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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涌读论语-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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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之不可食者,山之无木者,百而当一。涸泽,百而当一。地之无草木者,百而当一。樊棘杂处,民不得入焉,百而当一。薮,镰缠得入焉,九而当一。蔓山,其木可以为材,可以为轴,斤斧得入焉,九而当一。泛山,其木可以为棺,可以为车,斤斧得入焉,十而当一。流水,网罟得入焉,五而当一。林,其木可以为棺,可以为车,斤斧得入焉,五而当一。泽,网罟得入焉,五而当一。命之曰:地均。

    此段译为:

    对不产粮食的地、不长树木的山,以正常农地百分之一的比例征税。干枯的湖泊、不长草木的地,也以百分之一的比例征税。另外,荆棘丛生、人也进不去的地方,同样按百分之一的比例征税。浅水的低洼沼泽之地,只要人可以带着镰刀绳索进去,就按九分之一的比例征税。草木茂盛的山,如果其树木可以当建材、可以做轮轴,带着斧头也可以进入,则按九分之一的比例来征税。普通的山,如果其树木可以做棺材或车子,带着斧头也可以进入,就按十分之一的比例征税。河流,如果可以下网捕鱼,就以五分之一的比例征税。树林,如果其树木可以做棺材或车子,带着斧头也可以进入,就按五分之一的比例征税。湖泊,如果可以下网捕鱼,就以五分之一的比例征税。这就叫公平均等地从土地上征税。

    《管子》各篇成书时间不一。对各篇的成书过程,又一直聚讼纷纭,有说春秋战国时代,有说西汉,甚至有些(《轻重篇》)还被有些学者定为是王莽时期所成。(增渊龙夫,1997:363;马非百:3…50。)我的看法是,伪书未必因为其伪而失去其价值。第一,伪书反映了伪作时期的社会现实,实足可观;第二,伪书未必彻头彻尾地伪,更可能的是根据所传下来的经典中的只言片语加以附会,其中含有大量真的成分,只是辨别真伪不易而已。上面所引的《乘马》,对赋税的计量颇为详尽,不像是管仲时代的作品,但成于战国时代则大有可能。另外,对“山林川泽”的开发,从战国到西汉都是国家财政的重要议题,说其主要是春秋末年或战国时代到西汉时期的著作,大致不会错。关于上引这篇,暂从增渊龙夫的判断,最早为春秋末,但更可能是战国末年的作品。臧知非则有一段相关的解说,也甚有启发,录以备考:

    授田是战国通制,其基本标准是每夫百亩,区别在于秦和六国对山川林泽的处理方式以及军功赐田制有所不同。秦为一心于农战,国家严格控制山川林泽,授予农民的大多是可垦地,官府设置禁苑、牧苑等开发山川林泽,农民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山川林泽。……而六国对山川林泽的管理模式有异于秦,不是由官府垄断山川林泽统一经营,而是将其中的一部分折合成良田授给农民。这至少在齐国是如此,如银雀山汉墓竹书《田法》在叙述“地均”之法时云:“邑之名山林可以为田器及可以为国之大器者,县不得之制也。恒山林□□□者,县得制之……大才之用焉,五而当一。山有木,无大才,然后斤斧得入焉,九而当一。秃……□□镰得入焉,十而当一。秃尺(斥)津□……网得入焉,七而当一。小溪浴(谷)古(罟)不得入焉,百而当一。美沉泽蒲苇……□□石;百而当一。”所谓“地均”之法就是在授田过程中用授田数量来调节土地质量的差别,以使农民的收入和赋役负担相一致,防止农民因为土地质量的差别而苦乐不均。《管子·乘马》也有相同的记载,也称之为“地均”。(臧知非。)

    臧知非显然也假定《乘马》是战国之作,而他的分析比增渊龙夫的概括更细致了一步。他指出对“山林川泽”的经营,各国有所不同,并提出了秦的模式和六国的模式两种。其实,在六国之中,彼此一定又有不同。特别是地广人稀、渔猎而生的楚国,肯定不会和中原地区采用同样的政策。不过,也许是由于史料不足,这方面的研究尚未见到。我们基本的结论是,各国的“山林川泽”都在开发。以《乘马》的文字看,在“山林川泽”中最有利润的资源,就是“网罟得入”的湖泊、河流,说白了就是渔业,其赋税是“五而当一”,其他资源则多是“百而当一”或“十而当一”。《左传》上记隐公迫不及待地要去观鱼者,也就很好理解了。

    前面罗列了诸多史料,现在不妨总结一下。周代的礼制,是“氏族的邑共同体”。氏族成为聚邑而居,周围有农地,在外则有若大的荒野,即“山林川泽”,作为公共资源,并非君主所专有。臧僖伯说“凡物不足以讲大事,其材不足以备器用,则君不举焉”,孔子说“量其有无……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都表述共同体的传统对君主利用这些资源的限制。隐公观鱼是公元前718年的事情,公元前548年的齐国之乱中,崔杼杀了齐庄公,我们在“学而”的[研究]中已经做了讨论。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庄公而自杀的,有位“侍鱼者”申蒯和其手下的“宰”。《左传》对此着墨甚多,而且把他们归之于庄公个人的亲信,而非晏婴这样的社稷之臣。显然,那时的齐国,“侍鱼者”经营着完全属于君主的渔业,而且下面设“宰”,已经有了一定的行政层级,规模不会太小。如前所述,那时也正是“千乘之国”崛起的兼并时代。这也怪不得,《管子》中后来把渔业以“五而当一”的比例作为赋税之源,大概是耕地之外最大的税源之一了。同年,楚蒍又为楚国令尹子木作赋,掌握“山林川泽”的资源,以备不时之需。

《学而时习之》 第二部分 专制君主为什么成为胜者?(1)

    那么,君主何以逐渐得手、把公共财富据为己有、进而以此创造了专制主义的财政基盘呢?我看主要有两点:第一,公有资源,不像耕种的土地,不是哪个家庭传统的私有权利;君主占用时,对社会既得利益的侵犯不是那么直接,遇到的抵抗也比较小。如果把国人的耕地拿去充公,则另当别论了,因为那时国人有相当的政治权利,不能轻易得罪。当年英王为满足战时的财政需求,也无法在土地上加税,因为那触犯了地主阶层的既得利益。这种既得利益又由国会代表,制约着王权;英王也只好在商业领域开辟新的财源,特别是授权本国的武装民船(privateer)劫掠西班牙等国的商业船队,分享其利润。那时的国际海域,也大致相当于春秋战国时代的“山林川泽”吧?在这一点上,古今中外多有相同之处,不同的多是形式而已。

    第二,周礼所规定的传统秩序,也给君主留下了合法垄断“山林川泽”的缝隙。“国之大事,惟祀与戎”。为了大事,君主可以动用“山林川泽”的公共资源。这种资源一来是传统的民田所无法提供,二来在传统民田上加征,使国人负担太重,当然利用公有资源是最佳的办法。这一点,甚至在法家学派的《商君书》里也有发展,构成了《俫民》中呼吁开垦荒地、减轻秦民负担的理论基础。

    那么,君主要合法地垄断这些资源,关键是创造一些“大事”。“祀”有固定的规格,不能轻易扩张;即使扩张,也总有限度。君主无法用祭祀之事将垄断公共资源的行为正当化。“戎”则不同,不仅可以无限扩展下去,而且其创造的财政需求是个无底洞。君主的军事扩张不仅可以增加一国之势力、使之成为诸侯中之一霸,而且也能借机增加自己在内政中的财政垄断和政治集权。

    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孔子的“使民以时”,就必须考虑到军事事务。我前面举出《左传》中君主大兴土木、作城筑台的例子,所涉及的仅为力役。比如从皇国父为平公筑台一段可以看出,那些劳作者显然不是国人,所以才唱起歌谣说城里人如何如何。我们已经讲过,国人一般住在城内,是各国主要的军事力量,有相当的政治权利。在军事上,“使民以时”的原则对他们不仅同样适用,而且更为重要。这一是因为征伐之事所动员的人力物力远远超过大兴土木之费,属于国家最大的财政开支,二是因为军事行动涉及有相当政治权利的国人,君主必须有所顾忌。《国语…周语上》就非常集中地论述了因为征伐而破坏“使民以时”之原则的政治后果,很值得我们参考。

    《周语上》开篇说:

    穆王将征犬戎,祭公谋父谏曰:“不可。先王耀德不观兵。夫兵戢而时动,动则威;观则玩,玩则无震。是故周文公之《颂》曰:‘载戢干戈,载橐弓矢。我求懿德,肆于时夏,允王保之。’先王之于民也,懋正其德而厚其性,阜其财求而利其器用,明利害之乡,以文修之,使务利而避害,怀德而畏威,故能保世以滋大。

    此段可译为:

    当穆王将要讨伐西戎的时候,祭公谋父劝谏说:“这样不行。先王展示德操而不是炫耀武力。其兵聚集起来,只有到了农闲之时才出动;一出动就威震四方。轻易炫耀武力,则使人懈怠疏忽;懈怠疏忽就不会有威慑力。所以周公在武王伐纣以后作诗说:‘干戈尽收藏,弓箭全进囊。我们惟求将先王美好的德操,惠及于四方,相信这样浩大的美德能永保于周王。’”

    西戎是西周的头号劲敌,后来西周就是为戎所灭。不过,穆王要伐戎,却被祭公谋父劝阻,表面的理由是要以德化而非武力来臣服天下。但认真分析就可以看出,放过这样一个致命的劲敌,还是因为财政的约束。根据祭公后来的叙述,周之先祖从夏朝衰落后就“自窜于戎、狄之间”,想来征伐之事也是习惯了的。但是,西周逐渐发展成一个农业社会,进入了更先进的文化。农耕和游牧最大的一个不同,就是万事必须以农时为中心。韦伯在论述古代和中世纪欧洲农业社会时就指出,农业社会使大部分人口无法抽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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