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柢也。而基于自我之活动之意识备三原理,此三原理以后将详为说明,要可视为意识之发展之三阶级。菲希特纳入发展之思想,不认感觉之世界与理性之世界为相对立而全不相容者,而以之为同一之自我活动发展上程度相异之阶级,以图此两者之连络焉。从菲希特,则自我(主观)与非自我。(客观)乃绝对之自我发展中之两阶级也。自我依自我之活动对自己而定制限,此制限为对于自己而施作用之客观而现。自我对于自我制限之客观界排斥其制限,而务求达到自己之理想,而道德于以成立焉。易言以明之,则自我对于自己而造出感觉世界之制限,同时又努力求脱此制限,遂至现道德之作用。从菲希特,则一切道德之活动皆求达到理想之努力,盖欲脱感觉之束缚而发挥本来之面目也。要之彼谓主观与客观及其他之对立物,皆为自我之活动。但依其发展之程度如何而取不同之过程,用发展之思想以建立观念论之一致哲学。彼之用发展之思想也,比康德之说实较为进步。康德因无发展之思想之故,遂使彼之道德之法则为无内容之形式,不能说明形式之原理与感觉之冲动(即由经验而生自然之冲动)之调和。然如菲希特用发展之思想,则易于说明形式之法则与感觉之冲动之关系。道德之原理与感觉之冲动固互有冲突,然此冲突非如康德所言为于其根柢有全异之起源者之冲突,两者皆自同一之根柢来者。一方为道德之冲动,他方为感觉之冲动。一方为发展之程度较高之冲动,一方为发展之程度较低之冲动。道德之冲动,与其他一切自然之冲动同,亦一冲动也,冲动之性质无有不同者。然亦有一相异之处焉,盖自然之冲动单以目前之娱乐为目的,而道德之冲动则求纯粹之自我之满足也。目前之娱乐为于此感觉世界可得之结果,纯粹之自己满足则必自如斯感觉之制限自由始可得达,道德之冲动实欲自此制限自由之努力也。一切自然之冲动皆为不道德之冲动。如同情心者恒人之所赏也。然以其为自然之冲动之故,亦可视为不道德之冲动。吾人在此感觉世界所得为之最高道德行为,实不外为义务而行义务,离快乐苦痛之感情。因吾人之良心认之为正且善,故实行之,此为义务而行义务之精神也。
菲希特以外界世界为自由我自制限自己之活动之结果而生者。自我自造出之外界世界为自我道德之活动之方便,为自我道德之作用之材料。自我所当为道德上之职分,为利用如斯之事物于自我之道德行为。吾人不可不于自然之世界为实现道德之秩序之活动。客观界之存在实为自己道德之完成也,自己乃中心也,彼于此意味立一种之主我主义。然菲希特始虽采用个人主义,后乃变其说而采用普泛主义。彼谓道德乃实现于此宇宙之上者,各个人为组成现于此世界道德之秩序(即全体之完成)之部分,此为全体之道德秩序。依彼之思想,与神之观念一致。如斯而普泛之存在物之观念渐明,而各个人之自我渐至忘却此世界遂为道德之理想之实现。于如斯之世界,个人之制限逐渐消灭。由自我之完成,一转而至以对于人道之爱对于神之爱为最后道德之原理。彼之学说如斯渐次变化,始有主观论之观念论之意,后乃有泛神论之意焉。始以一切之物为个人之方便,后乃立普泛之理想。自个人主义及主观主义之哲学转而为普泛主义及客观主义之哲学,此不仅菲希特而已,此乃当时一般之新倾向也。而十分发挥此新倾向者为黑智儿其人,此当俟下文述之。
前云自我之意识之发展有三原理,今欲就此等原理而有所说明。凡认识物之时,必不可不认客观。虽然,欲认客观,同时不可不认有认客观之自我。欲全自自我抽象而思索,乃不可能之事也。人非认客观于自己以外之时,即自我以自我自身为认识之对象之时,吾人乃认主观为所认识之客观焉。即吾人于意识自己之时,有以自己为主观,即客观之断定于意识自己之时,写象之主观与被写象之客观实为一致。此主观客观之意识,乃三原理中之第一原理也。以他语表此原理,则如次。自我始先认自己自身之存在,即自我认其自身也。更简单言之,即可以我存在之语表之。其次则于吾人经验之事实中认为第一原理之自己意识以外有对立自我者。欲认自我,不可不认有与自我对立非自我之存在。认此非自我意识之活动乃第二之原理也。而为第一原理之自己意识与为第二原理之非自我之意识,此两者又不可不合综。此两者之综合也,如下文之所述,即自我与非自我两者皆自我中之对立也。自我使如斯之对立生于自我自身之中,非自我成立于自制限自我,又于对此非自我关系之活动而至认自我焉。故第三之原理如下文之所述。自我于自我之中分割自我与非自我而使之对立,此自我对非自我不外自我自身分割之作用。此菲希特自我活动之三大原理也。彼如斯立自我于自我以外不有何等之根柢惟于自己有原因之说,即自我为不受他之作用纯粹绝对之活动之说也。彼如斯倡绝对活动一致论之观念说,实出于康德哲学之上。菲希特不认自我为存在于生自我之活动以前某特殊之实在物。彼以为活动者非可认为如斯实在物之所有若结果。活动即自我也,活动为原因,而实体性为其结果,实体乃由活动而生者也。
知之作用不思主观则不可得而想象者也。而主观(即自己存在之意识)非思有对于自我非自我之存在,亦不能有之。主观与客观乃不可分离者也。易言以明之,自我必依非自我而被制限始能存在。而就此自我对非自我之关系有二种之看法。认自我为非自我所决定之时,则单为认识之作用。认自我决定非自我之时,是意志之活动也。自我受非自我之影响,由之而被决定之时,则自我为受动之活动。然同时又不可忘自我使非自我(对于自己而与影响者)存在,实含活动之要素,于依自己以外者而受影响之点,可区别认识之自我与活动之自我。活动之自我果为如何者耶?请于下文述之。
若自我不自制限自己无限之活动,则无论何等之写象何等之客观世界不得存在。然事实上有意识,有写象,有世界,何故有如斯之存在耶?此问题由理论之自我之立脚地不能说明之,必由实践之自我(即活动之自我)之方面始得以说明之也。于理伦之自我,既对于自我而假定非自我矣。因有非自我与自我对立之故而写象起,认识之作用于以生焉。然何故使非自我与自我对立耶?此乃自理论之方面不能说明之事也,然自实践之方面则可以说明之,即因欲为道德之活动而自我乃自制限自己使非自我与自己对立也。易言以明之,即自我因欲为实践之自我,而先为理论之自我。理论之自我云者,使自我对非自我之谓也。此外世界之存在为使吾人完全实行道德之义务之机会。吾人实因欲活动实践之意志于知之方面使有自我对非自我之成立。
实践之活动乃吾人存在之目的也。吾人若非有妨碍自己之物则不能活动。感觉之世界实达吾人伦理之目的之方便也。于感觉之形式之下为使吾人遂行义务之材料而现。实践之自我因之而经验困难之阻碍,自我实因欲克除制限之故而自造制限也。
菲希特既谓非自我之存在乃自道德之活动之必要而来者,复关于下述之问题为同一之说明。何故绝对普泛之自我自分为无数之经验之自我,个人之自我耶?此问题亦可与前述之问题为同一之说明。何故绝对之自我不直接实现其最后之目的,不必经过多数个人之自我有限之自我之作用耶?菲希特对于此问,以为活动者惟于个体对个体之状态始为可能,于绝对者则活动不可能矣。必于多数个人之中始得有意识之存在,始得有道德之存在。因个人对个人之故而种种之抵抗生焉。无抵抗则无活动,无冲突则无道德。真欲达道德之目的,不可不假定个人之存在。欲为道德者不可不各自脱去其个人性而排除个人之范围。欲有此脱去与排除,必先有当脱去当排除之个人性。道德者必于外部能胜自然界之制限,于内部能胜个人之性质,而始克成就者也。菲希特立绝对之自我,以之为哲学之根柢。因此绝对之自我之自己活动而认外界之存在,又认多数经验之自我之存在,而外界与经验之自我为达自我本来之目的道德之理想必要之条件。
依菲希特,则道德之法则期于以超乎感觉纯粹之冲动统御感觉之冲动,感觉之冲动以安逸娱乐为目的,纯粹道德之冲动以真正之自我满足为目的。求自他物自由而达于惟依自己而存之境。道德者其自身即为目的,非他物之方便也。而道德有活动不息之性质,不活动者根本之罪恶也。委任自然之决定而缺乏出乎其上而活动之意志,此不道德之根源也。真有道德之人,虽须臾之顷亦无静止之状态。既达一目的,则更向新理想而进,此真有道德之人之常也。不依赖外物,不置目的于外物,不受外物之统御,依自己而存,为自律之活动,使自己自由,此道德活动之本质也。吾人宜常各自勇猛向道德之理想而进,各主观各有其特别之天职。于此世界道德秩序之中有分配于自己一种之职分。各主观不可不尽自己当为且能为特殊之职分,人不可不尽自己道德之天职而向特殊之理想。以普通之言表之,即人决不可为反对各自之良心之行为也。
从各自之良心,为义务而行义务,不为感觉之冲动之所左右,而达有道德之理想自由之境,此决非一举手一投足之所能也,必经一定之顺序乃始能实行之。先不可不自意识自然之冲动,次不可不依道德之法则以求免于此自然之冲动。对为感觉生活之人类,最先来之道德之法则,为关系于获得自己个人之幸福之法则。欲使自己为幸福之人,则不可不从云云之法则。而基于此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