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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描写这种小农家庭。这种小农家庭“家富子壮则分出,家贫子壮则出赘”,
对于家庭经济和劳动生产都是有利的。秦汉所谓“户”,是指此种新兴小农
家庭而言。汉书食货志引李悝晁错的话,都说这种家庭平均一家五口。汉高
祖就首先感到天下散乱之后户口不到以前之十分之三,召民归田宅。这即是
马克思说的封建制国家,在把一国占领之后,首先就要占领一国的人户。晋
安帝时刘裕还引汉为例,他说:
“安帝义熙九年宋公刘裕缘人居土,上表曰:臣闻先王制札,九土攸序,
分境画野,各安其居,故井田之制,三代以祟。秦革其政,汉遂不改。富强
兼并,于是为弊。在汉西京,大迁田景之族以实关中,即以三辅为乡闾,不
复系之于齐楚,九服不扰,所托成旧。??及至大司马桓温,以人无定本,
伤理为深,庚戌土断,以一其业,于时财阜国丰,实由于此。”(文献通考卷
十二职役考)
从上面史实言之,土断人户,缘人居土,是秦汉时的创例,欲财阜国丰,
必须光大汉法,可见汉代使农民安土作业束缚于自然经济,实为中世纪的重
要变化。即以所谓“僮客”、“宾客”而言,正是和土地不能分离的田人(佃),
而与古代奴隶之对土地没有居土的一定束缚关系,大有区别。马克思说:“如
古代是由城市与小的领域发轫,则中世纪是由乡村发轫,既存的稀薄的在一
个广大的地面上零散的人口,由征服者手中没有得到多大的增殖,所以生出
这样不同的出发点。所以封建的发展与希腊罗马正相反对,是开始在一个由
罗马的征略与因之而招致的农耕之普及所提供的更广漠的地面之上。”(德意
志意识形态,郭译本,页一四九)这里,应该指出,罗马的封建制和征服者有
关,而中国秦汉的封建制则不是这样,其区别在于罗马是被落后民族所征服,
而秦汉社会则是向落后民族的征服。但是在征服和被征服之间,都因了军事
体制的因素,在更广漠的地面之上影响于封建所有制,其方式并不完全相同。
第二,秦汉之世,有所谓社会等级之制,和古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
庶人”之制相反。这等级制是以耕勤战力者显荣为原则。因此秦人创有爵制
二十级,以赏战功。据汉书百官表说:
“爵:一级曰公土,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
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
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
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
现在我们要问前几级是什么意义。按汉高祖五年曾诏七大夫公乘以上应
与田宅,故第八级尚有不能得田宅者甚多。第四级名不更,注云:不服役使,
即免役。似实际能得免役之权者,非至第九级不可。第二极名曰上造,按指
有户籍之名数,言造于册而存宫于上也。汉书石庆传说:“元封四年,关东
流民二百万口,无名数者四十万。”师古曰:“名数若今之户籍”,故上造
即已具名数之谓。第一级“公土”,颇不易解,似指士卒之类。晁错传说:
“不足,募以丁奴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
赐高爵,复其家。”故赐爵乃从奴婢罪犯之解放始,即第一般所谓公土;如
有罪,则“削爵为士伍”。由一级至二级得列户籍,有一定的田宅或份地,
九级以上更得享受被赐田宅之权。军爵影响了封建的所有制,如马克思说的
“在日耳曼的军事组织之影响下,使封建的财产制发展了起来”(德意志意识
形态,郭译本,页一五○)。因此,秦汉有军功者受上爵的制度,是一种封建
制的标志,它是和垦田屯田的向外发展相关联着的。如前面所指出的,军功
是和“食户”相对应的。王充曾指出了这种关系:“军功之侯,必斩兵死之
头;富家之商(疑为“豪”字之讹),必夺贫室之财。”(论衡偶会篇)
汉代自高祖以来,每多爵民一级之举,景武之世更著。前人多不明此义,
细绎之,最下之级似为奴隶在名义上的解放,因为赐赏与赎买同可由罪奴复
身,例如买爵三十级可以免死,出六百石可以至上造之类。汉初,郡国人民
逃亡,户口不过前之十分之二三,须赖赐爵复身,以诱人民,故至文景之世,
户口大增,如景帝时,“上郡以西旱,复修卖爵令,而裁其贾(价)以招民”(食
货志)。当时虽事实上自生产而解放者不少,但从法律上讲来其身份依然为无
名数的奴隶。买爵就可以名副其实地解放。
我们可以说秦汉之奴隶解放,史实昭然。而等级的社会制度正是封建制
的人格隶属关系。公士与上造乃社会劳动力的最大来源。等级的赏赐与赎买
是基于超经济的报偿法则。由此建立了封建制社会的一套上下其手,不以商
品的人格化、而以身份的隶属关系为基础的官僚制度。
第三,我们特别注意秦汉社会的领民户口制的确立。秦始皇刻石特别标
明男女“黔首”之重要,这即合法地在名义上规定农民被隶属的身份。秦汉
上至诸侯以户邑为制,下至地主开广田宅,都基于户籍名数。萧何得秦郡县
户籍,始知天下强弱之处。汉初招民回籍生产,出现了许多农民中的“中家”
(非身分性的小生产者),汉简里特别注明这样的户口查产。昭帝承武帝征战
之币,户口减半,与民休息,百姓充实。光武耙下州郡,核粟垦田顷亩及户
口年纪(当是贵族占有土地,田宅逾制,利其侵渔,隐瞒户口)。到了三国时
代,多纪各地领户若干万、男女口若干万,以为劳动力的榆核。徐斡中论说:
“迨及乱君之为政也,户口漏于国版,家脱于夫‘联伍’(公社),避役者有
之,奔弃者有之。于是奸心竟生,伪端并作矣。??故名数者,庶事之所自
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
以作军旅,国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货殖列傅所谓“千户之君”,“户
百万之家”,正是农民对于领主的封建隶属。这里,因了服役之故,课责更
赋,因了行政费之故,增课算赋(人头税),更要依于户籍制,但耕战二者,
耕为重要的因素。秦汉乡置啬夫一人,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
为赋多少,平其差品,这就是基础的政治组织,法律上更有所谓“户律”。
汉代主簿的权力后十分大的。章实齐说:“民贱,故仅登户口众寡之数,卿
大夫贵,则详系世之牒,理势之自然也”(湖北通志检存稿族望表序例中),
即指汉代从后的社会。
特别是萧何的“九章”,不论汉书和后代晋唐以下典籍,都一致认之为
萧何承秦制而创作的。“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敚胤ǎ
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书刑法志)“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今律经是
也。”(宣帝纪注)“圣汉权制,而萧何造律宜也,造萧何律。”(扬雄传)晋
书刑法志和唐六典、唐律疏议都讲到萧何定律,谓之九章之律,北堂书钞引
风俗通说,“萧何成九章,此关(后代)百王不易之道”。实际上汉代以下各
代法律都是根据九章律而增益的。
汉高祖以至文帝景帝特别注意天下户口之散亡,有一系列的法令招流入
归乡生产,最表现明白的是“户律”这一法典。唐律疏议卷十二说:“户婚
律,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后加廐、兴、户三篇,为九章之律。迄至后周,
皆名户律,北齐以婚事附之,名为户婚律。”隋唐循而不改。按唐律的“户
婚律”上中下三篇看来,上篇讲的是严禁户口脱逃法,如第一条“诸脱户者,
象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疏议曰:“率土黔庶,皆
有籍书,若一户之内,尽脱不附籍者,所由家是,合徒三年。??”中篇讲
的是禁止诸户占田过限和盗种公私田的法律。下篇讲的是有关家庭客卑的法
律。这些都是依仿汉人的制度。汉代“户律”虽然失傅,但从居延汉简所记
的户口制度看来,劳动力名数和财产的登记制是很完整的。光武的检核田户
事件,即根据着户律,所谓“是时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
减”(后汉书刘隆傅),度田和“括户”是一件事的雨面。因为财产所有(垦田)
和劳动力(年纪)都是在法律上有定格的。汉武帝没收土地和没收奴婢是依据
法律同时进行的。后汉书陈忠傅说:“(户口)亡逃之科,宪兵所急”,这突
出地说明了劳动力的隶属关系。因此户口的登记和土地等财产的登记,汉书
记载也很详细,它们都是以“占”律规定的。例如“占租”和流民自占。昭
帝纪说:“令民得以律占租”,帅古曰:“占谓自隐,度其实,定其辞也,??
今犹谓狱讼之辨曰占。”因此,以律占租,指自报财产和户口的意思。如淳
引律例说:“诸当占租者,家长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实,家长不身自书,
皆罚金二斤,没人所不自占物及买钱(于)县官。”这当即唐律的户婚律的张
本。“占”是同时对财产和劳动力而说的,因此,汉书宣帝纪载流民自占八
万余口,师古曰:“占者谓自隐度其户口而著名籍也。”后汉书明帝纪载流
人无名数欲自占,李贤注:“无名数谓无文簿也,占谓自归首也。”
这样看来,汉世既以名义上称为自主的良民齐尺以至所谓“编户”,作
诸种课税的对象,则这样自由民其名而农奴其实的有名数田人,就占了社会
劳动力的支配地位。这即马克思指出的,地主阶级的权力不是在于地租折上
收入的多寡,而是在于劳动力户占有的多寡(参看资本论,第一卷,页九○
六)。历代皇族的最高地主和身分性的豪族地主之所以为了“户口”的荫附展
开斗争,原因即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