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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与分担-员工入股理论与实践-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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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

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

——江泽民十五大报告

股份合作制的含义

组建股份合作制程序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单位或劳动者以入股方式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实行联合劳动,民主管理,采取按劳分配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集体所有制法人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经济为基础,由股份经济与合作经济合成而形成的新型经济组织,它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作经济,也不是纯粹的股份经济,而是在企业职工共同占有企业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同时确认职工个人拥有企业一定份额资产的一种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职工兼有劳动者和股东的双重身份,既是劳动者,又是管理者,主人翁有了直接的具体内容,职工与企业的兴衰有了更为密切的联系,从而增强了主人翁的意识和责任感。股份合作制企业所具有的这种合作经济与股份经济的双重特性,可以更好地发挥股份经济和合作经济的优点,克服两者的不足。

我国城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性质属于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它适合于城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区街工业、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等。198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中规定:“不论哪种联合,只要遵守劳动者之间的自愿互惠原则,接受国家计划指导,有民主管理制度,有公共提留,积累归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或按劳分配为主,同时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都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劳动农民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

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的比较

我国的股份制起源于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的主要区别是:

1。联合的性质不同 股份合作制企业立足于合作经济,核心是劳动的联合,以劳动者的联合劳动力基础,实行资金联合,资金从属于劳动,职工人人入股参加共同劳动,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劳动者,职工要承担包括企业破产倒闭后个人股金损失,甚至失业在内的风险。股份制企业则是资金的联合,不以入股者的劳动联合为基础,劳动从属于资金,入股者未必都参加本企业的共同劳动,股东未必都是本企业的劳动者,本企业的劳动者也未必都是股东。股东所承担的风险远小于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立足于合作经济,核心是劳动的联合,以劳动者的联合劳动力基础,实行资金联合,资金从属于劳动,职工人人入股参加共同劳动,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劳动者,职工要承担包括企业破产倒闭后个人股金损失,甚至失业在内的风险。股份制企业则是资金的联合,不以入股者的劳动联合为基础,劳动从属于资金,入股者未必都参加本企业的共同劳动,股东未必都是本企业的劳动者,本企业的劳动者也未必都是股东。股东所承担的风险远小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合作制原则,吸收股份制形式,实行股份制的资金联合和合作制的劳动联合,以共同劳动力基础,遵循“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原则。从目前各地试点企业的股权结构状况看,股份合作制企业最大的股东是企业和联社,因此,原企业依然存续,其独立法人资格不变,原来的隶属关系不变,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企业继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体经济的政策法规,包括有权享受国家给予集体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股份制企业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原来企业不管是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形式,改组成股份制企业后,不再按所有制形式划分,一律统称股份制企业,其宏观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以及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税务、物资、审计、统计、劳动工资和人事等管理办法,不再按原来规定执行,而按国家制定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及相关的配套文件执行,股份制企业成立后原企业即自行终止,企业的法人资格也随之取消。

3。股权设置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设企业集体股、联社股、职工合作股等,各种股份金额和比例没有严格的限制,鼓励职工个人积极认购股份,并规定认购下限,多则不限,采取记名股权证形式,不发行股票。股份制企业一般设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不设企业集体股,一些股份金额和比例受到严格限制,社会募集型股份制企业还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4。入股者权力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不管入股者在股份总额中占多大份额,股票并不决定参加者的地位和权力,不行使一股一票,而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不允许少数人利用资金的力量操纵或控制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股份制企业行使一股一票的表决权,根据股票的多少决定股东的地位和权力,大股东股票多,发言权就大。

5。领导体制不同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本质是合作制,职工集劳动者和所有者于一身,按照合作制的原则一般应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职代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也可以实行职代会与股东会两会合一的领导体制行使职代会的职权,遵循职代会的议事规则,实行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并实行职代会、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股份制企业必须实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实行一股一票的平等原则。

6。 分配方式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股分红为辅的分配原则。股份制企业则完全按股金多少分配。

股份合作制的立论基础

股份合作制的立论基础

马克思说:“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生产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只是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原则,他没有经过社会主义实践,他没有、也不可能为社会主义阶段提出实现这个原则的各种具体形式。这个问题只有在社会主义实践中才能提出,也只有在社会主义实践中才能解决。当今,我们完全应该而且有条件在总结几十年社会主义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共同所有制的具体形式,并在实践中实行这种所有制,借以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马克思认为股份公司“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须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特别是近代逐步发展起来的现代公司法人制度。在其股份公司形式上,完全分离了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和社会的生产资料占有方式,使得社会化的法人而不是个人成为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者。这种股份公司制度,提供了可以将不同所有者融为一体的所有制形式,实现了资本形成的社会化、资本性质的社会化以及资本运用和评价的社会化。

在社会主义股份制基础上所构成的所有制,当然同资本主义股份制基础上的所有制有着本质区别。但是其中很鲜明地体现了共同所有制的原则。它从某一个角度来说是个人所有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这种共同所有制中,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即是“生产者的财产”,但这种生产资料“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了”,而是联合起来不可分割的共有制财产,即“社会财产”。这里的个人所有财产的联合正是社会主义股份制之下的合作,这种合作既有劳动的联合,又有资金的联合,它与小生产者的个人所有制有天壤之别。这种在社会主义股份制下的联合,

就是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制。实行共同所有制真正体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

就是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制。实行共同所有制真正体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点,一是每个劳动者都有自己的一份财产(生产资料)、可以参与分红;二是每个人的收入都是劳动所得,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剥削;三是各个劳动者生产资料有机联合,结合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四是企业的所有制是混合所有制。我们主张的是共同富裕,就是靠劳动致富。股份合作制就是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走向共同富裕的好形式。既可避免“一平二调”平均富裕的作法。又可以避免贫富悬殊、两级分化;既调动了经营者的积极性,又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这就必然导向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道路。

股份合作制是企业产权交易的内部形式

我国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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