗与妥协中实现的。你也许会说,这样的制度岂不是太没效率?没错,但你有更好的办法吗?“民主”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避免专制,“共和”是以制约民主为手段来保护自由。在“民主”与“共和”实现完美的统一之前,人类只能先这么凑合着了。谁让咱不是天使呢?

    其他一些技术上的问题似乎比较好理解。比如,众议员任期两年,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两年更换其中的三分之一。两者都可以无限期连任。较长的任期让参议员更容易成为某一方面的专家,比众议员更有专业权威。随着历史的变迁,精英与大众之争渐渐地被政党之争代替,每个政党里既有精英也有大众,分不清谁更高端,谁更草根。宪法第十七修正案把参议员的选举也从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两院的上下之分就更小了。但只要分歧还在,争斗还在,“国父”们设计的“制约与平衡”就依然有效。人们从今天的美国政坛还是可以看得到参、众两院的“天然”区别。

    对立法权的外部制约来自行政权和司法权。行政权的其他细节我们后边再讲,这里只说一条,就是总统的“一票否决权”。国会通过的所有法案都要在总统签字之后才能生效成为法律。总统如果不同意某个法案,他可以行使否决权。麦迪逊特别热衷“一票否决权”,他的设计是,总统应该有绝对否决权,就是说,凡经总统否决的法案,国会永远不能再通过。“一票否决权”既是行政权的“自卫”功能,也是精英对大众的绝地反击。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立法权是三权中最强大的,尽管有内部制约机制,但它难免还是会践踏其他两权。所以,麦迪逊认为绝对否决权很有必要。但是,其他代表不同意他的逻辑。他们说,如果给总统这么大的权力,结果将适得其反,总统恐怕永远都不会真的行使否决权。为什么呢?这是人的本性决定的。不管多么强势的人,即使是国王,也未必相信自己绝对正确,一个成熟的政治家一般不会这么不留后路。麦迪逊说,好吧。如果总统下不了这个决心,那就让他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联合行使绝对否决权。其他代表立刻摇头:不行不行!总统与法官联手意味着行政权与司法权互相勾结,违背了三权分立的原则。这也不行,那也不行,到底怎样才行呢?讨论的结果是:总统依然拥有“一票否决权”,但不是绝对否决权。被总统否决的法案如果被参、众两院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将自动生效,总统也无能为力了。在争论中,有的代表认为三分之二的要求太低,应改为四分之三;有的认为三分之二的要求太高,跟绝对否决没什么区别。到最后,三分之二还是大家普遍能接受的比例。

    那么,在行政权制约立法权的努力失败之后,还有什么能挡得住立法权吗?有,就是司法权。司法权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如果最高法院判决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这个法律就作废,没什么好商量的。这是对立法权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后面再讲司法权的具体操作。

    不管怎样,从上面的描述中不难看出,“国父”们好像都有点强迫症,脑子里除了制约还是制约,他们对权力的惧怕到了不可救药的地步。后世的美国人也许应该感谢他们这些神经兮兮的先辈,正是他们的畏惧之心为他们的子孙换来了长治久安。

    好了,立法权基本上讲完了。再来看看行政权。对行政权的讨论集中在三点,其中一点是“一票否决权”,我们已讲过了。现在看看其他两点。其一,最高行政长官的形式和任期。因为北美人习惯了议会,在考虑行政权时也有很多代表提议采取委员会的形式,或者说,设“三人总统制”,这三人分别来自新英格兰地区、中大西洋地区、南方地区。任何行政决策都要经三人同意,这样可以防止独裁。但是,这个想法很快就被否决了,富兰克林说:“三人总统制毫无疑问将是一场灾难。”为什么呢?因为三个和尚没水喝。这仨人肯定每天只干两件事:钩心斗角和推卸责任。行政权算是白设了。

    代表们很快就达成了“一人总统制”的协议。那么,总统的任期应该多长?可否连任?有人说,除非渎职,任期终身;有人说七年,不得连任;有人说两年,可以无限期连任;有人说六年,有人说五年,有人说四年;等等。最后的结果是:四年,可以连任。在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通过之前,总统在理论上可以无限期连选连任。当然,这个现象没有发生,每位总统最多任两届(只有一位例外),只因华盛顿的“榜样的力量”。

    其二,如何选举总统?说实话,二百年过去了,这个问题仍然是个“谜”。尽管美国人每隔四年就要大张旗鼓地折腾一次,但很少有人真正懂得他们在做什么。不怪咱智商不够,实在是因为这程序太不可理喻。你可能会觉得,“国父”们在7月16日通过这个决议的时候,不是喝高了就是在梦游,他们到底安的什么心呢?

    这一切都是麦迪逊惹的祸。他在“弗吉尼亚议案”中的最初设计是,总统由国会选举产生。可是,这一点很快就被否决了。如果由国会选总统,那么总统最重要的工作就会变成讨好国会、拉拢国会议员,立法权和行政权还分得开吗?麦迪逊说,总统不让国会选,可以,但也不能让人民直接选。为什么呢?倒不是因为他看不起人民,而是他的“大州”毛病又犯了,只是这一次表现的形式不同。麦迪逊认为,人民直接选总统在理论上很完美,但在实践中行不通。当时,陆上交通极为不便,通信、媒体的传播速度之慢不是我们今天可以想象的。你在费城热火朝天地选总统,可能离费城一百公里的村庄压根儿就不知道这回事。等他们知道的时候,黄花菜都凉了。在这方面,小州反而有优势,信息容易传播,参加投票的人就多。北方州也比南方州有优势,因为北方商业发达,很多人住在城里,比较集中。像弗吉尼亚这样的南方大州可惨了,面积大,农民多,人住得分散,根本来不及投票。如果这样的话,南方各州不是在选举中落了下风吗?要是选出来的总统都是北方人或小州人,咱这亏可就吃大了。

    怎么办呢?麦迪逊提出了一个“选举人团制”。每个州先选出几个选举人,再由这些选举人代表人民选总统。即使人民来不及投票,这些选举人也可以替他们投票。每个州的选举人人数与各州的国会议员人数相等(包括参议员和众议员)。但是,选举人在投票的时候,是以“州”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这就是“胜者通吃”的原则。比如,a州人口为100万人,每20万人有一个选举人,a州就有5个选举人。b州人口140万人,有7个选举人。c州人口60万人,有3个选举人。如果a州的100万人中有51万人选甲为总统,49万人选乙,那么,a州所有的5个选举人票都要投给甲,而不是按比例分给甲和乙。一般情况下,这样选出来的总统是“多数人”的总统,但有时也可能是“少数人”的总统。比如,a州51万人选甲,49万人选乙,a州5票投给甲。b州71万人选甲,69万人选乙,b州7票投给甲。c州全部60万人都选乙,c州3票投给乙。最后,甲得12票,乙得3票,甲以绝对优势获胜。但是,如果你看看选民投票的情况,结论正好相反。122万人选甲,178万人选乙,更得人心的乙却落选了。这难道公平吗?

    不知为什么,代表们对“选举人团制”几乎没什么异议,当天就以6票赞成3票反对的比例通过了。可能是因为“国父”们数学不好,没算过账来。时过境迁,在科技发达的今天,麦迪逊当年的理由已不存在,直接选举(普选)的条件早已具备。但美国人却固执地坚持着这个绕弯子的“间接选举法”,也不知道他们是跟全世界过不去还是跟自己过不去。总之,当你用羡慕的眼光看着这个号称“民主橱窗”的国家的人民“一人一票”选总统的时候,不要忘了,他们选举的结果很可能与民主的原则背道而驰。“胜者通吃”的规则也让“多党制”变得不可能,因为选票不能在多党之间按比例分配。“两党制”是美国的宿命。

    至于总统的职责,你会发现,在迄今为止所有的民主国家中,美国总统的权力几乎是最大的。他是国家元首,军队总司令,外交、内政一把抓。在其他很多国家,一般是总统与总理分权,总统主外,总理主内。但美国不设政府总理,所有的行政大权归总统。不管从哪个角度说,总统都是最容易走向独裁的角色,因为他手里有兵。如此惧怕权力的“国父”们难道不担心他们用宪法创造了一个“像国王一样的总统”吗?当然担心,而且,这种担心引起的争斗正是美国早期政治的核心。但是,在制宪会议上,大家似乎没有那么紧张。一是因为,立法权的强大足以遏制行政权的野心,二是因为,当代表们设计着总统职位的时候,他们心里想的是同一个人:乔治华盛顿。一想到华盛顿,所有的人都会松一口气,因为他们都知道华盛顿对强权不感兴趣,他绝不会成为独裁者。如果华盛顿不当独裁者,谁还有那个资格和胆量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呢?

    凭着对华盛顿的极大的信任,行政权被赋予了足以与立法权相抗衡的威力。比如,本来“弗吉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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