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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不要把对这种计划的反对意见与教条的自由放任态度混淆起来。自由
主义的论点,是赞成尽可能地运用竞争力量作为协调人类各种努力的工具,而不是
主张让事态放任自流。它是以这种信念为基础的:只要能创造出有效的竞争,这就
是再好不过的指导个人努力的方法。它并不否认,甚至还强调,为了竞争能有益地
运行,需要一种精心想出的法律框架,而现存的和以往的法律无不具有严重的缺陷。
它也不否认,在不可能创造出使竞争有效的必要条件的地方,我们就必须采用其它
指导经济活动的方法。然而,经济自由主义反对以协调个人努力的低级方法去代替
竞争。它将竞争视作优越的,这不仅因为它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人们所知的最有效
的办法,而更因为它是使我们的活动在没有当局的强制和武断的干预时能相互协调
的唯一方法。确实,赞成竞争的主要论点之一,就是它免除了对“有意识的社会控
制”的需要,而且,它给予每个人一个机会,去决定某种职业是否足以补偿与其相
关的不利和风险。
成功地将竞争用作社会组织的原则,就排除了对经济生活的某种形式的强制性
干预,但它承认有时会有助于其运作的其它形式的强制性干预,甚至还必需某种形
式的政府行为。但是,为什么特别强调这些消极的要求,强调强制不能行使的地方,
还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市场上各方必须应该自由地按照他们能找到交易伙伴的
价格进行买卖,任何人必须应该自由地生产、出售和买迸任何有可能生产和出售的
东西。进入各种贸易的通道也必须在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法律必须不能容
忍任何个人或集团通过公开或隐秘的力量限制这些通道。任何控制某些商品的价格
或数量的企图,都会使竞争失去它有效地协调个人努力的力量,因为这时价格的变
化不再显示客观条件的全部有关变化,也不再对个人的行动提供一个可靠的指南。
但是,对于那些仅仅限制已获允许的生产方法的措施,只要这些限制对所有潜
在的生产者同样发生影响,而且不被用作一种间接地控制价格和数量的方法,这个
原则就不一定适用了。尽管所有这些对方法或产品的控制都造成极大的代价,即使
生产一定的产品需要更多的资源,但这么做还是很值得的。禁止使用有毒的物质或
对其使用加以预防,限制工作时间或规定某种卫生设施,这些与维持竞争完全相容。
这里唯一的问题就是,在某种情况下,所得利益是否大于所造成的代价。维持竞争
也并非与广泛的社会服务制度不相容——只要这种服务的组织所采取的方法不至于
在很大范围内使竞争失效。
遗憾的是,尽管不难解释,过去对于使竞争制度成功运行的积极条件,较之那
些消极条件受到的注意少得多。要使竞争发挥作用,不仅需要适当地组织某些编制,
如货币、市场和信息渠道——它们之中有些是私人企业从来不能充分提供的——而
且它尤其依赖于一种适当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这种法律制度的目标在于既维护竞争,
又使竞争尽可能有利地发挥作用。法律仅仅承认私有财产和契约自由是根本不够的,
它更有赖于对适用于不同事物的财产权的明确限定。对使竞争制度有效运行的种种
形态法律制度的系统研究,已经令人痛心地遭到忽视;人们可以提出强有力的论点,
说明这方面的严重缺陷,尤其是在公司法和专利法方面,不仅使竞争远较可能运行
的糟糕,而且甚至已经到在许多领域摧毁竞争的地步。
最后,无疑在有些领域中,没有什么法律措施足以创造行使竞争和私有财产的
制度所依赖的主要条件,也就是,所有者从其财产所提供的一切有益的服务得到好
处,而负担使用其财产对别人造成的一切损害。例如,在不可能依靠偿付代价的情
况下享用某些服务的地方,竞争就不可能产生这些服务;而当使用财产对别人造成
的损害,不能有效地使财产所有人担负责任时,价格制度也同样变得没有效用了。
在所有这些情况中,在个人考虑的项目和影响社会福利的项目之间,都存在一种分
歧;当这个分歧重要但来时,就必须在竞争之外寻求某种方法来提供这种服务。因
此,有关在道路上设路标的费用以及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关道路本身的费用,都不可
能由每一个单独的使用者来支付。砍伐森林、某种耕作方法、或工厂的烟尘和噪音
等某些有害的后果,也不能仅限于财产所有者,或者仅限于因取得议定的补偿而甘
受损害的那些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寻求不用价格机制来进行调节的办法。
但是,在不可能创造有利竞争适当运行的条件的地方,我们不能不采用当局直接管
理的办法取而代之,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在可以使竞争发挥作用的地方,我们应压
制竞争。
创造条件使竞争尽可能有效,在不能行之有效的地方给竞争提供补充,提供那
些用亚当·斯密的话来说“虽则能够在最高的程序上有利于一个伟大的社会,但却
具有这一性质,即对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来说,利润不足以补偿耗费”的服务,这些
任务实际都为国家提供了广阔的和无可置疑的活动领域。在没有那种能被合理地加
以维护的制度时,国家绝不会袖手旁观。一个有效的竞争制度和其它制度一样,需
要一种明智规划的并不断加以调节的法律框架。甚至它适当发挥作用所必须的最根
本的前提,即防止欺诈和诡骗( 包括利用无知) ,都给立法活动提供一个伟大的但
远未充分实现的目标。
※ ※ ※
然而当创造一个合适的框架使竞争得以有利地运行这个任务尚未进行得很彻底
时,各国政府却已放弃了这个任务而改用另一种不可调和的原则来代替竞争。问题
不再是使竞争得以运行和加以补充,而是完全取而代之。重要的是弄清这一点:现
代的计划运动是一种反对竞争本身的运动,是一面将竞争的一切宿敌都集结其下的
新旗帜。虽然各种利害关系现在都试图在这面旗帜之下重建自由主义时代扫除的种
种特权,但正是社会主义的计划宣传,才在具有自由主义思想的人们当中重振反对
竞争的声势,才能有效地平息了任何消灭竞争的企图时常引起的健全的怀疑。实际
上使左、右翼社会主义联合起来的东西,就是对竞争的共同敌视,以及用一种管理
经济来代替它的共同希望。虽然一般仍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这两个名词
来说明过去和将来的社会形态,但这些名词隐蔽了而不是阐明了我们正经历着的过
渡的性质。
不过,虽然我们正在观察的所有这些变化,趋向于对经济活动进行广泛的集中
管理,但普遍的反对竞争的斗争,势必将首先产生某种从各方面看来甚至是更坏的
东西,一种既不能满足计划者也不能满足自由主义者的状况:即一种工团主义的或
“法团的”产业组织,其中竞争多少被抑制了,但计划的工作则委之于各个产业中
的独立垄断者手中。
这是一种局面——人们因憎恨竞争而联合起来,但对别的东西并没有什么一致
的意见——的不可避免的首先出现的结果。在一个接一个的产业中破坏了竞争,这
种政策使消费者只能听任那些组织得很好的产业中的资本家和工人联合垄断行动的
摆布。不过,虽则这种情况早已在广阔的领域中存在了一个时期,并且虽则许多胡
乱的( 以及大多数有利害关系的) 宣扬计划的人也希望达到这种情况,但它毕竟不
是一种易于持久和能够在理性上认为正当的情况。事实上,产业垄断组织的这种独
立计划,将会产生和提倡计划的人所要达到的相反的结果。一旦到了这种阶段,除
了回复到竞争以外,唯一的途径是由国家控制垄断——这种控制,如果要使它见效,
必须变得越来越完整越详细。我们正在迅速接近的正是这样一个阶段。在战争爆前
不久,有一家周刊曾经指出:“有许多迹象说明至少英国的领袖们是越来越习惯于
用受控制的垄断组织去进行全国发展的想法”,这也许是对当时存在的形势的正确
估计。从那个时期起,这个过程因战争而大大加速了,并且随着时间的进展,它的
严重缺陷和危险会越来越趋于明显。
经济活动的完全集中管理这一观念,仍然使大多数人感到胆寒,这不仅是由于
这项任务存在着极大的困难,而更多地是由于每一件事都要由一个独一无二的中心
来加以指导的观念所引起的恐惧。但是,如果我们是在迅速地向这种状况前进,那
主要是由于大多数人仍然相信,一定有可能在“完全的”竞争和集中管理之间找到
某种中间道路。诚然,乍看起来,似乎没有比这种观念——即认为我们的目标,必
须既不是像自由竞争那样极端分散,也不是完全集中于一个唯一的计划,而是这两
种方法的适当结合——更使人觉得似乎有理或更加容易打动明理的人们了。但是,
在这方面仅凭常识来指导是要坏事的。虽然竞争制度可以容许掺入一定程度上的管
理,但是它不能和计划结合到任何我们喜欢的程度而仍能不失真作为生产的可靠指
南的作用。“计划”也不是这样一种药剂,只要施加小量即可产生其在彻底应用时
可望产生的那些结果。竞争和集中管理二者如果是不完全的,都将成为拙劣的和无
效率的工具,它们是用来解决同一问题的只能任择其一的原则,把两者混合起来就
意味着哪一个也不能真正地起作用,其结果反而比始终只凭借二者之一的情况还要
糟些。或者换一种说法:计划与竞争只有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