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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付账款——暂借公司款 1,711,17920
贷:产品销售收入——粮食酒 1,462,54632
应变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248,63288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365,63658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65,636。58
2.缴纳税款、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48,632.88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65,636.58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614,269.46
贷:银行存款 1,228,53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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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横向联合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一、横向联合避税法的原理
横向联合避税法是指企业与企业相互提供产品避开交易消除营业额,从而避开增值税和营业税。
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采用“先分后税”的办法,以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并人企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这给避税带来方便,企业可在瓜分和转移利润是否合法或能否让税务机关认为是合法是避税的关键,否则若是非法转移就成为逃税。
为了鼓励再投资,对向交通、能源、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为了获取以上税收的好处,企业尽可能挂靠“老少边穷”和交通能源,以联合为名求避税之实。关键有三个问题:一是挂靠本身有名实之分;二是即使挂靠联合法,也能享受优惠,但仍不能获取足够补偿,即避税成本高低问题,成本高就不能挂靠;三是挂靠交通能源也有名实之分,避税成本太高的问题。因此,此项避税在实践中回旋余地不大,其根本原因是利润不大和资金壁垒太大。
二、横向联合避税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五十四'
湖北西林电子仪器食品总公司与江西华益电子件公司、湖南芝新电器件公司实行强强联合,组成新的经济联合体,未组建联合体之前,有关资料如下:
江西华益电子件公司生产A型电子件,进价100元,售价210元(其中原材料100元,直接人工20元,制造费用30元,其它管理费用等20元)生产周期10天,库存1天,然后进行销售,实际销售周期11天。
湖南芝新电器件公司生产C型电器件,进价100元,售价180元(其中原材料100元,直接人工10元,制造费用20元,其它费用等20元),生产周期9天,库存1天,然后进行销售,实际销售周期10天。
湖北西林电子仪器总公司生产W型电子仪器,每台销售800元,进A型电子件进价210元,进C型电器件进价180元(其中原材料90元,直接人工25元,制造费用30元,其它费用等45元),生产周期18天,库存时间2天,实际销售周期20天。
根据协议,江西华益公司和湖南芝新公司为湖北西林公司提供零部件,江西华益公司和湖南芝新公司进原材料款可由各自负担,不足或不够时由湖北西林公司支付,平时所需日常管理费用由西林公司暂借,年中和年末进行两次利润分配,实行“先分后税”办法,平时A电子件和C电器件按移库移交办理。
根据这份协议,从税收情况分析,国家的所得税和增值税未少交,只是交纳的时间有些推迟,从而形成了大量税金滞留在企业周转,缓解了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难度,从而实现了避税之目的。
三、横向联合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突破口
税务工作者在对横向联合避税法进行反避税时最主要的是查验组建联合体的具体批文,验明组建联合体的“具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的实物产品转移方式与会计核算、资金利润结算方式,从而判明是否属于避税范围。特别是企业与企业之间提供产品的交易方式。
'案例五十四'中,三企业的最终税负没有减少,国家的税收总额也未损失,但是江西华益公司和湖南芝新公司每次交纳增值税的时间就无形中都推迟了20天,为每次资金周转缓解了紧张的矛盾,同时为江西和湖南两省完成税收任务增加了压力,而湖北省税收任务就较易完成,当然,江西和湖南两省的地方收入也相应有所减少。所以,税务工作者可以根据税法,要求江西和湖南两地的公司交纳增值税。
四、横向联合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案例解析
'案例五十五'
税务人员在审查珠海拓普工业公司“长期投资”的分户账“其它投资”的记录和投资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以及有关的文件资料时,发现1998年3月珠海拓普工业公司将一批价值10万元的投资,向深圳达亚文电子公司投资,并于年末收到深圳达亚文电子公司的投资利润2500元。查账人员调取了证明这批物资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的文件资料,但却没有机关批准的允许动用这批物资进行投资的批文或其他证明文件。有关记账凭证记录如下:
(1)对外投资时的记账形态:
1988年3月20日10#记账凭证反映的会计分录是:
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100,000
贷:专项储备物资 100,000
(2)在年终12月30日收到被投资企业划来的投资利润时的记账形态:
1988年12月30日98#记账凭证反映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2,500
贷:投资收益 2,500
'案例解析'
根据上述资料,查账人员确认珠海拓普工业公司擅自动用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对外投资,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规。珠海拓普工业公司应收回这项违规投资,并将收取的投资利润金额上缴国家。
'账务处理'
有关珠海拓普工业公司纠错账务处理如下:
(1)收回投资的账务处理:
借:专项储备物资 100,000
贷: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100,000
(2)投资利润上缴国库的账务处理: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2,500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国库非法收益 2,500
上缴时: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国库非法收益 2,500
贷:银行存款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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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信托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信托是指一个人(信托人)把资产或权利转移给另一个人或公司或法人实体,让受托人成为财产的独立所有者,并负责用受托人的名义管理和使用这笔财产,以利于受益人。这个受益人可以是信托人的名义管理和使用指定的第三者。
通过这种方法将企业所拥有机器、设备、厂房、有价证券等统统虚设在特区,或开发区等税收优惠地,然后将这部分财产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特区或税收优惠地的信托公司名下,从而使特区或税收优惠地境外利润所得可以通过向特区转移而减少纳税。此法的运作结果与虚设常设机构类似,在此不再举例评述。
实际上,这种虚设机构避税的方法是在国际避税中利用国际避税地的有效手段,而此法在国内避税中,利用国内低税区,如特区、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进行避税,可以说是国内纳税人从国际避税中得到启示并吸取这一有益作法而采取的有效避税手段。
一、信托避税法的原理和依据
信托是指一个人(信托人)把资产或权利(信托财产)移交给另一个人或公司或法人实体(受托人)成为财产的独立所有者,并负责用受托人自己的名义管理和使用这笔财产,以利于受益人。这个受益人可以是信托人所指定的第三者,也可以是信托人本人。
跨国纳税人通过信托财产,可以既不用真正迁出高税国,又不用虚假迁出高税国,而是仍然留在高税国,只是信托别人在某个国际避税地管理其所得和资产,以创造机会,逃避所得税、遗产税或赠予税等。一个高税国的跨国自然人,可以在某个免征所得税和遗产税的国际避税地建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个人持股公司是批发消极投资收入占总收入65%以上,股份的50%以上被五个以下的个人所持有。由于这种公司被五个以下的个人所控制,所以很容易被这个跨国自然人利用其亲属的化名来顶替,而实际上却是他一个人所控制的公司。然后,这个跨国自然人就可把在高税国的财产信托给这家公司经营,并逐步将在高税国的财产及其经营所得转移到避税地。他本人可以是这笔信托财产的一个受益人。他死后,这笔财产也可以按事先确定的办法,分配给他指定的受益人。这样,就可以逃避掉全部或一部分所得税和遗产税。除了运用设立信托财产这种方式,还可以不迁出高税国而运用订立各种其他形式的信托合同来逃避税收。例如,跨国纳税人可通过合同与银行建立起类似信托的关系。银行作为受托人,可以代信托人收取利息。如果银行所在国是个国际避税地,而且它和利息支付国还有减征预提所得税的双边税收协定,但是跨纳税人所在国和利息支付国之间却没有这种税收协定,那么,跨国纳税人就可以利用这种信托关系来逃避一部分税收。像这种利用各种信托形式来逃避税收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因为要建立子公司作为逃避税收的公司,往往有许多管理上的不便,而且费用太大,还不一定有效。所以,不如利用一个在国际避税地或其他有减免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国家的银行,来承担逃避税收的任务为好。
建立信托财产不但可以被利用从事消极的逃避所得税和遗产税的活动,也可以被利用来掩盖股东在公司的投机,从事积极投资的逃避税收活动。例如,高税国的跨国纳税人,可以在国际避税地建立一个银行或信托公司和一个持股公司,通过持股公司进行投资活动,然后通过持股公司信托人那个银行或信托公司来逃避税收。这时,持股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