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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现象学下卷〔德〕黑格尔-第6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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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译 后 记13

    “自我”

    (DasSelbst)

    ,也有特殊意义,前一“自我”是指与实体相对立的“主体”

    ,后一“自我”是指与社会全体相对立的“个人”或个体。大家都知道,《精神现象学》是西方哲学史上最晦涩最难读的著作之一。虽有译者增补的字句和简单脚注,但恐怕帮助并不多。

    这册下卷丙(乙)论“精神”一章,是王玖兴译,贺麟校阅的,丙(丙)论“宗教”一章是贺麟译,王玖兴校阅的,丙(丁)论“绝对精神”一章由杨祖陶译成初稿,经贺麟和王玖兴校阅和修改过的。

    《精神现象学》的这个下卷译稿,原已于1965年五月完成,并交由商务印书馆编校付排,于1966年秋季印成校样交给译者。这次正式出版之前,我们又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增补了脚注,许多地方等于重译。

    本书上卷出版后,曾有不少读者来信,对下卷的翻译出版寄予殷切希望。现在这个下卷几经反复校订终于出版,深愿不辜负读者的期望。但尽管如此,限于种种条件,仍难免有欠妥当甚或错误的地方,译者所加的脚注和六角括弧内的补足字句,也不免有欠妥当甚或错误的地方,都希望读者多加指正。

    译 者197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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