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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第7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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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银行的资产,因此,不包括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如果银行从事了大量的信托业务活动,
鉴于银行未履行信托义务可能产生负债,银行在其财务报表中应揭示从事这些活动的事实以
及这些业务活动的范围。出于该目的,信托活动不包括保险箱保管业务。
关联者的交易 


56.国际会计准则第 
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一般性地涉及了报告企业与其关联者之间
的相互关系和交易。在有些国家,法律或管理机构禁止或限制银行与关联者进行交易,而在
其他国家,则允许这种交易。在允许这种交易的国家,国际会计准则第 
24号“对关联者的揭
示”与编制银行的财务报表有特别的关系。 
57.关联者之间的某些交易可能与非关联者之间的交易有不同的条件。例如,在相同情
况下,与非关联者相比,银行可能向关联者预付更大金额的款项并接较低的利率计息。与涉

及非关联者的情况相比,预付款或存款在关联者之间的划拨可能会更快一些,手续会更简单
一些。即使是在银行日常业务中发生的与关联者的交易,关于这类交易的资料也是与使用者
的需要相关的,并且国际会计准则第 
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也要求揭示这些资料。 


58.当银行介入了与关联者的交易时,应揭示为了理解银行的财务报表所需的与关联者
关系的性质、交易的类型和交易的要素。为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 
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的
要求,通常应揭示的要素包括银行对关联者的贷款政策,以及下列各项包含的与关联者交易
有关的金额或比例:
(1)各项贷款和预付款、存款和承兑以及本票;揭示的资料可以包括期初和期末未偿付
的总额,以及本期预付款、存款、还款和其他变动;
(2)各项主要类别的收入、利息费用和佣金支出;
(3)本期为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确认的费用的金额,以及在资产负债表日提取损失准备
的金额;
(4)不可撤销的承诺事项和或有事项,以及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引起的或有事项。
生效日期 


59.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 
1991年 
1月 
1日成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银行财务报表生
效。 
IAS 31: Financial Reporting of Interests in Joint Ventures 

IAS 31 was approved by the IASC Board in November 1990 and reformatted in 1994。 No 
substantive changes were made to the original text。 

In July 1998; conforming changes were made to render IAS 31 consistent with IAS 36: 
Impairment of Assets。 The revised text (IAS 31 (revised 1998)) became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uly 1999。 

In December 1998; certain paragraphs were amended to replace references to IAS 25; 
Accounting for Investments; by references to IAS 39: Financial Instruments: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In March 1999; amendments were made to render IAS 31 consistent with the terminology in 


IAS 37: Provisions; Contingent Liabilities and Contingent Assets。 

IAS 37: Provisions; Contingent Liabilities and Contingent Assets。 

One SIC Interpretation relates to IAS 31: 
SIC 13: Jointly Controlled Entities … Non…Monetary Contributions by Venturers。 


Summary of IAS 31 

A joint venture is a contractual arrangement subject to joint control。 These are of three types: 
Jointly controlled operations。 
Jointly controlled assets。 
Jointly controlled entities。 
Jointly controlled operations should be recognised by the venturer by including the assets and 


liabilities that it controls and the expenses that it incurs and its share of the ine that it earns from 

the sale of goods or services by the venture。 
Jointly controlled assets should be recognised on a proportional basis。 
Jointly controlled entities should be recognised in 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as follows: 
The benchmark treatment is proportional consolidation (see IAS 27: 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The allowed alternative is the equity method (see IAS 28: Investments in Associates)。 
However; interests held for resale or under severe long…term restrictions should be treated as 

investments。 

国际会计准则第 
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

(1990年 
12月公布,1994年 
11月格式重排)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合营中权益的会计处理,以及在合营者和投资者的财务报表中对合营
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报告,而不论合营活动是在何种结构或形式下发生的。

定义 


2.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合营,是指双方或多方从事共同控制的某项经济活动的合同约定。
控制,是指统取某项经济活动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藉以从中获取利益的能力。
共同控制,是指合同约定的对某项经济活动共同享有的控制。
重要影响,是指参与某项经济活动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但不控制或共同控制这些
政策。
合营者,是指合营的某一方,并且是对合营具有共同控制权的一方。
合营的投资者,是指合营的某一方,但不是对合营具有共同控制权的一方。
比例合并法,是指这样一种会计和报告方法,根据这种方法可以将合营者在共同控制实

体各项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中所占的份额与合营者财务报表中的类似项目逐项合并,或
是在合营者财务报表中作为单独的项目予以报告。

权益法,是指这样一种会计和报告方法,根据这种方法可以将合营者在共同控制实体中
的权益最初按成本记录,以后按购买后合营者所占共同控制实体净资产的份额的变动进行调
整。损益表反映了合营者在共同控制实体的经营成果中所占的份额。

合营形式 


3.合营有很多不同的形式和结构。本号准则将其分为三大类别:共同控制的经营、共同
控制的资产和共同控制的实体,这些都符合合营的定义。
所有的合营都具有以下特点: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营者受合同约定的约束;
(2)合同约定建立了共同控制。
合同约定 


4.合同约定的存在,使涉及共同控制的权益与投资者具有重要影响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区分开来(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没有合同约定建立的共同控

制的活动,不是本号准则所指的合营。 


5.合同约定可由多种方式证明,例如,合营者之间的合同或讨论纪要。在某些情况下,
这类约定列入合营的章程或其他规定中。合同约定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它通常是书面的,并
且涉及下列事项:
(1)合营的活动、期限和报告责任;
(2)合营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的任命以及合营者的表决权;
(3)合营者的出资;
(4)合营者所占合营产品、收入、费用或业绩的份额。 
6.合同约定对合营建立了共同控制。这样的要求确保任一合营者都不处于单方面控制合
营活动的地位。合同约定列明,对合营目标至关重要的决策要求得到合营者的一致同意,而
有的决策只要求得到规定的多数合营者的同意。 
7.合同约定可能指定一个合营者为合营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经营者并不控制合营,而是
根据合营者按合同约定确定的并且交给经营者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进行运作。如果经营者拥有
统驭经济活动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能力,就控制了合营。那么,这种合营就成为经营者的附
属公司而不再是合营。
共同控制的经营 


8.有些合营的经营涉及对合营者的资产和其他资源的使用,而不是建立一个公司、合伙
企业或其他实体,或独立于合营者自身的财务结构。各个合营者使用自己的不动产、厂房和
设备,拥有自己的存货。每个合营者还产生自己的费用和负债,筹集自己的资金,这也是其
自己的责任。合营的活动可以由合营者的雇员随合营者的类似活动一起进行。合营协议通常
规定在合营者之间分配销售共同产品的收益以及共同产生的费用的方法。 
9.共同控制经营的一个例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营者结合其经营活动、资源和专长,
来共同制造、推销和发售某一特定的产品,例如飞机。制造过程的不同部分是由各个合营者
完成的。各个合营者承担其自己的成本,分享飞机销售的收益,这种份额由合同约定来确定。 
10.关于在共同控制的经营中的权益,合营者应在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从而在合并
财务报表中确认以下事项:
(1)其所控制的资产和其所产生的负债;
(2)其所产生的使用和在合营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益中所占的份额。

11.11.
。 
12.合营本身可能不需要有单独的会计记录,从而也就不需要编制财务报表。但是,合
营者可以编制管理报表,以便使他们可以评价合营的经营业绩。
共同控制的资产 


13.有些合营涉及合营者共同控制并且往往是共同拥有一项或多项资产,提供或购置这
些资产是为了供合营所用,并为合营者获取收益。每个合营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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