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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律师从养只獬豸开始-第3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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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浪扫了法官和检察官几眼,只见他们听完何姗姗的辩护律师发言后,都流露出了不屑一顾的神情,何姗姗的律师的辩护意见根本不值得一驳。
  何姗姗的律师发完言后,孟浪也开始发表辩护意见,他说,他认同公诉意见中的观点,肖龙涉嫌故意杀人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与何姗姗相当,但综合全案证据,肖龙有以下从轻和减轻的情节。
  一是肖龙应当属于自首。肖龙在郭屯生的尸体被发现后,并没有选择逃避,而是在接到停车场老板电话后,到了现场。
  正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暴露后,往往会选择逃避,不敢面对犯罪后的后果,当时郭屯生的尸体已经被发现,警方很容易查到他可能涉案,在这种情况下,他再去现场查看尸体,必然是自投罗网。
  我这样讲,可能会有人说,他这是自作聪明,以为警方查不到他,我觉得这样讲对肖龙来说是不公正的,什么叫自作聪明?自作聪明首先他要表现聪明,然而我们梳理整个案情,我们从哪里可以看出这两名犯罪嫌疑人有什么聪明了?杀完人后就扔到了停车场,事后又到现场查看尸体,这种大热天,尸体很容易高度腐败,他但凡有一点聪明,也应该把尸体扔到停车场啊?
  所以说,肖龙在事情暴露后去现场的行为是一种愿意主动接受法律制裁的行为,虽然他到现场后,还辩解车子不是他的,尸体怎么回事他不知道,这个时候他只是还有些犹豫,但并不是不愿意接受处罚,当他被带到派出所时,在派出所民警的开导下,很快就承认了犯罪事实。
  法律规定,在案发现场,明知到他人报警,而等候在现场,在受到侦查机关人员讯问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属于自首,虽然他一开始没交代,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什么时候主动承认犯罪事实才是自首,他等候在现场就包含着一种自动投案的想法,然后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其次,肖龙有重大立功表现。肖龙在交代完犯罪事实后,带着民警去了何姗姗的家里,协助抓捕何姗姗,何姗姗属于重要犯罪嫌疑人,因而他的行为还属于重大立功,而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处罚。
  最后,肖龙虽然是故意杀人,但是间接故意杀人,因为郭屯生并没有让给当场勒死,而是在被捆绑放入车的后备箱后,导致郭屯生死亡,这种放任其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一种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相比,危害性小一些,因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认定肖龙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其量刑有异议,根据肖龙的行为与表现,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其量刑应当在有期徒刑以内量刑,其从轻则在无期徒刑以下,而减轻应当在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这才是罚当其罪。
  孟浪把这些话说完之后,法官坐在台上微微点头,而公诉人听了,则皱紧眉头,相比起何姗姗的律师,孟浪的辩护意见杀伤力太大了。
  作为公诉人,他不得不针对孟浪的辩护意见加以回应,不然才判肖龙十五年有期徒刑,那就太轻了。


第五百零六章 反驳
  公诉人先针对何姗姗的律师提出何姗姗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作出反驳,公诉人说,何姗姗是该起犯罪的犯意发动者,其多次要求被告人肖龙动手杀害被害人郭屯生,并且提供了家里的钥匙以及一万五千块钱,其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是清楚的,在被告人肖龙将被害人郭屯生给勒倒之后,与肖龙一起将被害人捆绑起来,放下车的后备箱。后备箱空间狭小,而且时值天气又热,将一个几近死亡的人放入进去是什么后果,被告人何姗姗也应当知晓其后果。
  而根据法医鉴定意见,被害人由于尸体高度腐败,无法准确鉴定其死亡原因,但是其认定被害人不排除其系窒息死亡,而根据被告人肖龙的供述,其用了一根绳子将被害人勒住了三四分钟,这么长的时间足以导致一名成人死亡,因而两被告称,当时被害人死亡并不符合案件事实。
  即使是其二人所称当时没有死亡,其二人又将被害人捆绑放入车的后备箱,在密闭的空间内,被害人已经严重受伤的情况,也足以导致其死亡。
  被告人何姗姗在将被害人放入车后备箱后,并未关心被害人的死活,在其他人问及被害人情况时,其回答出远门了,这些情况充分证明其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其心里明知被害人已经死亡,不可能再有生还的希望,否则其也不会对外人讲被害人出远门了。
  因此何姗姗的辩护人称,何姗姗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无视案件事实,对案件事实断章取义,以疏忽大意来搪塞她的罪责,这是完全违背事实和法律的。
  公诉人有理有据地驳斥了何姗姗辩护律师的意见,说的理直气壮,何姗姗的辩护律师听了,面上都不由地笑了,无言以对。
  在反驳完何姗姗的律师之后,公诉人又开始反驳孟浪,他说,被告人肖龙不能构成自首,自首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交代主要案件事实的行为,而被告人肖龙虽然在现场等待,但是他等待的目的不是想接受有权机关的处理,而是自作聪明,以为自己的罪行不会被发觉,在现场警察将其带走对其进行讯问后,其仍然没有交代自己的罪行,直到办案人员通过调取监控,发现其是犯罪嫌疑人时,其才交代问题。
  从上述情况来看,被告人肖龙根本不是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而是被动被警察带走,被动交代问题,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因此其不能认定为自首。
  公诉人这话也说的理直气壮,孟浪听了,也是笑了笑,这名公诉人的水平不错啊。
  说完这个问题,公诉人又说道,被告人肖龙也不构成重大立功,虽然肖龙带着警察去了何姗姗的家里,在他的协助下将何姗姗抓获,但是何姗姗跟他是共同犯罪人,他供述作案地点,即何姗姗的家是其应当交代的问题,办案人员在何姗姗的家里将何姗姗抓获,肖龙并没起到不可缺少的作用,其无法构成重大立功,客观上是,即使肖龙不带着办案人员去案发现场,办案人员仍然可以将何姗姗给抓获。
  公诉人的意思是,肖龙虽然带着办案人员去了何姗姗家里,将何姗姗给抓住,但是由于何姗姗是在家中被抓获的,而何姗姗的家在哪里,是肖龙应当供述的内容,办案人员可以不需要肖龙协助抓捕,也可以在何姗姗家里将何姗姗给抓获,而如果何姗姗不是在其家中抓获的,而是肖龙带着办案人员在一个隐蔽的地方抓获,那才能构成重大立功。
  公诉人说完这个问题后,又驳斥了孟浪关于肖龙是间接故意杀人的问题。他说,即使是被害人在家中未被勒死,被告人肖龙将其放入车的后备箱内,并且停放在无其他人知道的停车场上,也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
  肖龙的行为根本不是一种放任,而是一种积极追求的行为,因为他明知将被害人会死亡,如果这不是直接故意是什么?肖龙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公诉人发表完驳斥意见后,何姗姗的律师不说什么了,但是孟浪举手要求发表意见,法官允许后,他说,被告人肖龙在被警察带走后,虽然有不愿意供认的情况,但是在办案人员的思想工作下,他很快就承认了犯罪事实,为案件的快速侦破提供了帮助,减少了办案成本,而且在供认后,一直能坦白交代问题,对其应当从轻处罚。
  至于肖龙协助办案人员抓捕被告人何姗姗,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协助办案机关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那么本案中,肖龙是不是在协助抓捕呢?
  诚然,如公诉人所说,只要何姗姗不逃跑,办案人员迟早会在其住处将其抓获,然而肖龙带着办案人员去何姗姗的家中,无疑加快了抓获何姗姗的速度,减少了社会危害,这无疑应当是一种值得促进和鼓励的事情,不能因为何姗姗是在家中抓获,肖龙的协助抓捕行为就失去了意义,如果没有任何意义,办案人员为什么要让肖龙带路呢?很显然,办案人员认为肖龙带他们去抓捕何姗姗是有意义的,一是可以带路,二是可以通过肖龙将何姗姗诱捕,这都是肖龙可以起作用的地方,不能因为事后觉得抓捕何姗姗是一件很容易的事,而就否认肖龙协助抓捕的重大意义。
  孟浪主要针对重大立功这个问题进行了反驳,因为他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肖龙的行为就是一种协助抓捕行为,不能因为事后觉得抓捕何姗姗是一种非常简单的行为,就否认他协助抓捕这个情节,这是对他不公平的。
  他这样一讲,法官听了,微微点头,而公诉人似乎也有些在寻思,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的确会有一些分歧,最后只能留给法官裁决了。


第五百零七章 酒驾
  开过庭之后,过了不多久,法院作出宣判,一审判处何姗姗无期徒刑,而判处肖龙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法院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认定他构成重大立功,但不构成自首。
  肖龙得知判决结果,心里面很高兴,然而没想到的是,检察院提出了抗诉,认为法院判错了,肖龙不构成重大立功,量刑过轻。
  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不是很常见,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抗诉之后,就可以突破原来的判决,加重对肖龙的处罚,而上诉则是不加刑的。
  检察院抗诉后,肖龙没有再请他当辩护律师,孟浪就不去管这件事了。
  这样过了没几日,又一个案子找上了门来,当事人涉嫌两个罪名,一个罪名是危险驾驶,而另一个罪名则是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又危险驾驶,这个案子比较罕见,接到案子后,他先去检察院阅了卷,然后就去会见当事人。
  当事人的名字叫田九,这家伙是一个惯犯,之前曾经两次犯下盗窃的罪行,刚出狱还没有两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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