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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昌济:西洋伦理学史-第5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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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际之快乐。此精神的快乐,较肉体的快乐,所以更强且更为高尚也。无所不足安静之状态,乃吾人之理想境也;能达如斯之境界,则为贤者。彼曰:“吾人虽以快乐为主要之善,然非指彼徒溺于酒色者之快乐也;吾人之所谓快乐者,在不使肉体受苦痛之累,不使精神受纷扰之困而已。”又曰:“予但有面包与水,即可与神竞争幸福。”由此可知其甚重精神之快乐;从来粗浅之快乐主义,乃由之而醇化焉。至兑莫克利土斯(Democritus)则益重精神的快乐,而斥肉体的快乐,以恬淡安静为主,且言其到达之方法在于磨炼精神。

  至近世而快乐主义乃益发展,其分派益多:有以自己最大之快乐为吾人一切行为之目的者,为英国霍布斯(Hobbes),曼德威尔(Mandeville),德国尼采(Nietzsche)等所倡;有以一般公众之快乐为道德之理想者,为英国配列(Paley),边沁(Bentham),穆勒(Mill)父子等所倡。前者谓之个人的快乐主义,利己的快乐主义。又谓之利己主义;后者谓之公众的快乐主义,普泛的快乐主义,又谓之功利主义。法国之孔特(Comte)则倡利他主义,此亦公众的快乐主义之一种也。又有以一般生物界之进化律适用于人事界之说明,以人类之进化为行为之标准者,谓:助人类之进化之行为生快乐而为善,妨人类进化之行为招苦痛而为恶,谓之进化的快乐主义,又谓之进化的功利主义,乃英国斯宾塞尔(Spencer),斯蒂芬(Stephen)等之所倡。上所言之三种快乐主义,以后将分别述之。

  今试略评之曰:求快避苦,乃一般动物之本能,吾人类亦不能自外其例;若以道德为不可戾于人性,则快乐之伦理的价值决不可否定。彼唯理主义之见解,目中全无快乐,甚至以享受之为罪恶,可谓全不顾人性者矣!自生理学上言之,又自心理学上言之:大抵催进吾人身心之机能之作用,常引起快感,防遏之者则使人感苦痛;自社会学上言之:大抵助吾人进步发达之作用常生快乐,阻止之者,则常生苦痛。由是观之,无论为个人与为社会之成员,当吾人发展之时,概有快乐与之为伴。吾人苟无快乐,则不可得而生存。若自吾人日夕之生活除去快乐,则人生将如何索摸耶?至高尚之精神的快乐,可以强吾人自信之念,助努力而慰失败,于人格之完成极为切要。由此观之,快乐之价值,可以知之;快乐主义之根据,亦得以窥之矣。

  虽然:快乐主义,亦有其不可避之困难。快乐者,非有宜构主义,设学说,使人追求之之性质者也。唱快乐主义者,谓喜人一切行为之目的在于快乐,其实不然;吾人非毕生专欲求快乐者,乃求满足快乐以上之要求者也。吾人行为之目的,常在于行为之遂行(即活动),而不在快乐;快乐者充足一定之欲望之活动进行,如无滞之时,及其活动完毕之时,所起之精神状态也。一人之快乐非必为他人之快乐;一人之苦痛,非必为他人之苦痛;故不能以快乐为道德的理想,不能以之为批评行为之标准。且感情之性质,动摇不定,以快乐为目的而行动,则反不能得之。欲得快乐,不在于专心求之,而在于营快乐所由而生正当之活动。若此活动进行无滞,则快乐自然随之。若以快乐为目的,时时置之心中,则使人躁急以当事,不能履行一定之程序,遂至得与初所期望反对之结果,欲快乐而不得,反至以苦痛终,如此者谓之快乐主义之逆理。且快乐乃不待教而人思获之者,倘偶误一步,反足使人犯法律上并道德上之罪恶;故若构主义,设学说曰:“此人生之目的也,道德之理想也”;则其结果正不难预料。有人谓快乐主义使人为快乐之奴隶,诱人使陷溺于不义不德之深渊者,唱之者将何以自解焉?要之,快乐乃心理的事实.非可以为道德的理想也。

  三 个人的快乐主义

  个人的快乐主义有种种:有视自己之幸福与快乐为同一者,有以其肉体的快乐为主者,有以其精神的快乐为主者。今试述霍布斯之说:彼以为吾人有保存自己之本能,曰图己之安全,无有止息;有功于保存自己之活动,恒伴以快乐;而反对之之活动,则恒伴以苦痛。吾人生而有利己的性质,常渴望获得己之快乐,即利他之行为,亦无不归于利己,吾人见他人之不幸而生怜悯之情,实因想象自己遇同一之不幸而生起之情景也。吾人组织社会,承认他人之权利而保护其生命,亦因欲得己之利益也。人之行道德,亦因其间接有助于保存自己。即国家之成,亦基于人之利己的性质;人若各以自己为中心而行动,恣其争夺吞噬,则难期生命财产之安全;以是互相结约,制限各自之欲望,组织国家,立主权者,与之以绝对的权能,使治国家,而各人则无条件的服从之,使遂行其意志,于是始可以得平和,而保存自己,法律遂为判断行为之标准矣。

  快乐固人生所不可少者,前既言之矣;故个人的快乐主义,亦非可一概排斥者。虽然:此主义亦大有可议,吾人有保存自己之本能,此事实也;有助于保存自己之活动,恒伴以快乐,而反对之之活动,则恒伴以苦痛,此亦事实也;然谓吾人生而有利己的性质,渴望获得自己之快乐,此一偏之论也。吾人类其初本无自他差别之观念,或为本能若冲动之所刺激而出于招自己之害之动作;及身心渐次发达,因有保存自己之必要而利己心先起,利他心次之而生;加以前者先于后者之故,以前者为生而具者,利他之行为遂皆归于利己,决不可谓为公平之见解。方吾人救他人之困厄之时,果常想象同一之不幸他日将起于我之情景乎?吾人利他之行为,果皆因计较利害而起者乎?真自同情爱情乃至义侠心而发之行为,有以证其不然也:如此之行为,乃无我无私,于己一身之保存若利益若快乐毫无所顾,专为他人而遂行之者也。遇,必要之时,或至舍己之生命而不悔。由是观之,可知“吾人生而为利己的,无论如何之行为,其究竟之目的在于快乐”之说之非矣。吾人之目的乃一定之活动而非快乐,一定之活动无滞进行乃感快乐,快乐乃伴行为而生者,非其目的也。吾人不可不认吾人之欲求有快乐以上理想的要素之存在!

  古哲云:人类自其天性为社会的动物。吾人决不堪为孤独之生活,必为家族,为村市,为国家,以营共同之生活,此伺故耶?以有利他心之故也;有牺牲自己之精神之故也。人类组织社会,承认他人之权利;组织国家,以期生命财产之安全,非基于其利己的性质,实基于其利他的性质。若吾人果全为利己的,则将争夺吞噬,惟日不足,制限各人之欲望,必为其梦想之所不及,弱之肉,强之食,世将忽变为修罗之巷矣!而事实不然,少少发达之人民,莫不组织国家,营共同之生活,其所以如此者,实由于有与论者所主张相反之事实之存也。利己心与利他心乃并行而存于吾人者也。前者基于保存自己之本能,后者基于血族关系与同类意识;吾人既并有两者,而独扬利己心,不亦偏乎?今即让一步:谓吾人惟有利己心,利他之行为,皆归于利己;然遂基之而构一主义,谓个人之快乐为判断行为最终之标准,以享受快乐排斥苦痛为有德之行为,非与人以辩护不道德之行为之口实耶?吾人固有利他心,又有利己心,以自己为中心而行动,时而排挤他人以充足己之欲望,遂至有不法不德之行为;当此之时,欲辩护己之态度,乃曰:此伦理学说之所教也,此道德家之所许也。此主义将何以难之?况更有以自己之肉体的快乐为主者耶?

  四 公众的快乐主义

  公众的快乐主义,一曰功利主义,又曰功利说。此主义以最大快乐为判断行为之标准;最大快乐者,自快乐减去苦痛残余之快乐之最大量之谓也。由享受快乐者之为自己,或他人,或社会,或一般人类,而快乐主义生种种之区别:有标榜自己之最大快乐者谓之个人的快乐主义,古代希腊之伊壁鸠鲁,近世英国之霍布斯等所主张者是也;有以他人最大之快乐为目的者谓之利他主义,法国孔特之所倡者是也;以社会或一般人类或有情生类之最大快乐为行为之目的,则谓之公众的快乐主义,在十九世纪之初期英国配列,边沁,穆勒等之所倡者是也。今略述边沁与穆勒之学说于下:

  “天使吾人立于宇宙中二主权者之治下。二主权者何谓乎?快乐与苦痛是也。何事不可为,何事不可不为,无非以此二者为标准。”是边沁之所宣言也。彼以生快乐之行为为善,生苦痛之行为为恶,道德不过为享受快乐回避苦痛之方法。人无不欲求快乐,是故道德的行为,不在于致己一身之快乐,而在于致社会公众之快乐;人生究竟之目的,乃最多数之最大幸福也。既以最多数乏最大幸福为行为之目的,则不可无计量幸福(即快乐)之标准,其标准有七:强弱,长短,确否,迟速,产力,纯杂及人数是也。彼虽认快乐有分量上之差异,而不认其有性质上之差异;然快乐有性质上之差异,此不容疑之事实也。穆勒谓快乐不仅有分量上之差异,又有性质上之差异。精神的快乐,较物质的快乐尤为高尚。彼谓与其为豚而满足,不如为人而不满足;与其为愚人而满足,不如为梭格拉底而不满足。边沁之见解,谓之分量的快乐主义,穆勒之见解,谓之性质的快乐主义。

  今试略评之曰:观世间不法不德之行为,恒自不顾他人或社会之利害专图一己之利益而起;美事善行,则恒自专图他人若社会公众之利益而成。如不可诈伪,不可窃盗,此道德上及法律上之要求也;此皆因保国家之秩序而生者也。曰正义,曰仁爱,亦皆因冀社会之平和,故以为社会的德而尊重之;故道德的事实可由此主义说明之而无遗憾。且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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