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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使他免于痛苦就是对的,如果情况允许,可以把他置于冲动最容易恢复正常平衡的条件之下。还可以补充一点:就酒鬼来说——我认为这个论点适用于强烈的冲动易于控制意志的所有事例———个更明显和重要的责任是去除诱惑的根源,把一切利用人的软弱、不幸和恶行得益的企图看作是最高级的反社会行为。这有点像一项极其不平等的契约。诱惑者在冷酷地谋求利益)受害者被内心一个恶魔所困扰。这里存在着一种强迫,真正的自由精神必定能看出这是它的敌人,另外还存在着一种对别人的伤害,其真实性并不因为它的武器是一种强迫别人同意的冲动而有所减弱。
我下结论说,自由学说中没有任何东西会阻碍普遍意志在其真正有效的领域内活动,一个关于普遍意志的目的和方法的公正概念中没有任何东西会妨害自由来履行其价值所在的社会功能和个人功能。自由和强迫具有相辅相成的功能,而自主的国家既是自主的个人产物,又是自主的个人的条件。
因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扩大国家控制会与坚决反对侵犯自由同时进行。这不是一个增加或减少的问题,而是改造和限制的问题。工业立法迅速发展的时期也曾看到对诸如国家建立一个学说性的宗教教义坚决表示反对。①归根结底,是同一个自由概念和同一个共同意志概念促使人们对工业加以管理以及使宗教信仰和宗教教义脱离国家控制机构。
①对“非教派主义”最常见的反对是这种主义实际上是一种谋求国家资助的学说性教义。
到目前为止,我们谈的是国家强迫个人做什么。如果我们转向国家为个人做什么,就会产生一个不同然而相似的问题,我们必须注意一种相应的舆论趋势。如果国家为个人做他应该自己来做的事情,这对个人的性格、主动精神和进取心会有什么影响?这其实不是一个关于自由的问题,而是一个关于责任的问题,就是这个问题引起了许多探索,人们对它的看法经历了很大的变化。例如,关于贫穷,老的观点认为第一需要的是自助自救。每个人必须为自己和他的家庭提供生计。当然,如果他彻底失败了,决不能让他和他的家庭挨饿,济贫法机构就出来为他解决问题。但是穷人的每一个真心朋友必须力求使他们脱离济贫法这台机器。1834年前的40年历史告诉我们,随意使用公款对不适当的工资给予补助产生了什么后果。它仅仅意味着工资标准降低了,因为人们能够依靠政府救济来弥补不足,同时,由于穷人和辛勤劳动的工人处于同一地位,独立劳动的刺激也削弱了。总之,如果企图用他人的帮助来代替个人努力,其结果只会逐步损害个人主动精神,最终使工资标准降低。例如,人们感到——这一点是针对有关养老金的建议提出的——如果一个人抱有的目的没有充分开展活动的余地,他结果就会满足于比较低的工资;如果他出了事故雇主给他赔偿,他就不会主动力事故预作安排;如果他的子女靠纳税人养活,他就不会挣钱去养活他们。因此,一方面,人们坚决认为,工资比率会自动适应挣工资者的需要,如果他的需要从其他来源得到满足,他的工资就会降低结果表面的救济大部分将会落空,而最后,鉴于个人努力的刺激减少,劳动生产率将会下降,工业剌激将会减少,全社会将更加贫穷。另一方面,人们认为,无论工人阶级的状况悲惨到什么地步,解救他们的正确方法是相信个人的进取心,而按照某些思想家的看法,可能要相信自愿联合、采取这些方法,劳动效率就会提高,正常的工资酬报也会增加。通过坚决取消一切外来援助,我们应该教育工人自立,在训练过程中吃点苦,将来却大有可为。他们会逐步达到经济独立,那时他们就能面对生活的各种风险,不是依赖国家,而是用他们自己的头脑以及他们自己健全的双臂的力量。正在积极帮助各穷苦阶级,而决不是只帮助穷人。国家在教育儿童,提供检疫,以纳税人的钱给贫民发放食物,通过劳工介绍所帮助他们就业,努力组织劳工市场以减轻失业,并为所有其收入低于每周13先令的人发放养老金,而不要求他们作任何贡献。就所有这一切来说,国家难道是在广阔和慷慨然而轻率的慈善道路上盲目前进吗?国家是对或者能对个人主动精神和个人或父母责任的影响漠不关心吗?或者,我们是否可以这样假定:一些比较聪明的人清楚地认识到他们在干什么,已从一切方面对问题进行了研究,而且受着关于国家的义务及个人的责任等合理概念的指导?我们到底是在——因为事实上正是这个问题——谋求慈善还是谋求正义?
上面我们说过国家的职责是为头脑和个性创造能据以发展的条件。现在我们同样可以说,国家的职责是为公民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依靠本身努力获得充分公民效率所需要的一切。国家的义务不是为公民提供食物,给他们房子住或者衣服穿。国家的义务是创造这样一些经济条件,使身心没有缺陷的正常人能通过有用的劳动使他自己和他的家庭有食物吃,有房子住和有衣服穿。“工作权利”和“基本生活工资”权利就和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一样地有效。这就是说,它们是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条件。在一个社会里,一个能力正常的老实人无法靠有用的劳动来养活自己,这个人就是受组织不良之害:社会制度肯定出了毛病,经济机器有了故障。但是,个别的工人是无法把机器修好的。在控制市场方面,他最没有发言权。如果他的行业里生产过剩,或者如果引进了一项新的、更便宜的生产技术使得他的那项专门技能——可能是多年应用的成果——成为滞销品,这并非他的过错。他并不指导或管理工业。他并不为工业的兴衰负责,却必须为它们付出代价。正因为如此,他要求的不是慈善,而是公正。可是,要满足这个要求,却困难到了极点。这可能牵涉到深远的经济改革。对涉及的工业问题可能了解大少,以致我们本意是想把事情做得好些,结果反而把它们弄得更糟。所有这一切说明,要想出办法来满足这个对公正的要求是多么困难,但这并不动摇它作为要求公正的立场。权利始终是权利,尽管对获得权利的方法了解得不够;只要这个国家还存在着由于经济组织不良而失业或工资过低的人,这始终不仅是社会慈善的耻辱,而且也是社会公正的耻辱。
如果这个关于国家义务和工人权利的观点正在日趋流行,这一来是因为共同责任感提高了,一来是因为经验的教导。在自由贸易时代早期,希望自助成为恰当的解决办法,希望随着廉价食物的供应和贸易的不断扩大,普通工人将能通过勤俭节约不仅在好年景自立,而且还能积一点钱供失业和患病及老年应急之用,这种希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事情的实际进程使这些希望多半落了空。在19世纪,英国的生活水平确实在不断提高。特别是,自从废除《谷物法》和通过(10小时工作法》前那个悲惨的时期以来,社会进步的确是真实和显著的。工会和合作社蓬勃发展,工资总的来说是提高了,生活费用降低了、居住和卫生条件改善了,死亡率从大约千分之二十二降低到不到千分之十五。但是、尽管有这一切改善,即使受工会的集体谈判的补充和保护,普通工人要想按照个人竞争路线获得彻底的、终身的经济独立,其前景依然是十分黯淡的。工资的增加和财富的总增长完全不相称。总的生活水平是提高了,教育的普及却带来了新的需求,要满足这些需求,生活水平非继续提高不可。总之,英国的工人阶级,尽管节俭程度不及某些欧洲大陆国家,并不能指责他们对未来掉以轻心。互助会、工会、合作社以及储蓄银行里储蓄的积累表明其增加的幅度是超过工资水平的提高的;但是普通的体力劳动者未必能达到充分独立的目的,亦即为自己和家人解决生活中的一切危机,只有解决了这些危机,才能使竞争制度真正适合文明人的需要。伦敦的布思先生和约克郡的朗特里先生以及其他人在农村地区所作的精心调查表明,相当一部分工人实际上挣不到一份代表一个普通家庭最起码生活的全部费用的工资;虽然大部分工人的处境无疑要比这个好些,这些调查依然表明,即使经济相当富裕的工人在困难时期也趋向于这根一级贫穷线,比方子女还在求学,或主要挣钱的人到了中年体力开始不支。如果只有大约百分之十的人在一个特定时期真正生活在贫穷线上①,那末,可以合理地推测,至少有两倍或三倍的人在其生命中某个时期也必然接近这条线。但是,如果我们从普通一个家庭仅仅能够糊口的概念上升到这样一种为文明生活提供真正的最低需要,并应付一切意外事件而无需依靠任何外来救济的工资,那末,朗特里先生的数字还必须追加,这个数字还没有计算出来,但是完全可以有把握他说,只有手艺最高超的工匠才能够挣到可以满足这种需要的钱。但是,如果情况真是这样,那未,工业竞争制度显然不能满足体现在“基本生活工资”之内的道德要求。那种制度不能给人们带来改善的希望,使联合王国大部分人民都能过一种健康和独立的生活,这种生活是一个自由国家中每一个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正是这种慢慢渗人公众内心深处的信念最终变成了种种有关社会改造的新思想。我提到的各种改革的要点可能体现在个人不能遗世独立、个人和国家之间有一种相互责任这一原则中。个人对国家的责任是为自己和自己的家庭勤奋工作。他不应该剥削他的幼年子女的劳动,而应该服从社会的要求,为他们的教育、健康、卫生和幸福尽心尽力。社会的责任是为个人提供维持文明生活水准的手段,而单单让个人在市场的讨价还价中尽力挣到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