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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抢奸的事。”
问到这儿,孟浪便结束问话。
把朱女士也给带上了法庭,公诉人举证质证。
曹某在作证时强调,他跟朱女士相识多年,两人互有好感,他从来没有骚扰过他,那天,朱女士主动联系他去宾馆,他接到电话后就去了,去了之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没想到第二天一大早,赵女士过来说,朱女士现在很懊恼跟他发生关系的事,想问他要钱,用钱把这事给掩盖下去,他一听就恼了,觉得他跟朱女士是两厢情愿,现在为什么要懊恼,他可以给朱女士买一点礼物,但是不能给她钱,而且他她没有钱。结果,朱女士就过来跟他闹,说不给他钱就要告发他抢奸,三人就争吵起来了,最到后,朱女士报了警,他去了派出所后,就把情况讲出来了,派出所认为她们这是敲诈勒索,他是受害人。
针对曹某所作的证言,孟浪在质证中说:“通过曹某的证据,我们可以看到,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所说的情况基本属实,曹某说的有好感,也就是第一被告所说的曹某经常骚扰她。两人发生关系后,第一被告只所以问他要钱,那是因为两人发生关系了,这是一种情感纠纷。曹某在遭到第一被告索要钱财时,并没有受到什么威胁,他也没有因为畏惧而交出钱财,只是等到他拒绝给钱的时候,第一被告才说出要告他抢奸的话,这个时候,只是她索要曹某钱财的一种辅助手段,并不是要敲诈他,她问他要钱的主因还是因为她与曹某发生了关系,敲诈手段并不是主因,而曹某也没有因此而感到恐惧畏惧,就好比某人欠债主的钱,债主要钱时,采取了敲诈手段,但是他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本案中,第一被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吗?第一被告与曹某之间有情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她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非常牵强的……”
第四百六十五章 仙人跳
孟浪认为朱女士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为她认为曹某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就应当给她钱,虽然这种要求可能不太合理,但是反映了她主观的一种看法。
也可以把朱女士的这种要求看成一种精神上的补偿,而精神补偿是无价的,对不对?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敲诈勒索肯定是构不成了。
就好比男女朋友之间谈恋爱,发生完关系后,女的向男的索要钱财,如果男的不给,女的一生气说你不给我钱,我要告你抢奸,这种情况一般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而应当看作是男女之间的情感纠纷。
敲诈勒索的行为逻辑是这样的,我先抓到你的把柄,然后以此为手段敲诈你,但如果反过来,先是因为别的原因问你要钱,由于你不给,才采用敲诈的手段,这两种情况还是有区别的。
前一种是纯粹的敲诈,而后一种则是暗含两人之间有着内部的纠纷,当然,如果内部纠纷实际不存在,那还是一种纯粹的敲诈。
而拿本案来说,朱女士与曹某之间是有着感情上的纠纷的,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她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就有些不太合适了。
孟浪讲出了这样的观点,公诉人就批驳说:“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事先有预谋,说要教训曹某,这充分证明她们两人有着敲诈勒索的故意,而不是纯粹的情感纠纷。”
孟浪听了,便又辩解道:“既然认定她们两人要教训曹某,那说明曹某有过错,既然曹某有过错,向他索要赔偿有什么不可?试想,如果第一被告不跟曹某讲,我要告你抢奸,而是说因为羞愧难当,她要去跳河自杀,这算不算是一种威胁?曹某在这个时候,因为担心第一被告真的去自杀而给了第一被告钱,第一被告算不算是敲诈勒索既遂了?敲诈勒索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采取主观说,要看当事人主观上有没有敲诈勒索他人的故意,在第一被告看来,曹某骚扰她这么长时间,又跟她发生了性关系,曹某就该给她钱,男人去风流,还不想花钱,哪有这样的好事?我是男人,也是为女人鸣不平,如果第一被告构成了敲诈勒索罪,那么她不但失了身,破了财,还遭遇了牢狱之灾,这公平吗?明显不公平,如果一个案子在大众看起来都不公平,那它的判决一定是错的,我希望法庭和公诉人都能公平地审判这个案子,恢复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自由之身。”
孟浪把这话一说,朱女士和赵女士两人都动容了,法官的眼睛也是一亮,这个案子在他们看来,的确有些蹊跷,但是要想完全驳回公诉机关的指控,判朱女士和赵女士无罪,又感觉不太合适,他们也踌躇着呢。
现在孟浪把其中的道理给讲了一讲,他们似乎看到了一束曙光,觉得找到判案的思路了。
“从她们事先相商的情况来看,她们二人明明是有着敲诈勒索的故意的。”公诉人不甘心,又说了一句。
孟浪立刻反驳道:“请公诉人不要老去关注她们事先相商的情况,要从整个案件的整体来看,她们在案发之前相商,那个时候,她们并没有提出要怎么教训曹某,而且她们这样相商,也没什么不妥,试想一个女人老是受着一个男人的骚扰,难道还不允许她想办法制止这种情况吗?还不允许她反击吗?而且在我们日常的观念当中,男人给女人钱很正常,对不对?女人问男人要钱也很正常,是不是?特别在有男女情感纠纷的事情当中,女人开口向男人要钱,非常正常。而且她们三人是同事,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并不是真的想敲诈曹某的钱,如果她们有这种意识,就不会主动报警了,谁会主动把自己往监狱里送?这就说明在她们的脑海里,根本没有敲诈这两个词,她们就是想让曹某出点血,让他以后不要再骚扰她,她的目的是这个,而不是真想去敲诈曹某钱,希望法庭能明白这一点。”
公诉人听了他的话,却是又说道:“如果照辩护人这么说,那么仙人跳也不是犯罪了?受害人在此之前也与当事人发生了性关系,问受害人要钱,也不是敲诈勒索了?”
孟浪闻言说道:“仙人跳与本案有着根本的不同,仙人跳是一个纯粹的敲诈勒索,在此之前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没有任何的联系,不存在情感纠纷,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求财,而本案的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真正目的不是求财,而是想制止曹某以后对第一被告的骚扰,当曹某拒绝支付钱财的时候,第一被告才提出要告他抢奸,而她这样做的目的,也并不是非想让曹某给钱,也是为了阻止曹某以后再骚扰她,当曹某还是不愿意给钱的时候,第一被告认为自己的自尊受了损害,因而才报了警,试想哪个敲诈勒索犯会选择主动报警自投罗网?”
孟浪这样一说,公诉人又说道:“有的被告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她们选择报警也是有可能的,并不能证明她们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
孟浪听了,道:“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不代表着不知道自己行为不当,而本案中,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均不知自己的行为不当,反而认为曹某的行为不当,如果她们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当的话,她们怎么可能选择报警呢?如果她们认为自己的行为都不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她们怎么可能有犯罪的故意呢?在她们的心里,向曹某索要钱财就是一种情感上的纠纷,想惩罚曹某一下,根本没有敲诈勒索曹某的故意,因而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属于无罪。”
跟公诉人辩论了半天,整体上孟浪占据了优势,而公诉人只能机械地理解二被告人说过要告发曹某抢奸的话,因而就是一种敲诈勒索,这就把朱女士与曹某之间的情感纠纷给完全撇开了,割裂了二行为之间的联系。
元旦快乐!
第四百六十六章 肖天华自杀
法庭辩论结束以后,朱女士和赵女士作了最后陈述,两人都说自己无罪,请法庭公正判决。
由于案子比较复杂,争议较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过了大概有三个星期,一审法院终于对这起荒唐的敲诈勒索案进行了宣判。
朱女士和赵女士二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认定二人无罪,当庭释放!
当得知这个结果时,两个女人相拥而泣,然后走向孟浪,向孟浪表达出她们最大的谢意。
孟浪向她们表示祝贺,让她们开始新的生活。
劫后余生的感觉是非常强烈的,二人经历了这场牢狱之灾,算是明白了一个道理,那就是做事之前一定要好好想一想,自己的这种行为有没有违反法律,如果是在打擦边球,那就要小心了,搞不好就会触犯了法律。
帮助朱女士打完这个官司,孟浪赚取了一百万的经验点,收入那真是非常丰厚了。
办完这个案子之后,孟浪准备休息几天,也很想再去一趟港岛。
他放在港岛家里的那块大石头,通过跟周小福的合作,他已经赚取了三十亿陶币,这可是一笔天文的数字。
这些钱他准备用来干什么,他还没有想好,或许用来去买一个小岛玩玩,然而现在离买岛屿的钱还差了一些,所以,暂时先保存起来吧,等到用时,再拿出来用。
而就在这个时候,市里头突然发生了一起大事,锦地城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天华忽然从律师事务所的办公楼上跳楼自杀了。
自杀的时间是在晚上十一点多,等到凌晨的时候,人们才在楼下的草丛里发现了他的尸体。
警方立刻封锁了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肖天华的确是坠楼身亡。
在律所的办公楼里头也没有发现什么可疑的情况,警方见状,准备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予以结案。
然而肖天华的家属却是不服,认为肖天华不可能跳楼自杀。不但他的家人认为他不可能自杀,就是外人觉得他也不可能自杀。
肖天华是汉州一名十分成功的律师事务所老板,身家上亿,可以说是功成名就,而且还正当年,在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