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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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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这种管辖和统治权,可以由那享有天主权力的教会,用宣判或决定,合理地予以取消;因为不信者,由于他们的不信,对那些已经变为天主子女的信徒,理应丧失他们的权力。这样的事,教会有时做,有时不做。因为对于那些就是在现世事务方面,也应该服属于教会及其教徒之下的不信者,教会已制定了法律:如果有一个犹太教徒的奴隶,成为一个基督信徒时,从此以后,他应该获得他的自由;倘若他是一名生来就是奴隶的(vernaculus),就不必付什么赎金;倘若当他还没有信教时,而已被人买去做工作的话,也应遵守同样的规定。可是,如果他是被人买去为出售的,那么就应该在三个月之内,让他有自赎的机会。在这方面,教会也并没有使他们蒙受损失;因为,既然那些犹太教徒本人也是教会的属下,教会当然可以处理他们的事物;正如世间的君王,为了自由的利益,曾经公布了许多的法律,要他们的属下遵守。在另一方面,教会并没有把上述的法律,对那些在现世事务方面,不属于教会或其教徒权下的不信者去实行,虽然教会原有权利可以这样做的。这是为了避免立恶表;因为如同主在玛窦福者第十七章第二十四等节曾经说过,祂本来可以不必纳税;因为「儿子是免税的」;可是,祂命人替祂纳税,以免立恶表。(保禄)宗徒也有这样的主张;他先说了,仆人应该尊重自己的主人,接着又说:「以免天主的名号和道理被人亵渎」(弟茂德前书第六章一节)。
释疑  一、这已足以答复质疑一了。
二、西泽的统治,已先于信徒与不信者的区别而存在。所以,这种统治,并没有因有些人领洗归正而被取消了。而且在皇帝的宫庭里能有一些信徒,以便保护其余的信徒,也是一件有益的事。就如,真福塞巴斯底安看见那些在受刑之下,信心动摇的信徒,就鼓励他们;同时他却在兵士服装下,匿居在戴克里先的宫庭中。
三、做奴隶的,终身属于自己主人的权下,而且在每一件事务上,都要服从他们的上司;而艺术家手下的工人,祇在某些工作上要服从他。为此,让不信者对信徒享有管辖或统治权,比准许他们在某些工艺方面雇用信徒,危险更大。所以,教会准许基督信徒在犹太教徒的田地里工作;因为这并不一定要信徒与那些犹太教徒在一起生活。这样,撒罗满请求提洛王派遣工头砍伐树木,如同在列王纪上第五章六节所记载的。可是,如果真有理由,恐怕信徒会因这样的交接来往而变坏,就应该绝对加以禁止。
        第十一节  不信者的宗教仪式是否应予容许
有关第十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不信者的宗教仪式,似乎是不应该容许的。因为:
    一、这是很明显的事,不信者就在举行他们的宗教仪式时犯罪。而一个人如果可以阻止罪恶,却不加以阻止,似乎表示他也赞同罪恶;如同关于罗马书第一章三十二节所说,「不仅那些作这样事的人,而且连那些赞同他们去作这样的事的人(,应受死刑)」,「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所记载的。所以,谁容忍他们的宗教仪式,就是在犯罪。
二、此外,犹太教徒的宗教仪式,与崇拜偶像相似;因为关于迦拉达书第五章一节所载,「不可再让奴隶的轭来缚住你们」,「批注」(圣经夹注)上说:「这种法律的轭,并不轻于崇拜偶像的轭。」可是,不容许有人举行崇拜偶像的宗教仪式;事实上,那些信基督的君主,先把那些供奉偶像的庙宇封闭了,后来又把它们毁坏了,如同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十八(第五十四章)所记述的。所以,就是犹太教徒所举行的宗教仪式,也不得容忍。
三、此外,不信是最大的罪,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节)。可是,其它的罪,例如奸淫、偷盗等类似的罪,不是容许的,而是依法惩处的。所以,不信者的宗教仪式,也不应该是容许的。
反之  在「教会法律类编」第四十五编(Qui sincera 一条里,记载(大)额我略论及犹太教徒说:「应该准许他们自由举行他们所有的节日,如同他们及其祖先列代以来所举行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人类的统治,来自天主的统治,而应该取法于它。可是,虽然天主是全能的和至善的,却容许在宇宙之间,有一些祂原可阻止的恶存在,免得因消除它们,而会失去更大的善,或者会发生更大的恶。因此,在人类的统治方面,那些当权执政的人,容许某些恶,也是对的,以免阻碍某些善,或者遭遇某些更大的恶。为此,奥斯定在「论秩序」卷二(第四章)说:「如困你从人间禁绝娼妓,世界就会为淫风所乱。」所以,虽然不信者在举行他们的宗教仪式时犯罪,仍然应该容忍它们,或者因为从此可以产生一些善,或者因为从此可以避免一些恶。
这样,从犹太教徒举行他们那些从前预象我们所相信的真理的仪式这件事,可以产生以下这件善事,即正是我们的敌人,给我们的信德作证;也可以说,我们的信德被一种预象表显出来了。就是为了这个缘故,容许他们举行他们的宗教仪式。
在另一方面,其它不信者的宗教仪式,既不真,又无用,不可容忍它们,除非偶或为了要避免某种恶,譬如为避免因此立下恶表,或引起骚乱,或为避免妨碍那些人得救;因为如果他们不受人干扰,可能会逐渐归正,接受信德。就是为了这个缘故,教会有时曾经连那些异端教徒和外教人的宗教仪式也都容忍了,因为其时不信者实在太多了。
释疑  这已足以答复前面的质疑了。
第十二節          犹太教徒以及其它不信者的幼小子女,是否应该相反他们父母的意思而给他们付洗
有关第十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犹太教徒以及其它不信者的幼小子女,似乎应该相反他们父母的意思,而给他们付洗。因为:
    一、婚姻的约束,胜于父母对子女的权力;因为当子女长大成人的时候,父母的权力就可能为人所终止;而婚姻的约束,却非人力所能分开的,如同玛窦福音第十九章六节所说的:「凡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可是,婚姻的约束因不信而中断;因为(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七章十五节说:「若不信主的一方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在这种情形之下,兄弟或姊妹不必受拘束。」而且有一条教律说:「若不信主的一方,不愿在不侮辱其造物主的条件下,与对方同居,则另一方不受同居的约束。」(参看教会法律类编,第二部第二十八案例第二题第二条)所以,不信更可废止不信的父母对其子女的权力。因此,他们的子女可以相反其父母的意思,而给他们付洗。
    二、此外,一个人更应该救助一个有永远死亡危险的人,胜于救助一个有暂世死亡危险的人。可是,如果有人看见一个人在暂世死亡危险之中,而不予以救助,是有罪的。那么,既然犹太教徒和其它不信者的子女,如果听由他们的父母给他们灌输其不信主的思想,就在永远死亡危险之中;似乎应该把他们带走,给他们付洗,并教他们信德道理。
    三、此外,奴隶的子女也是奴隶,而是在其主人的权力之下。可是,那些犹太教徒,是国君和王侯的奴隶(第十节)。所以他们的子女也是奴隶。为此,国君和王侯,对于犹太教徒的子女,有权可以为所欲为。所以,如果相反他们父母的意思,给他们付洗,并没有相反公道。 
四、此外,一个人更属于天主,胜于属于其生身的父亲;因为天主给了他灵魂,而父亲则祇给了他肉体。所以,把犹太教徒的子女从其生身父母那里带走,而以圣洗献给天主,并没有什么不对。
五、此外,圣洗比讲道更有助于得救;因为圣洗立即消除罪污和应受的罪罚,并给人打开天堂之门。可是,如果因不讲道而有危险,按照厄则克耳第三章十八和二十节以及第三十三章六和八节关于那个「见刀剑来临,却不吹号筒」的人所说的,应归罪于那不讲道的人。所以,如果犹太教徒的幼小子女,因没有领洗而永远丧亡,远更应该归罪于那些可以给他们付洗,而不付洗的人。
反之  相反正义的事,对谁也不可去做。可是,如果相反犹太教徒的意思,而给他们的子女付洗的话,就对这些犹太教徒做了一件相反正义的事;因为他们的子女成为基督信徒之后,他们就对其子女失去了父母的权力。所以,不可相反他们的意思,而给他们的子女付洗。
正解  我解答如下:教会的惯例具有很大的权威,必须在一切事上谨遵无违的。因为天主教各位圣师的学说,其权威也都是由教会而来的。所以,我们更应该遵照教会权威的规定,而不可随从一位奥斯定、或一位耶洛尼莫、或其它任何一位圣师的权威主张。可是,在教会里从来没有这样的惯例,相反犹太教徒父母的意思,而给他们的子女付洗;虽然过去曾有过不少很强的天主教君主,如君士坦丁和德奥多西(Theodosius);而与他们密切交往的,也有极有圣德的主教,如西尔威斯德(Sylvester)之与君士坦丁,盎博罗修之与德奥多西;假如这样的行动完全合理的话,这些主教一定不会不向那些国君要求这件恩惠的。所以,重新提出这样的主张,说应该相反犹太教徒父母的意思,而给他们的子女付洗,不遵照教会至今所实行的惯例,似乎是一件太冒险的事。
其理由有二。第一,是为了避免信德方面的危险。因为幼小子女在尚未运用理性之前领洗,到了将来长大成人之后,很容易为其父母所说服,放弃他们在无知情形下所接受的信德。这对信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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