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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国富论-第6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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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及改良事业发展的比例而发展。所以,设使人为制度不扰乱事物的自然倾向,那就无
论在什么政治社会里,都市财富的增长与规模的扩大,都是乡村耕作及改良事业发展的
结果,而且按照乡村耕作及改良事业发展的比例而增长扩大。
    在未曾垦殖、土地极易购得的我们北美殖民地,为销售于远方而兴办的制造业,在
任何市镇都还不曾有过。在北美洲,当工匠获得的资本,超过他所经营的、以供给邻近
乡村为职志的事业所需要的数额时,他不会想办一家工厂来作销售远方的生意。他一般
宁愿用多余的资财,来购买或改良未开垦的土地,由技工一变而为农业家。当地付给技
工的高昂工资,对于技工所提供的舒畅生活,都不足以诱使他为他人工作,他总情愿为
自己工作。他觉得,技工是顾客的仆役,仰给生活于顾客;至于耕作自己的土地,从自
己家庭的劳力取得衣食之资的农业家,则是真正的主人翁,独立于世界。
    反之,在土地全已开垦或不易购得的国家,技工所获资本,如果已经不能全数投在
邻近地区随时需要的事业上,其有余部分,就会用来扩张营业,准备销售远方。锻工将
建立铁厂,织工将建立麻织厂毛织厂。随着时间的推进,这各种制造业,将慢慢地进行
精密的分工,用各种方法加以改进。这是大家容易想得到的,用不着细选。
    在利润相等或几乎相等的条件下,人们选择投资途径时,在制造业与国外贸易业两
者中,自宁愿选择制造业,其原因正如在农业与制造业中,宁愿选择农业一样。与制造
商的资本比较,地主或农业家的资本更为稳当。同样地,与国外贸易的资本比较,制造
商的资本更为稳当,因为随时都在自己监察之下。诚然,随便什么时代,随便什么社会,
剩余原生产物及制造品,或者说,国内无人需要的原生产物及制造品,都必须送往外国,
以交换国内需要的其他物品。但输运剩余产物到外国去的资本,为本国所有,成为外国
所有,却是无关重要的。如果本国的资本,不够我们同时耕作一切土地,并完完全全地
制造一切原生产物,那末,由外国资本来输运本国剩余原生产物到外国去,亦对本国有
很大的利益。因为,赖有这种资本,本国的资本,便可全部投在更有利的用途上。中国、
印度、古埃及的富裕,充分证明了一种事实,即是,纵使本国输出业,有大部分为外国
人经营,这国国民的富裕,仍可达到极高的程度。北美殖民地、西印度殖民地,设若除
了本地所有的资本,即波有外国资本替它们输出剩余产物,它们的进步,会慢得多吧。
    按照事物的自然趋势,进步社会的资本,首先是大部分投在农业上,其次投在工业
上,最后投在国外贸易上。这种顺序是极自然的;我相信,在所有拥有多少领土的社会,
资本总是在某程度上按照这种顺序投用。总得先开垦了一些土地然后才能成立很多城市;
总得在城市里先有了些粗糙的制造业,然后才会有人愿意投身于国外贸易。
    这个自然的顺序,虽然在所有进步的社会里都已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但就今日欧洲
各国的情状说,这个顺序却就许多方面说,似乎完全相反。它们的精制造业或适于远地
销售的制造业,多由国外贸易引出。农业大改良,也是制造业和国外贸易所产生的结果。
这种反自然的退化的顺序,乃是风俗习惯迫成的。他们原来的统治的性质使他们的风俗
习惯变成了这个模样。后来,这种统治大大改变了,他们的风俗习惯却仍没有多大改变。
 
  


国富论(第三篇)
第二章 论罗马帝国崩溃后农业在欧洲旧状态下所受到的阻抑
  
    自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侵扰罗马帝国西部以来,欧洲起了一个大变革,跟着这
个大变革发生的是,欧洲扰攘了好几百年。野蛮民族对原居民的掠夺和迫害,中断了城
乡间的贸易。城市都成了荒墟,乡村亦无人耕作。在罗马帝国统治时很富裕的西欧,一
变而为极贫乏,极野蛮。在接连不断的扰攘中,那些民族的头子,占有或篡夺了这些国
家的大部分土地。有人耕作的土地虽然不多,但要找一块没有所有主的土地,却不可能。
一切土地都被吞并了;其中大部分是被少数大地主所吞并。
    最初吞并荒地的危害虽很大,但有可能只不过是暂时的危害。这些土地本可通过继
承或分割,把它们拆小。但长男承继法,使大土地不能因承继而拆小;限嗣继承法又使
大土地不能因分割而拆小。
    如果我们把土地看作只是谋生求乐的手段,和动产一样,那末,按照自然承继法,
当然会把土地象动产一样,分给家内所有的儿女。因为每一个儿女的生计,都为老父所
同样关心。罗马人就是采行这种自然承继法。他们不分别长幼,不分别男女,只要是自
己养的,就可以承继自己的土地。他们处分土地的方法,和我们现在处分动产的方法一
样。不过,当土地被看作不单是谋生的手段,而是权力强弱所系的时候,就被认为以不
分割而专归于一人比较适当。在那些不安靖的时候,大地主同时都是小贵族。他的佃户,
便是他的隶属。他是他们的裁判官,是他们和平时节的立法者,亦是他们战争时节的领
导人。他可任意进行战争,对邻国作战,有时对国王作战。在这种状态下,一个地产是
否安全,其中居民有无保障,都取决于它的大小。把一个地产分拆,无异把它破坏,换
言之,无异把它拆开来,使各部分都容易受强邻的侵蚀吞并。所以,适应着当时这种情
况,在地产承继方面,长男承继法,慢慢(不是立即)盛行起来。为了同一理由,君主
国通常亦由长男一人承继。虽然最初并不总是如此。为君主国的安全与权力计,国土宁
可不加分裂、宁可在诸儿女中,选择一个人来单独承继。但选择谁呢,那样重要的一件
事,当然要郑重规定一个普通规例,使选择不按个人资质好坏这个不大可靠的区别,而
按某种明白的、无可争论的标准。在同一家庭的各儿女中,、除了性别与年龄,再没有
其他无可争论的区别了。根据一般经验,男性比女性好,而在其他一切条件相等的场合,
年长的比年幼的好。长男承继权,就这样成立了。而所谓直系继承,亦就从此发生了。
    一种法律在初成立时,都有环境上的需要,并且,使其合理的,亦只是这种环境。
但事实上,往往产生这法律的环境已发生变化,而这法律却仍继续有效。今日欧洲,仅
领有一亩地的小地主,其安全已无异于拥有千万亩地的大地主。产生长男承继权的环境
大变了,长男承继仅却依然存在。由于在各种制度中,这法律是最宜于保持贵族尊严的,
所以,今后会再行几百年也说不定。但事实上,除了这一点,长男承继权也就没有一点
不违反大家庭的真实利益了。这权利,因为要使一个儿子富裕,就使其他儿子陷于穷困。
    限嗣继承法是长男继承法施行的自然结果。它的采行,旨在维护由长男继承法导引
出来的直系继承,以及防止由于子孙不肖或遭逢不幸,一部分遗产在赠与、遗让或割让
名义下旁落的危险。这种法律,罗马人是全不知道的。法国有几个法律家,虽然喜欢以
今制附会罗马古制,实则,罗马人所谓预备继承人预定法和嘱托遗赠法,都与限嗣继承
法迥不相同。
    在大土地财产仍为诸侯领地时,限嗣继承或许不是不合理的办法。象一些所谓君主
国的根本法律一样,这个法律,可以使许许多多人不致因一人轻举妄动而受灾殃。但今
日欧洲各国,大地产和小地产已同样受国法保护,所以,这种法律就变得再荒唐不过了。
这种法律的制定,根据一种根本错误的假定:即对所有土地及其他一切所有物,人类的
各代后裔,没有同等的权利,当代人的所有权,要受限制于五百年前祖宗的心意。在今
日的欧洲,实行限嗣继承法的地方还很不少。在贵族血统仍是享受民事或军事荣誉的必
要资格的地方,限嗣继承法尤牢不可破。限嗣继承法被贵族认为是保持充任大官爵的排
外特权所必要的手段。这一阶级既夺得了一种超乎其同胞之上的不正当的利益,却又担
心自己的贫乏会贻人讥笑,以为应当再享有另一种不正当的利益。据说,英国习惯法很
厌恶世业世禄的制度,因而,和欧洲其他各君主国比较,世业世祿的制度在那里比较受
限制。虽然在英格兰,世业世禄的制度也还未完全废除。据说,现在苏格兰,有五分之
一以上(也许是三分之一以上)的土地,仍受着严格的限嗣继承法的支配。
    在这情况下,大面积的荒地不仅为少数豪族所兼并,而且永无再分散的可能。事实
上,大地主又不常是大改良家。在产生这种制度的混乱时节,大地主的精力,几乎全部
用来保护已有的领土,扩大自身对邻国的管辖权、支配权。他们实在没有余暇来开垦土
地改良土地。后来和平了,法制的确立,秩序的安定,虽然使他们有余暇,但他们一般
没有心思耕垦土地,并且常常没有必要的才力。如果他一身一家的费用,超过了或恰好
相等于他的收入(这是极常有的现象),他就没有资本,可以投在这用途上。如果他是
一个经济家,那末,他又通常感觉,与其用一年的节省未改良旧的地产,不如用来购买
新的地产比较合算。改良土地,象各种商业计划一样,要获利润,不斤斤注意小节省小
赢利是绝对不行的。但生在豪富人家的人,即使天生是好俭朴的,亦不大能够做到这一
点。这种人的境遇,自然而然地使他更注意悦己的装饰,而不注意自己没有多大需要的
利润。他自幼就养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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