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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4 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
5 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8。2。3 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及其他需要的仪表。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装设应符合当地供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
装设电流互感器时,其二次回路必须与保护零线有一个连接点,且严禁断开电路。
8。2。4 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其设置和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8。2。2条要求。
8。2。5 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置隔离开关。
8。2。6 开关箱中的隔离开关只可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但不应频繁操作。容量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
8。2。7 开关箱中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适应。通用电动机开关箱中电器的规格可按本规范(附录C略)选配。
8。2。8 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8。2。9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13955的规定。
8。2。10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8。2。11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8。2。12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8。2。13 配电箱、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宜选用无辅助电源型(电磁式)产品,或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当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不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应同时设置缺相保护。
8。2。14 漏电保护器必须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和连续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逐月检测其特性,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漏电保护器的正确使用接线方法应按(图8。2。14略)选用。
8。2。15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活动连接。
8。3 使用与维护
8。3。1 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8。3。2 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
8。3。3 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8。3。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8。3。5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照下述顺序操作。
1、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2、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可除外。
8。3。6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8。3。7 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2。2条规定。
8。3。8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8。3。9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随意挂接其它用电设备。
8。3。10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采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
8。3。11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严禁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
9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
9。1 一般规定
9。1。1 施工现场中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选购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电动工具以及用电安全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标准的规定;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2、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3、接地符合本规范第5。1。1条和5。1。2条要求,运行时产生振动的设备的金属底座、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少于2处;
4、漏电保护符合本规范第8。2。5条、第8。2。8~8。2。10条及8。2。12条和8。2。13条要求。
5、按使用说明书使用、检查、维修。
9。1。2 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及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物料提升机,除应连接PE线外,还必做重复接地。设备的金属结构架之间应保证电气连接。
9。1。3 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塑料外壳Ⅱ类工具和一般场所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Ⅲ类工具可不连接PE线。
9。1。4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按其计算负荷选用无接头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GB5013中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第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的要求;其截面可按本规范附录C选配。
电缆芯线数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电器的相数和线数确定:三相四线时,应选用五芯电缆;三相三线时,应选用四芯电缆;当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相用电器具时,应选用五芯电缆;单相二线时,应选用三芯电缆。
电缆芯线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规定,其中PE线应采用绿/黄双色绝缘导线。
9。1。5 每一台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载、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应按本规范第8。2。5条要求装设隔离开关或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以及按照本规范第8。2。6条要求装设控制装置。正、反向运转控制装置中的控制电器应采用接触器。电器规格可按本规范附录C选配。
9。2 起重机械
9。2。1 塔式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中的要求。
9。2。2 塔式起重机应按本规范第5。4。7条要求做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轨道式塔式起重机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轨道两端各设一组接地装置;
2 轨道的接头处作电气连接,两条轨道端部做环行电气连接;
3 较长轨道每隔不大于30m加一组接地装置。
9。2。3 塔式起重机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要求。
9。2。4 轨道式塔式起重机的电缆不得拖地行走。
9。2。5 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
9。2。6 塔身高于30m的塔式起重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设红色信号灯。
9。2。7 在强电磁波源附近工作的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与机体间采取绝缘隔离措施,或在吊钩吊装地面物体时,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接地装置。
9。2。8 外用电梯梯笼内、外均应安装紧急停止开关。
9。2。9 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的上、下极限位置应设置限位开关。
9。2。10 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在每日工作前必须对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措施。
9。3 桩工机械
9。3。1 潜水式钻孔机电机的密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中的IP68级规定。
9。3。2 潜水电机的负荷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应小于1。5m,且不得承受外力。
9。3。3 潜水式钻孔机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对潮湿场所选用漏电保护器的要求。
9。4 夯土机械
9。4。1 夯土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对潮湿场所选用漏电保护器的要求。
9。4。2 夯土机械PE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
9。4。3 夯土机械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9。4。4 使用夯土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过程中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50m。电缆严禁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
9。4。5 多台夯土机械并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5m;前后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m。
9。4。6 夯土机械的操作扶手必须绝缘。
9。5 焊接机械
9。5。1 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9。5。2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发电机式支流电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修,应消除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
9。5。3 电焊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的要求。交流电焊机械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9。5。4 电焊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