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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 电焊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的要求。交流电焊机械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9。5。4 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的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9。5。5 使用电焊机械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
9。6 手持式电动工具
9。6。1 空气湿度小于75%的一般场所可选用Ⅰ类或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金属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除塑料外壳Ⅱ类工具外,相关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其负荷线插头应具备专用的保护触头。所用插座和插头在结构上应保持一致,避免导电触头和保护触头混用。
9。6。2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Ⅱ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金属外壳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时,必须符合本规范第9。6。1条要求;其开关箱和控制箱应设置在作业场所外面。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严禁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9。6。3 狭窄场所必须选用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开关箱和安全隔离变压器均应设置在狭窄场所外面,并连接PE线。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漏电保护器的要求。操作过程中,应有人在外面监护。
9。6。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9。6。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做好绝缘检查和空载检查,在绝缘合格、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绝缘电阻不应小于表9。6。5规定的数值。
表9。6。5 手持式电动工具绝缘电阻限值
测量部位
绝缘电阻(MΩ)
Ⅰ类
Ⅱ类
Ⅲ类
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2
7
1
注:绝缘电阻用500V兆欧表测量
9。6。6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9。7 其它电动建筑机械
9。7。1 混凝土搅拌机、插入式振动机、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水泵等设备的漏电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要求。
9。7。2 混凝土搅拌机、插入式振动机、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任何破损和接头。
水泵的负荷线必须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严禁有任何破损和接头,并不得承受任何外力。
9。7。3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断点,并关门上锁。
10 照明
10。1 一般规定
10。1。1 在坑、洞、井内作业、夜间施工或厂房、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料具堆放场及自然采光差的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
停电后,操作人员需及时撤离的施工现场,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10。1。2 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等。
10。1。3 照明器的选择必须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1、正常湿度一般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
2、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用防尘型照明器;
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
5、存在较强振动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6、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的场所,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10。1。4 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10。1。5 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
10。2 照明供电
10。2。1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
10。2。2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10。2。3 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源电压不大于36V;
2、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3、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4、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5、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10。2。4 远离电源的小面积工作场地、道路照明、警卫照明或额定电压为12~36V照明的场所,其电压允许偏移值为额定电压值的-10%~5%;其余场所电压允许偏移值为额定电压值的±5%。
10。2。5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10。2。6 照明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其中每一个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25个,负荷电流不宜超过15A。
10。2。7 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应采用橡皮护套或塑料护套软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3m,其中绿/黄双色线只可作PE线使用,电源插销应有保护触头。
10。2。8条 工作零线截面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单相二线及二相二线线路中,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2、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照明器为白炽灯时,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当照明器为气体放电灯时,零线截面按最大负负载的电流选择;
3、在逐相切断的三相照明电路中,零线截面与最大负载相线截面相同。
10。2。9 室内、室外照明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要求。
10。3 照明装置
10。3。1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短路与过载保护器和漏电保护器,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2。5条和第8。2。6条的规定。
10。3。2 室外220V灯具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10。3。3 路灯的每个灯具应单独装设熔断器保护。灯头线应做防水弯。
10。3。4 荧光灯管应采用管座固定或用吊链悬挂。荧光灯的镇流器不得安装在易燃的结构物上。
10。3。5 碘钨灯及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3m以上,灯线应固定在杆线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10。3。6 投光灯的底座应安装牢固,应按需要的光轴方向将枢轴拧紧固定。
10。3。7 螺口灯头及其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灯头的绝缘外壳无损伤、无漏电。
2、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
10。3。8 灯具内的接线必须牢固。灯具外的接线必须做可靠的防水绝缘包扎。
10。3。9 暂设工程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拉线开关控制。开关安装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为2~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拉线的出口应向下;
2、其他开关距地面高度为1。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
10。3。10 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
10。3。11 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应急自备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