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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国富论-第8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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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到其他各国时,旧补助税得退还一半。但这项法令却规定,除葡萄酒、白棉布及细棉
布外,一切欧洲或东印度生产或制造的商品,在输出到殖民地时,旧补助税丝毫也不得
退还。
    退税制度的设立,也许原来就是为了要奖励运送贸易。运送船舶的运费,常由外国
人以货币支付,因此运送贸易被认为特别能给国家带回金银。运送贸易,虽不应受特殊
的奖励,而设立退税制度的动机,虽然非常可笑,但此种制度本身,却似乎很合理。这
样的退税,决不会使流入运送贸易的资本大于在没有输入税时自会流入这种贸易的资本,
只不过使输入税不至于完全排斥此种贸易。我们虽不应特别奖励运送贸易,却亦不应加
以妨害,我们应该象对待其他各种行业一样,听其自由。这种贸易,对于那一部分既不
能投在本国农业,亦不能投在本国制造业,既不能投在国内贸易亦不能投在消费品国外
贸易上的资本,必然提供了一个出路。
    关税的收入,不但不会因此种退税而受损,而且将因此种退税而得利,因为在退税
时,得保留一部分关税。如果全部关税都被保留,那末纳税的外国商品,由于缺少市场
不能输出,因而亦不能输入。这样,本可以保留一部分的关税,便无从收到了。
    这些理由,似乎足以证明,课在本国产物或外国产物上的关税,即使在输出时全部
退回,退税亦是合理。诚然,在这场合,国产税的收入,稍受损失,而关税的收入则受
大得多的损失;但多少要受这种课税的扰乱的产业的自然均衡,即劳动的自然分工和分
配,却将因这种规定而更趋于均衡。
    但上述理由仅证明,在输出货物到完全独立的外国时退税是合理的,并不证明在输
出货物到我国商人、制造业者享有独占权的地方时退税是合理的。例如,在欧洲货物输
出到我国美洲殖民地时退税,并不能使输出额大于无退税制度时的输出额。因为我国商
人、制造业者在那里享有独占权,所以,即使保留全税额,未必会增加运到那里去的输
出额。所以,在这场合,退税常是国产税及关税收入的纯损失,决不能改变贸易状态,
决不能扩大贸易。至于在什么程度上,这种退税可认为是对我国殖民地产业的适当奖励,
或者说,在什么程度上,允许他们免去本国其他人民所不能免去的赋税,才有利于母国,
我打算在考察殖民地时,加以论述。
    但必须指出,只在输出品真正输到外国去,而不再秘密输入我国的时候,退税制度
才会带来益处。大家都知道,有些退税,尤其是烟草的退税,就往往被人滥用,并产生
了许多既有害于收入而同样有害于公正商人的欺诈行为。
 
  


国富论(第四篇)
第五章 论奖励金
  
    对英国某些产业的产品,常常有人请求输出奖励金,而政府有时也发给输出奖励金。
据说,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赖有这种奖励金,才能在外国市场上,以与竞争者同样低
廉或更为低廉的价格出售他们的货物。据说,输出量因此增大,而贸易差额亦变得更有
利于我国。在外国市场上,我们不能象在国内市场那样,给我们工人以独占权。对外国
人,我们不能象对本国人那样,强迫他们购买我国工人生产的货物。于是,想出了第二
个最好办法,即付钱给外国人购买。这个以贸易差额富国富民的办法,乃是重商学说所
提倡的。
    有人认为,奖励金只应该发给那些无奖励金即不能经营的商业部门。但无论什么商
业部门,如果商人售货所得价格,可以偿还此货物制造乃至上市所投下的资本并提供其
普通利润,那末即使没有奖励金,亦必能继续经营。这样的商业部门,与其他在无奖励
金状态下经营的各商业部门,明显地处在同等地位,所以,这样的商业部门不需要奖励
金,正象其他商业部门不需要奖励金一样。只有商人售货价格不足补还其资本并提供其
普通利润的商业,或售货价格不足抵偿货物上市实际费用的商业,才需要奖励金。奖励
金发给的目的,在于补偿此损失,奖励它继续经营或开创一种被认为开支大于收益的商
业,就是说,每经营一次,投下的资本即亏蚀一部分,而一切其他商业如都具有这样的
性质,那末全国资本不久就会破灭无存。
    应该指出,靠奖励金经营的商业,只是能在两国间长期经营下去而一国老是亏本
(即货物售价少于货物上市实际费用)的商业。但是,如果没有奖励金来补还商人货物
售价上的损失,他自身的利害关系,不久也会使他改变资本用途,或寻找其他能以货物
售价偿还货物上市所用的资本并提供其普通利润的行业。象重商主义所提倡的其他各种
办法的结果一样,发给奖励金的结果,只不过迫使一国商业,不向自然方面发展,而向
大大不利的方面发展。
    有一个聪明而见闻广博的作者,在他的谷物贸易论文集里,很明白地说,自从谷物
输出奖励金第一次设置以来,输出谷物的价格,依一般价格计算,超过输入谷物的价格,
而依非常高的价格计算,则其超过额,大大超过这期间付出的奖励金的总额。他认为,
按照重商主义的正确原理,这是明明白白地证明,这种强制的谷物贸易,有利于国家。
因为输出价值是这样超过了输入价值,以致除了补还国家奖励输出所花费的全部特别费
用,还大有剩余。他不知道,这种特别费用,换言之,这种奖励金,仅是社会为输出谷
物而实际上所花费的极小部分。农业家用来栽种谷物的资本,亦须同样加以考虑。如果
谷物在外国市场上所售的价格,不够补偿这种奖励金和这个资本以及这个资本的普通利
润,则其差额,便是社会的损失,就是说,国民资财减少了那么多。但是,被认为必须
发给奖励金的理由,正是谷物在外国市场上的售价不够作上述那样的补还。
    据说,自从奖励金设置以来,谷物的平均价格已显著下落。我曾竭力说明,在前世
纪末叶,谷物平均价格稍稍跌落,而且在现世纪最初六十四年间,仍继续跌落。如果这
种事实真如我所确信的那样真实,那就没有奖励金也必然会发生这种结果,而其发生,
不可能是奖励金的结果。法国不仅无奖励金,而且在1764年以前,一般禁止谷物输出,
但法国谷物的平均价格,和英国同样降低了。所以,谷物平均价格的这种逐渐的降低,
也许既不能归因于这一种条例,亦不能归因于那一种条例,而归根结底应归因于银的真
实价值的逐渐的不知不觉的上升,我曾在本书第一篇竭力说明,在现世纪中,欧洲一般
市场上,都发生了银的价值逐渐上升这个现象。看来奖励金不可能是谷物价格降低的助
因。
    已经说过,由于奖励金在丰年引起异常的输出,所以它一定会使国内市场上的谷物
价格,提高到自然的程度以上。但这就是奖励金制度倡导者公然标榜的目标。在歉岁,
奖励金虽大都停止,但它在丰年所引起的大输出,必定会或多或少地使一年的丰收不能
救济另一年的不足。所以,无论年岁丰歉,奖励金必然有助于提高谷物的货币价格,使
其略高于无奖励金时国内市场上谷物的货币价格。
    在现有耕作状态下,奖励金必然有这种趋势,我想有理性的人,对此是不会有异议
的。但许多人却认为,奖励金有助于奖励耕作,而奖励的方法有二。他们以为,第一,
奖励金给农业家的谷物开辟了一个更广大的外国市场,所以有助于增加谷物的需求,因
而奖励谷物的生产;第二,奖励金使农业家得到的价格,比他们在无奖励金时,按实际
耕作情况,所可希望的价格好,所以有助于奖励耕作。他们以为,这种双重的奖励,在
一个长久的时期内,必定会大大增进谷物的生产,以致在这时期末尾的实际耕作情况下,
国内市场上谷价可能降落的程度,远远大于奖励金所能提高的程度。
    对于这种意见,我的答覆如下。由奖励金引起的外国市场的推广,必定在各年间牺
牲了国内市场,因为靠奖励输出,没有奖励金就不会输出的谷物,在无奖励金的情况下,
定可留在国内市场上,以增加消费而减低谷物的价格。应该指出,谷物奖励金,象一切
其他输出奖励金一样,以两种不同的税课在人民身上。第一,为支付奖励金,人民必须
纳税;第二,由于国内市场上这商品价格提高而产生的税,必须由人民大众缴纳,因为
人民大众都是谷物购买者。所以,就这商品说,第二种税,比第一种税重得多。让我们
假定,逐年平均计算,每输出一夸特小麦给奖励金五先令,只使国内市场上这商品的价
格,比在无奖励金时按实际收获状态所应有的价格,每蒲式耳高六便士,即每夸特高四
先令。即使按照这个很适中的假设,人民大众,除了须担负每夸特小麦输出奖励金五先
令以外,他们每消费一夸特,还须多支付四先令的代价。但根据上述那位见闻广博的谷
物贸易论文作者所述,输出的谷物与国内消费的简物的比例,平均计算不超过一对三十
一的比例。所以,如果他们抽纳的第一种税为五先令,他们所缴纳的第二种税一定是六
镑四先令。把这样苛重的税课在第一生活必需品上,必然会减少劳苦贫民的生活品,或
必然会导致货币工资按照生活品货币价格的提高而提高。就前者说,必然会减低劳苦贫
民抚养子女、教育子女的能力,因而会抑制国内人口的增长。就后者说,必然会减低雇
主雇用贫民的能力,使他们所雇用的人数,少于无奖励金的场合,因而必然会压抑国内
产业。这样,奖励金所引起的谷物的异常输出,不仅会按照扩大国外市场与国外消费的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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