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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通过它,我们的感觉才能成为经验,或者换言之,引导我们形成客观的有效判断——首先是由因果的纯粹理智概念引入的。因而,因果关系的法则是使经验成为可能的条件,正因为如此,它是先天给予我们的。〃①
①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第201页;第五版第246页(米勒英译本第176页)。不过,这不是从字面上的引文。(英译者注)。
既然如此,那么,变化在实在客体中相继产生的次序只有通过它们的因果关系才被我们认定为客观的。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特别是在〃经验的第二类推〃①,以及〃第三类推〃的结尾部分,对这一主张反复加以说明解释。我建议凡是想要弄懂我这里所要说明的问题的读者,都要研读这些段落。在这些段落里,他无处不证实了表象继起的客观性——他把它定义为与实在客体的继起相一致——只有通过它们彼此继起时所遵循的法则才被认识,这个法则就是因果律;
因此我的纯粹领悟并没有确定现象彼此互相继起的客观关系,因为我只是领悟了我自身表象的继起,但是,在我的领悟中,继起并没有引导我形成任何关于客体继起的判断,除非这一判断建立在因果律之上;而且,还因为我可能颠倒在我的领悟中这些直观彼此继起的次序,因为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把它们确定为是客观的。为了说明这种主张,康德举出了房子的例子加以说明,他说在我们观察房子的各个部分时,我们可以随意以任何顺序来加以考虑,或从上到下,或从下到上;在这种情况下,前后顺序的确定完全是主观的,并不以客体为基础,因为我们是可以随意的。与这个例子相反,他举出了我们对顺流而下的船的直观作为例子。我们不断地看到这只船顺河越来越低地远去,船的位置不断变化所引起的直观却没有被旁观者所改变。因此,在后一个例子里,他从现象的客观结果中根据自己的领悟导出主观结果,因此他称之为一个事件。我的主张与此相反,这两种情况没有任何区别,两者都是事件,我们对这两者的认识都是客观的,就是说,是主体对于实在客体中的变化的认识。两者都是关于两个物体相对位置的变化。前者,物体之一是观察者自身机体的一部分,即眼睛,另一部分是指房子,眼睛不断移动即可看到房子的不同位置。后者,船沿溪流不断变换位置,因此变化在两物体之间进行。两者都是事件,唯一的区别是:前者,变化以观察者自己的身体为起点,他的一切直观无疑都源于身体的感觉,但是,身体仍是诸客体中的一个,因此,还要服从客观物质世界的法则。对于观察者来说,作为一个纯粹的认识个体,他的身体的任何运动都是被经验感知的事实。假如观察者使船沿着溪流上行就像改变他自己眼睛的方向一样容易,那么,在第一种情况中颠倒变化继起的次序就如同第二种情况一样,这是完全可能的。因为康德推断,对房子的不同部分的直观顺序既不是客观的也不是一个事件,因为它依赖于自身的意志。但是,他的眼睛沿着从屋顶到底部的方向运动是一个事件,而沿着从底部到屋顶的方向运动则是另一个事件,这跟船的运动是一样的,这里不存在任何区别。在我从一队战士边上走过和一队战士从我身边走过之间,就它们是还是不是事件而言,没有任何差别。假如我们站在岸上把目光固定在一只正向岸边驶来的船上,我们立即就会感觉到,似乎船静止地停立在那儿,而岸却在运动。在这个例子中,由于我们没有找到正确的原因,因此,我们就把位置相对变化的原因搞错了;但是,在我们的身体与船的相对位置中,真实的顺序完全可以为我们正确客观地所认识。假如康德能记住他的身体也是诸客体中的一客体,他的经验直观的顺序依赖于他的身体从其他客体所获得的印象的顺序,因此是一个客观的顺序,即一个直接(假如不是间接)发生在诸客体之中并且独立于主体的意志的顺序,因此即使在不断地作用于他的身体上的诸客体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这种顺序也可以确定无疑地被认识,那么,他本人也会相信,这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区别。 ①同上,第一版第189页;第五版最为全面,见第232页。(米勒英译本第166页)
康德说,时间不能被直观;因此表象的继起不能客观地被经验加以直观,即不能把它作为现象中的变化与纯粹主观表象的变化区别开。因果律作为各状态赖以有序产生的法则,是变化的客观性得以被认识的唯一工具。这样,康德之主张的结论就是:在时间中继起不能被我们客观地直观(因果除外),并且,直观中的现象之其它的继起,只有这样被确定,而非通过我们自身的意志。这种观点是与我必须要提出的一个观点相抵触的,即对于现象来说,即使它不是彼此接续而生,它也完全有可能生生不已。因果律并不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失;因为每一个变化是另一个变化的结果,这是先天确立了的牢固法则,这一点仍然是确定的;不过,每一个变化不仅需要唯一的一个变化作为其原因,而且需要一切其他与这个原因一起同时发生但又不与这个原因发生任何因果联系的变化。它不能在因果接续之有规则的次序中被我准确地直观,而是在完全不同的次序中被直观的。不过,这个完全不同的次序并不因此而稍损其客观性,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建立在我的随意性基础上的任何主观顺序,例如我想象中的画面。在时间中,彼此没有任何因果联系的事件之继起正是我们所称作的偶然性。这正像我离开我的房子时,一块瓦片碰巧从屋顶上掉下来砸在我的身上。我出门和瓦片掉下来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然而,它们继起的次序——我在瓦片掉下来之前出门——在我看来是客观决定的,由不得我的意志,否则,如果由意志来决定,情况很可能会与此相反。在音乐作品中,乐音进行的次序同样是被客观而非由我这个听众的主观决定的;然而,有人想到过乐音的进行是由因果律决定的这种主张吗?无疑,甚至昼夜的更替也被我们当作客观的加以认识,但是,我们肯定不会把它们看作是互为因果的;就它们共同的原因来说,在哥白尼之前的认识都是错误的;然而,对于这种继起的正确认识并没有因为认识的错误而受到丝毫干扰。附带提一下休谟的假设:他的假设也因此而得到驳斥;因为昼夜更替——所有继起中最古老且最不易出现例外的一个——从来不会误引人们把它们当作互为因果。
康德还在别处主张,只有通过我们认识一个表象跟隶属于这一法则(因果律)的其他表象的必然联系以及它在我们所有表象的时间关系之确定次序中的位置,这一表象才反映实在(我概言之,实在意味着它与一个纯粹的大脑图像不同)。但是,在因果锁链中,我们所能认识到的,通过因果律确定它们位置的表象是多么少啊!然而,我们从来没有对识别客观表象与主观表象——实在客体与想象客体——感到为难。当我们熟睡时,就不能对此识别,因为我们的大脑此时已与周围神经系统分离,因此也就与外界的影响分离了。所以,在梦中,我们把想像的东西当作实在的东西,只有在我们醒来时,即恢复了神经的感受性,而且外界通过感觉再次进入我们的意识时,我们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即使我们仍沉睡在梦中,只要梦持续不断,因果律也仍然适用,只是通常的材料往往被不可能的材料所取代。我们在这里不禁想到,康德在写作我们引用的这段话时受到了莱布尼茨的影响,不管他的哲学在其他方面与莱布尼茨的哲学有多么大的不同;特别是当我们考虑到莱氏表达了完全类似的观点,这种影响就更为明显。例如,莱氏说:〃感性事物的真实性仅在于现象之联系,它必须有原因,这就使它与梦有所区别——物质作为感觉之客体,其标准即现象之间的联系,对存在于我们之外的感性事物而言,它保证了其真实性。〃① ①莱布尼茨:《人类理智新论》,第Ⅳ卷第Ⅱ章第14节。
显然,康德在根据变化的客观顺序只有通过因果律才为我们所认识并在此范围内因果律构成一切经验的一个条件这一事实,论证因果律的先验性和必然性时,犯了一个奇特的、非常明显的错误,对此我们只能这样来加以解释:就是假定他太专心干我们认识的先天部分,结果看不到在别人看来是一目了然的东西。我在本书第21节中所作的阐述是对因果律的先验性之唯一正确的说明。这种先验性在任何时候都可从我们深信不疑地期待经验与因果律相符合这一事实中得到证实,就是说,它具有我们认为是无可置疑的确定性,而且这种确定性不同于任何其他以归纳法为基础的确定性——例如,通过经验认识的自然法则之确定性——在经验世界里我们无法想象存在着可以独立于因果律之外的东西。例如,我们可能设想万有引力定律在一个例外的情况中不起作用,但是无法设想这种情况是没有原因的。
康德和休谟的证明所犯的错误正相反。休谟主张所有的推论只不过是一个序列;而康德则要证实所有的序列都必然是推论。纯粹知性确实只能构想推论(原因的结果),它既不能设想左右之间的不同,同样也不能设想单独的序列,左右之间的不同如同序列一样,只能用纯粹感性来把握。在时间中对于事件相继的经验认识确实恰好就像在空间中对于事物并列的经验认识一样,是可能的(康德在别处否认这一点),但是,事物在时间中总是前后相继的方式得不到解释,同样,一件事物从另一事物中(作为一个原因的结果)产生的方式同样得不到解释:前者的认识是以纯粹感性为条件并由纯粹感性给予;后者则依靠纯粹知性。但是,在主张对于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