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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
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财赂自营,犯法不坐,刺客死士,为之投命。”
豪族所占有的劳动力在汉代叫做“徒附”,即依附农户,或王莽所谓的“私
属”(唐陆贽说“依托强家,为其私属”)。
综上所言,汉代豪族地主虽然有了功勋和劳绩,也可以上升为封建诸侯,
因而与皇仅有时妥协,但他们始终威胁着汉代皇朝的政权。
第三节 秦汉土地国有制的所有形式及其法典化
现在我们再结合以上的论述进而考察土地国有制的形式。从上面第一、
二项看来,食封的土地和户口都是皇帝所封给的,以区别于不经法律认可而
占有土地的豪强地主的“素封”。在法律意义上讲来,财产所有权应是皇帝
所独有的,而地主阶极的土地只表现为占有权,我们必须知道,土地权是和
货币权有区别的,所谓“土地得自由买卖”一语,是前人过分的记载。法律
意义,即汉代史书说的“今法律贱商人,而商人已富贵矣”的法律,商人在
法律上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而事实上他通过了交通王侯也取得富贵。在作
为法典形式的琅邪台刻石(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最早有这样的规定:
“维二十六年,皇帝作始。端平法度,万物之纪。??应时动事,是维
皇帝。??■恤‘黔首’,朝夕不懈。除疑定法,咸知所辟。??尊卑贵贱,
不逾次行。‘奸邪’不容,皆务‘贞良’。??六亲相保,终无寇贼。欢欣
奉教,尽知法式。六合之内,皇帝之土。西涉流沙,南尽北户,东有东海,
北过大夏。人迹所至,无不臣者。”
秦法失佚,但我们从上面的“法度”和“法式”的精神看来,其真实性
是应该特别注意的。很明显的,土地和户口都规定于皇权支配之下,这就是
东方的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形式的渊源。它和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的土地为
氏族公族所有不同,它是从统一六国以后,在全国建立郡县制的范围内,继
承了古代的传统,而用一种封建法度所固定的国家土地所有制。马克思说:
“假设他们不是隶属于土地私有者,却像在亚细亚一样,隶属于既为土
地所有者同时又为主权者的国家,地租和课税就会并在一起的,或者说,不
会再有和这个地租形态不同的课税了。在这种情形下,政治上和经济上的隶
属关系,就是对国家的臣属关系。??在这里,国家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
主权就是全国范围内的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在这里,没有土地私有权,不过
对于土地有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参看资本论,第三卷,页一
○三二)
我们从秦汉以来的历史看来,这样的最高地主,就是皇族地主,也即马
克思指的“国家(例如东方专制帝王)”或“君王是主要的土地所有者”。他
赐给人民的土地使用权,这就是列宁所说的“亚洲式专制政府中的官吏底意
志分配于农民的旧有份地??”(社会民主党在一九○五至一九○七年第一次
俄国革命中的土地纲领,莫斯科中文版,页七四)。这是古老的“亚洲式土地
所有权形式”。这里“国有”是经典作家的常见文法,不是如有些人误解说,
国有二宇仅能用于社会主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曾经提示过,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之缺乏,
土地私有权的缺乏,甚至可以作为了解全东方世界的真正的关键(参看马克思
恩格斯论中国,人民出版社版,页二○)。应该着重指出,这里说的是法律观
念,至于事实上的情况则要和法律观念区别开来,特别应注意唐宋以后半“非
身分性”的庶族地主的发展。所以,“主要的土地所有者”,仅说他的支配
地位罢了。
既然东方专制帝王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了解全东方情形的关键,我们就
可以知道中国自秦汉以来的中央专制的经济基础了。在欧洲,中央集权是封
建主义没落以至资本主义形成时期的产物,在中国,早期封建就有了中央专
制,这正表明了政治史之依存于经济基础——皇权垄断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历代党争的真实根源、中国历代君主之直接利用宗教而无皇权教权的分立的
根源也可以从这种经济基础上说明。这是我们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史所必须解
决的问题。
皇帝是最高的地主,但他为了巩固政权,必须依靠身分性的地主阶级。
上面已经指出,秦汉帝王为了“强本抑末之计”,最注意豪族。六国世族、
天下豪富曾历次被迁至长安,置于皇帝直接监督之下。他们从最初就是不合
法的占有者,因为他们在一定的条件之下是和皇族地主的土地所有制相矛盾
的,当他们威胁到皇帝政权的时候,他们的财产就可能被没入官。虽然汉武
帝没有采纳董仲舒的“限田”疏,从期在皇族与豪族的经济对抗中保持着相
互利用、彼此妥协的关系,但武帝在必要时又可以把豪强的土地没为“公田”,
如元鼎三年(公元前一一四年)“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
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馀顷,宅亦
如之。”(史记平准书,参看汉书食货志)历代的这样的斗争很多,王莽的“王
田”制则是想百分之百地实行君主土地所有制,结果,他和农民在经济上对
抗,又和豪族地主在经济上对抗,短命的皇帝和他的武断措施是分不开的。
豪族的土地占有权是不固定的,秦汉皇帝大都在强弱或本末之间,采取
一定的优遇办法,以安定豪族地主的占有制,作为皇权与豪权的联系,因此,
所谓“限”所谓“占”,是以占有若干顷的土地数目以及若干“户数”的农
民,为最高限额,这是消极的规定,而不是私有制的积极的承认。汉武帝为
了对付豪族地主,还有“专地盗土”的法律,一经被此条法律所干触的地主,
那就要遭受重大的处罚。汉书卷八十一匡衡传:有司奏衡“专地盗土”,衡
竟坐免。事在元帝初元元年与成帝建始元年之间。匡衡封地多四百顷,司隶
校尉骏、少府忠行廷尉事,劾奏:“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地,所以一统,
尊法制也。衡位三公,??而背法制,专地盗土以自益”,又说:“附下罔
上,擅以地附益大臣,皆不道”。匡衡是元成间的人,但刘向新序说:“孝
武皇帝时重附益诸侯之法”。既然“附益”和“专地”同义, 那么这法律可
以说是武帝制订的。武帝还创立了以六条问事的科条,“科条谓所犯法律也。”
(北堂书钞引扬雄语注)这也主要是针对占田逾制的豪族地主阶级而设的,不
但其第一条定罪的对象明白地指出:“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陵弱,以众
暴寡”,而且其他五条对二千石定罪的对象,也是以豪族地主阶级的占有制
为主,如说:“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二千石选署不
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二千
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道行货赂,割损正令”(参看汉书百官公卿表注)。
此外也有临时的诏令,提出对土地占有权逾制的处罚,例如哀帝纪:“诏诸
侯王列侯公主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与民争利,(下言限
制)??。为吏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过品,皆没入县官。”
汉代的土地国有制,过去学人已经有注意到的,例如宋叶适说汉代“但
问垦田畿亩,全不知是谁田”;明末顾亭林说:“官田自汉以来有之”。按
秦汉之际,垦田屯田都为政府所掌握,垦屯的土地即 是官田。“秦制,凡民
年二十三,附之畴官,屯边一岁,谓戍卒。”(汉书景帝纪,师古注)晁错曰:
“秦时,??战则为人禽,屯则卒积死。”(同上,晁错传)“二世立,如始
皇计,尽征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史记始皇本纪)屯戍是秦代开辟
疆土的重要劳役。“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于是诱三晋之人,利其
田宅。”(通典食货一)汉因素制,垦屯更加发展,文帝武帝都动员了大量劳
动力(包括罪人),从事工役制形式的剥削,元鼎元年一次就动员了六十万人
戍田于西北部。这种军事体制不但影响于占有制,使汉代的陇西六郡的豪族
地主有了凭借,发展起来,而且也酝酿出隶农式的“部曲家族”。东汉光武
以至后代的屯垦制不能不溯源于这里。仲长统说:
“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
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后汉书本传)
这就是后代授田制的国有形式的张本,如果逾越制度的许可,法律外的
占田“过制”就有理由被皇帝来没收或以“专地盗土”的科条来定罪。马克
思说:“在封建时代,军事上诉讼上的裁判权,是土地所有权的属性”(资本
论,第一卷,页三九八),就是这里的意义。
按汉代“公田”之名所以在武帝时代大量出现于史籍,这是他为了使土
地国有制成为定式,用法律形式肯定的缘故。上举的“专地盗土”和“六条
问事”的科条,都是武帝所制订的。因此,土地国有制的法律形式是武帝二
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法律中的主要项目,他也利用这些法律和身分性的豪族
地主展开斗争,史实甚多,不须列举(可参考贺昌祥著论两汉土地占有形态的
发展,第三、第四节)。但这里应该注意,“公田”制并不是从武帝开始的,
而且在武帝以后的西汉社会也没有根本动摇,不过在统治阶级内讧中有时豪
族地主占些上风而已。
据汉代的历史记载,皇帝不但可以大量地把公田官田封给领主,在一定
的限制之下,即不能逾制或逾限的条件之下,允许他们“占有”,而且为了
争取“流民”(从户籍即“名数”中逃亡的农民)和贫民的劳动力,还把“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