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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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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标准 
即以非关联的独立竞争企业在市场上进行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作为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应使用的价格。这里的市场价格,首先应该是关联企业集团中的成员企业与非关联企业进行同类交易所使用的价格,如果成员国没有与非关联企业进行过同类交易,则也可以按成员所在地同类交易的一般市场价格确定。 
市场标准包含有利润因素,它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有形资产的交易、贷款、劳务提供、财产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交易。如果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作价不符合这一标准,税务部门有权按照这一标准加以调整。根据市场标准调整不合理转让定价的方法称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市场标准必须注意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与所进行比较的同类交易一定要尽可能相似。因为只有当交易的环节、成交数量、交货条件、付款条件、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因素都相同时,交易的价格才具有可比性。 
2.比照市场标准 
比照市场标准是指在无法得到关联企业之间所进行交易的市场价格情况下,以购人方的关联企业将该物品再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市场销售价格,减去这笔再出售应得的合理销售毛利后的余额(比照市场价格),作为关联企业之间该项交易应使用的价格。比照市场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比照市场价格=购入企业的市场销售价格×(1…合理毛利率) 
其中,合理毛利率应按购人企业所在地非关联企业间销售同类物品的销售毛利率计算。 
这种按比照市场价格调整跨国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方法称为“再销售价格法”,它一般只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工业产品的销售转让。采用这种市场标准应注意的问题是,它适用的范围是转售企业不对购人产品进行加工、处理等,如果转售企业对产品进行了加工或改制等,则应考虑再给予适当的费用扣除。 
3.组成市场标准 
该标准指用成本加上利润计算出的组成市场价格作为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正常价格依据。组成市场价格是运用顺算法计算出来的市场价格。它要求企业遵循正常的会计制度规定,记录有关成本费用,然后加上合理的利润作为其对外销售的正常价格。其中,合理利润率是从国内和国际贸易的情报资料中取得的。 
组成市场价格标准一般适用于既无市场标准,又无比照市场标准的情况下,关联企业之间缺乏可比对象的工业产品销售和特许权转让的交易定价。由于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种类繁多,所涉及的性能、技术、成本费用和目标效益的差异比较大,常常缺乏有可比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或比照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也很难对其收费依据做好统一的规定,因此,对此类交易必须更多地采用组成市场标准。计算公式为: 
(二)转让定价反避税突破点 
对关联企业销售业务转让定价的反避税一般会涉及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产品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等会计科目,一般通过对这些账户的调阅来查实其对关联企业的销售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往来作价。对关联企业间的采购业务转让定价的核实则要检查“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相关会计科目,以确定企业在同关联企业发生采购业务时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在反避税方法上,可依次按以下三步来进行: 
1.确定与企业有关联或可能有关联的客户。通常可通过核对“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商品销售收入”等明细账户的发生额及余额与其对应的会计科目记载的金额来完成。 
2.确认企业与其关联企业或可能是关联企业的客户之间是否存在转让定价。一般应审查有关原始凭证、合同、协议,必要时也可进一步检查企业提供这些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利润情况。企业与其关联企业或可能是关联企业的客户间采购业务的核实也同样办理。 
3.审查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是否合理。首先应检查价格调整的方法是否正确。在确认所选用的方法恰当的前提下应进一步检查该方法的具体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错误。 
四、转让定价避税法反避税查处技巧案例解析 
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不仅在三资企业表现最为突出,近来国内企业也广泛采用。因此,税务工作者抓住其焦点——价格不放,就能有效地进行反避税。 
(一)案例分析 
在'案例十'中的“永昌电子塑料公司”所进行的转让定价避税,是所有实例中最差劲的一种,因为“年均售价”低于“平均单位成本”,违反了企业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的经济规律,该公司却是以“追求最大亏损”而经营,所以税务工作者即可以该企业违反经济规律,明显转移利润为由,重新定价,核补税收,作为重罚。 
依据“组成市场标准”原则,计算为“20。49÷(1…15%)=24。11元,其中15%为该玩具行业最低毛利率,因此,平均单价差额为24。11…15.94=8.17元。 
在'案例十二'中的“江西赣光集团公司”,是近年来国内企业普遍采用的“转让定价避税法”。因此,税务工作者必须首先明确这两家公司是否属于同一利益集团,或者是否属于关联企业,其次,必须判明两企业是否分属两种税率,然后再进行核算单价。核算单价时必须采用国家统计局、国内贸易局公布的相关数据,特别是行业“平均利润率”、“平均毛利率”等。 
40÷(1…20%)=50元,其中20%为该电子产品的“平均毛利率”。 
计算结果与该企业定价相符,税务部门怎样办?只有重新立法,现有法律体系无法解决。此属合法避税。 
(二)反避税方式 
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1)可比非受控价法。即按独立企业间进行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价格进行调整。此处衡量相同或相似,一般是考虑购销商品的质量、性能、成交时间、成交数量、付款方式、地域性市场条件、风险等诸多因素的相同或类似。也就是说,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到所选参照物的可比性,具体应考虑以上各点的可比性。 
(2)再销售价格法。即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企业的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来调整价格。该方法一般适用于企业从关联企业取得商品,在不加价或低价情况下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情形。 
'案例十三' 
美国万雅集团公司以2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一台设备给设在中国境内的深圳金马利分公司,该分公司则以18万美元的价格将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的恒顺实业公司。此时,税务机关可以按其转售给恒顺实业公司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来调查总分公司之间的产品价格。此处该分公司的平常合理销售毛利率为10%,则总分公司间合理价格应为16。2万元(18…18×10%)。税务机关可按照这一价格调整深圳金马利分公司从美国万雅集团公司的进货价格。 
(3)成本加利法。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商品劳务时,可以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作为公平成立价格,进行价格调整。 
'案例十四' 
中国索贝利集团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泰国普罗堤分公司,作价9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中国索贝利集团公司生产这批产品的成本为8万元,销售这批产品的费用为2万元,正常情况下索贝利集团公司的销售利润率为10%。 
根据上面所述,税务机关可以按成本加利法进行纳税调整。这批产品的合理成交价为: 
(8+2)÷(1…10%)=11.11(万元) 
因此索贝利集团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应调增至11.11万元,相应本年收入增加2.11万元(11。11…9)。 
(4)其他合理的方法。在不能使用上述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办法进行调整,如规定应有最低限度利润率的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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