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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得正其秩序焉。此势力之性质有似柏拉图之观念,又似犹太教之天使。而以此势力为一全体,名之曰洛噶斯。洛噶斯者实第二之神也。此洛噶斯在人性之中活动。人性中之洛噶斯有二种之作用:其一为人生而有之理性,其二则为此理性所发表之言语。理性及言语其根柢一也,即洛噶斯也。人性之中有二原理对立。一乃神之原理,为洛噶斯而现。而反对之者则为物质之原理,即肉体之性质也。而吾人道德上当尽之务,在于自此物质之原理全然自由。欲达此目的,不可不由于有德之行为,即不可不至斯多噶派所谓无情念之状态。必自神之惠得真正之智识,禁止情欲,抑远快乐,始能达此目的。虽然,无情念之状态尚不得为最高者,吾人最高之幸福惟于消魂大悦之状态始可得达。消魂大悦乃全脱物质界之状态,感觉之活动全止,全离自己在感觉界之地位,与神直接,一致合体之状态也。即毫无肇体之感觉,有神人合一之大喜悦之状态也,如斯之状态惟完全之圣贤始能达之。
新柏拉图派
菲伦之哲学以神人契合为目的,此目的又实为新柏拉图派之所采。虽然,新柏拉图派比菲伦之哲学于理论上为一进步。彼等谓宇宙间所有之事物,不问其为精神与物质,皆自超绝一切之性质与分量为唯一之绝对存在物之神而来,以神之一元为一切之根本,于理论上不可不谓为大进步。盖菲伦唱神与物质对立之二元论,新柏拉图派则唱一元论也。
新柏拉图派亦非不认如斯之对立,彼等实以对立为极显著之事实。虽然,神也物质之对立,非于其根柢之对立,于其根柢二者宁归于一焉。一其根柢者渐次发展之结果遂成如斯。对立之形,两者之对立乃为发展之结果而生者,非自始存在二元之对立物也。新柏拉图派虽认现在对立之二元,然其根柢主张绝对之一元论。一切之事物皆归于唯一之神。一切之事物必然渐次自神流出,然以其远于神之距离而各各不同,其最远于神者物质也。虽自神流出而为一切之事物,然非由神之意志而然,但必然溢出而已,如酒之溢出于杯者然。神者纯粹而有光辉者也,愈远于神则愈失其光明而愈灭其纯粹,而最不纯粹最为暗黑者则为物质,于此点物质与神全然相反。于其根柢虽为一元,而因其发展之结果遂为二元焉。此其与菲伦之二元论不同之处也。
新柏拉图派所说之目的,亦与菲伦之所说者同。即自此感觉界脱出而至超感觉之状态是也。彼等以神人契合之状态为至上之满足。而欲解释此问题,先有不可不研究之二事:第一,感觉之世界与超感觉之世界之间果有如何之差异乎?第二,欲脱去感觉世界而与神契合一致,其方法果如何乎?欲解释此二事之,不可不知神性。新柏拉图派之代表者为普罗替洛斯。彼以为神者如菲伦之所言,乃绝对之存在物,超绝宇宙一切之存在物,又超绝吾人之思想者也。从而吾人不能下神之定义,但能谓之为至上而本原之存在物而已。此神非为人格之神,不可视为有思索执意之活动者,吾人呼神为至大至善。虽然,是等尚不足以形容之,不过以吾人言语之中表最善之言语用之于神而已。神乃绝对之统一者也,一切之反对物皆于神一致焉。
神非有人格,无意志,无意识。事物自神流出,非自神之意志而生,不过为必然之结果。故神造出宇宙之语决不与吾人普通所用造出之语同其意义,可视为不待意志之作用而流出,可视为自神之至大之力自然溢出者。而此自神流出者于种种之程度成为宇宙之万物,此流出之万物之中有最近于神者,有稍远于神者,有最远于神者,为不同之阶级。其最近于神者乃最完全之事物,愈远于神则愈不完全,最不完全者为物质。自神流出最初而最完全者则为神灵,又有自此自灵流出之物焉,谓之精灵。此精灵乃遍满宇宙之宇宙精神,全非物质。自此精灵又生个个之精灵,即吾辈各个人之精神也,而最后生者则为物质。去神之本质最远,最不完全,故为世界一切害恶之根原焉。
如斯之物质界虽为最暗黑者,然因其本自神流出之故,现存在之物质界不得不视为物质界之最善者。物质界既不可无则,现存在之物质界不得不视为最善者,此认神为至大至善自然之结果也。此世界可谓为最善之世界,此世界可谓为美世界,因其根柢至善至美也。然则此世界之害恶又何自而生乎?从普罗替洛斯之思想,则害恶决无积极之意义,此不过有消极之意义而已,即不过云不善而已,非特反对乎善而有积极之恶也,不过以其最远于神之故谓之为恶而已。物质既自神流出,不可不视为与神同为永久者,同为无缺点者。因全宇宙之中有如斯一贯之神性,故互相感应,而所谓同情乃得成立于其间焉。
总以上所言,可以解释感觉界与超感觉界差异如何之问题矣。今不可不论求与神合体一致之方法。因宇宙之中有一贯之神性之故,不问其为物质,为精神,于其范围之内各有其美与完全焉。然其中最完全者则为神之生活,物质界虽不为积极之恶,吾人不可不图到达最完全之神之状态。人类最后之目的在于自此物质界解脱,使精神全然纯粹,而欲自物质界解脱,先不可不发达爱美之心。爱美者到达此目的最初之门也。吾人更不可不进而入消魂大悦之状态,于是吾人与神一致而得至上之幸福焉。以爱美为达至善之阶梯,实自柏拉图之思想而来也。
新柏拉图派乃有极神秘之倾向者,于实践上含宗教之要素。如斯之主义继从来诸哲学之后,为移于基督教主义之道德说之过渡焉。
第二篇 基督教之伦理
罗马帝国版图之内含有东洋与西洋,罗马之哲学思想,亦综合西洋思想东洋思想。虽然,此不过为机械之综合而已。于其所综合各思想之根柢不能一致调和,不能谓为有机之综合。如斯暧昧一时之综合终不能保永久之存在,不可无超绝是等不能两立杂多之要素而自根柢说明之者。而超绝此东洋思想与西洋思想之要素为根本之说明者,实为基督教之思想。此思想本起于东洋,其后加以西洋之思想,乃于西洋大为发达焉。在希腊哲学之全盛时代,主观直接依倚客观界而得安心立命。或依国家以求各自完全之发达,或关系客观之实在界(如柏拉图之观念世界)以发挥各主观之善,莫不有关系于客观界以求各自之安心。及亚历山大帝国灭后,希腊思想顿然衰微,从来存在于主观界与客观界之间之关系全然丧失。国家之组织破坏,客观之实在界亦不能与各主观以安心立命。于是人人生不安之念,其结果或如斯多噶派以无情念之状态为理想,或如伊壁鸠鲁派以无苦痛之状态为理想,或如怀疑派以无思想为理想。皆欲脱经验世界之羁绊,使各自之主观得以自由,而以此为安心立命之道。然是等安心立命之道尚未接触其最后之根柢,最后之解释在于直接与神交通,然此解释尚未为足。稍稍近之者为新柏拉图派之思想,此思想因欲使主观自由之故,务求到达神之生活,欲求主观与神之客观合一。然欲以由神秘禁欲之方法入消魂大悦之状态为目的,不可不谓为远于实际。
再取神人合一根本之大问题而加以解释者,基督教之思想也。基督教提出人神合一之根本原理,以神为有肉体之人类之信仰为其根本思想,基督教实自此信仰而起者也。神而同时为人之耶稣基督,实表白此教义。吾人依基督之救而得至神国,基督实神人可为吾人五感之所认,特降此世而救吾人者也。
基督教非自始即成为完全组织之教义也,其始但告白耶稣基督为人类之救主而已。耶稣基督之人格如何?其对于神之关系如何?对于人类之关系如何?彼救世之方法如何?对于此等问题原始之基督教别无一定之观念及教义。耶稣生存之时,彼之自身即为耶稣教明白之证,无以理由说明救世之意义之必要。至耶稣死后,种种之说明始出,逐渐发达,遂至造成一教义焉。
照从来之思想,人类与神之关系其重要之要素为恐怖,基督教则代此恐怖以爱之要素。神之于人恰如父之于子,基督教如斯以父对于子之爱为其根本之要素。故其对于人类全体之思想与从来之思想大异其面目。无论何人对于神皆同等也,不以国民之差异与阶级之不同而有所区别,主人与奴隶之区别。文明国与野蛮国之区别,对于神而言之,无何等之意义。人与人之关系其意义乃全然一变,信者平等之结社于是成立,遂至有所谓教会焉。
使基督教之教义成一定之形,以之为基础而建立道德思想,实自纪元接四世纪之时始。而其纯粹科学之说明尚在经过九世纪之后,盖其初别无理论之证明,但为独断之教义而成立。至其后乃证明其教义于哲学之理论之上焉,方其为独断之教义之时代,谓之教父时代。而以哲学之理论说明独断之教义之时代,则谓之斯可拉时代。在教父时代最有势力而可认为代表者,为奥古斯替努斯。在斯可拉时代最有势力而可认为代表者,为托马斯阿贵拉斯。至托马斯阿贵拉斯之时,基督教哲学伦理之思想达于极盛。今欲于叙述是等历史之发达之先,就基督教伦理思想之特色少有所述。
第一可注意者,即基督教视道德为一成文律是也。有神治之社会,为神所定之法则所统御。如斯神治社会之成文律,即道德也。此成文律乃自神之天启而传之吾人者。有背此法则则入地狱,从此法则则升天国之制裁。如斯成文律之观念乃伦理学史上之新思想也。自梭格拉第以来,神之法则之概念固非无之。有人认有永久不可犯之法则,现而为国法,为习惯风俗然伴此法则之制裁则不如基督教所认之明白。而此神之法则则视为不成文律,无认为自神之立法之意志而生者,但以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