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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5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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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再三向他们敲了警钟以后,他们仍然没有悔改的表示。党中央在一九五三年夏季召集的全国财经工作会议,和同年九十月间召集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都着重地要求全党加强团结,反对破坏团结的行为,但是,这些醉心于分裂党和夺取权力的阴谋家完全置若罔闻。
  
  七届四中全会的决议指出:“对于那种与党对抗,坚持不改正错误,甚至在党内进行宗派活动、分裂活动和其他危害活动的分子”,党“必须进行无情的斗争,给予严格的制裁,直至在必要时将他们驱逐出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党的团结,才能维护革命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
  
  但是,这只是党对于犯错误的党员的方针的一个方面。七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每个同志都可能有缺点或错误,每个同志都需要别人帮助,而党的团结正是为了发展这种同志式的互相帮助。对于党员的缺点或错误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方针。”接着,这一决议说:“对于那种具有在性质上比较不重要的缺点或犯有在性质上比较不重要的错误的同志,或者对于那种虽然具有严重或比较严重的缺点、犯有严重或比较严重的错误,但在受到批评教育以后,仍能把党的利益放在个人的利益之上,愿意改正并实行改正的同志,应当采取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于他们的缺点或错误必须按照情况进行严肃的批评或必要的斗争;但是这种批评或斗争应当从团结出发,经过批评或斗争达到团结的目的,不应当不给他们改正的机会,更不应当故意将他们的个别的、局部的、暂时的、比较不重要的缺点或错误夸大为系统的、严重的缺点或错误,因为这种态度就不是从团结出发,就不能达到团结的目的,就不利于党。”七届四中全会决议在对待党内错误问题上的上述方针,已经写到党章草案的总纲里了。
  
  大家知道,党中央从一九三五年以来,对于党内犯错误的党员,就一直采取着这种分别对待的方针,而实践证明,采取这种方针是正确的,有利于党的团结和党的事业的蓬勃发展的。党中央认为,在一般的情况下,纠正同志的错误是为了取得教训,改进工作,教育同志,也就是说,“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不是为了把犯错误的同志“整死”,整得他实际上不能在党内继续工作。因此,对待这些同志,应该着重实事求是地分析错误的实质和根源,应该着重使这些同志提高思想上的觉悟,并且也使其他同志以至全党都得到必要的教训,而不应该着重组织上的处分,不应该依靠简单地“扣帽子”和简单地实行惩办的方法去解决问题,尤其不应该加重惩办的程度,扩大惩办的范围,造成党内的紧张状态和恐惧情绪,使党的力量受到损失。在“左”倾机会主义分子统治党的时期,就曾经犯过这种把党内斗争绝对化的错误。他们在党内实行过火斗争和惩办主义(所谓“残酷斗争”和“无情打击”),结果是严重地损害了党的团结、党的民主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严重地妨碍了党的事业的发展。现在,这种错误地对待同志的缺点和错误的情况,虽然在党的生活中已经不占统治地位,但是在一部分组织中还是存在的,还必须注意加以纠正。
  
  在另一方面,目前党内也有另一种值得注意的情况,就是对于犯错误的同志,采取包庇姑息态度,不给以应有的处分,而且也不进行思想斗争。这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倾向,这也是必须坚决反对的。
  
  为了保持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上的团结和统一,为了及时地帮助同志克服缺点,纠正错误,必须大大发展党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鼓励和支持由下而上的批评,禁止压制批评的行为,对于发展批评有决定的意义。在过去几年中,党中央曾经多次组织全党范围的“整风”形式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收到了显著的效果。中央领导同志在召集下级同志开会或者同他们谈话的时候,主动地要求他们对于中央的工作提出批评,耐心地听取他们的批评,并且对于批评中所指出的缺点和错误,迅速采取必要的实际措施,使党内的由下而上的批评,得到了很大的鼓励。对于压制批评的现象,党中央也进行了尖锐的斗争,处分了一些专横地压制下级批评的领导人员。但是,必须承认,至今还是有不少党组织的负责人,不少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党员负责人,并没有采取鼓励和支持由下而上的批评的态度,有一部分人甚至对于批评者采取可耻的打击报复的办法。这个事实,也是官僚主义病菌正在侵袭我们党的严重信号之一。每一个忠诚的共产主义者,必须为消灭这种恶劣的现象而斗争。
  
  五
  
  现在,我想对于党章草案中关于党员的规定作一些说明。关于党员的规定,党章草案,同第七次大会通过的党章比较起来,有不少重要的修改。这是因为,党的情况和党员的情况,同第七次大会的时候,有了很大的不同。这些修改,提高了对于党员的要求,同时,也扩大了党员的权利。
  
  党的情况所发生的最重大的变化,是党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处于领导地位。党的民主革命纲领,已经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内实现,党的社会主义革命的纲领,也已经得到了基本上的胜利,党在目前的任务是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并且在一个不太长的时间内,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把我国建成为一个社会主义的工业强国。党的组织,无论在数量上或是在党员成分上,都有了很大的改变。根据党中央组织部的统计,截至一九五六年六月底止,全党共有党员一千零七十三万四千三百八十四人,占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七四。其中,工人党员一百五十万二千八百一十四人,占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四;农民党员七百四十一万七千四百五十九人,占党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九点一;知识分子党员一百二十五万五千九百二十三人,占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一点七;其他成分党员五十五万八千一百八十八人,占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点二。妇女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党的事业的胜利,党对于人民所负的责任的加重,党在人民中间的威信的增长,这一切,都要求党对于党员提出更高的标准。而且,如果在以前,一个人决心加入我们的党,往往表示他决心冒着丧失自由和生命的危险,去为群众的利益斗争,去为人类社会的最高理想斗争;那末在现在,就容易出现这样的人,他们为着取得名誉和地位而入党,他们在入党以后,不去支持群众的利益,反而妨害群众的利益。诚然,这样的人在我们党内是极少数,但是,我们决不能忽视这个事实。为提高党员的标准而斗争,这是当前党的重要的政治任务之一。
  
  为了这个目的,党章草案,对于党员的条件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党章草案首先要求,党员必须是从事劳动而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人。在我们的时代里,一切光荣都是劳动的产物,不劳动而剥削他人的劳动,对于人民群众说来,乃是最大的耻辱。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发展,依靠剥削他人劳动为生的现象,在我国正在走向消灭。但是,剥削分子、剥削行为、变相的剥削行为和剥削思想,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中,还是存在着的。我们必须不让这种分子,这种行为和这种思想,侵入到党的队伍里来,并且必须使每一个党员在劳动和剥削之间,坚决地划清界限。
  
  党章草案关于党员义务的规定,比原有条文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党章草案把“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列为党员的义务,这个规定的理由,是十分明显的。党的团结和统一是党的生命,不能设想党需要一个不爱护党的生命的党员。
  
  党章草案规定,党员必须积极地完成党分配给自己的任务,因为这是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的具体保证。
  
  党章草案要求,每一个党员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在这里,中央认为,关于有任何功劳、任何职位的党员,都不允许例外地违反党章、违反法律、违反共产主义道德的规定,在今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有一部分有功劳有职位的党员正是认为,他们的行为是不受约束的,这是他们的“特权”。并且有一部分党的组织,也正是默认了他们的这种想法。事实上,任何抱有这种想法或者支持这种想法的人,就是帮助党的敌人腐蚀我们的党。任何以“老爷”自居的人,都以为党是少不了他们的,事实上恰恰相反,我们党不但不需要,而且不允许有任何在遵守党员义务方面与众不同的老爷。一个人只有不因为自己的功劳和职位而骄傲,不用来作为“特殊化”的资本,反而更加谦虚和谨慎,更加提高自己的以身作则的责任心,他的功劳和职位,才是值得尊敬的。否则,他的骄傲和放肆,必然会把自己淹死。党决不能姑息这样的人,而脱离广大的群众。
  
  党章草案规定,每一个党员有义务实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且努力加以克服和纠正;有义务向党的领导机关直到党的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党章草案的这个规定,无疑地将要提高全体党员的政治积极性,帮助党内批评的开展,促进党的工作中缺点和错误的揭露和消除。
  
  党章草案规定,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不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这对于党的生活有重大的原则意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这是我们唯物主义者的根本立场。任何对党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都只能对党造成损害。而归根结底,对于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的人自己,也只能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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