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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国富论-第5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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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此类物品,前已购置,无需源源购置不绝。在别人看来,他改变习性的原因,似乎
不是财力不济,而是意兴已阑。
    何况,费财于耐久物品,所养常多;费财于款待宾客,所养较少。一夕之宴,所费
为二三百斤粮食,其中也许有一半倾于粪堆,所耗不可谓不大。设以宴会所费,用以雇
用泥木工、技匠等等,则所费粮食的价值虽相等,所养的人数必加多。工人们将一便士
一便士地、一镑一镑地购买这些粮食,一镑也不会消耗毁弃。一则用以维持生产者,能
增加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一则用以维持不生产者,不能增加一国土地
和劳动的年产物的交换价值。
    读者不要以为,费财于耐久物品,即为善行,费财于款待宾客,全为恶行。一个富
人把他收入主要用于款待宾客时,即以收入的大部分,分济友伴。如他用以购买耐久物
品,利则仅及于一身,非有代价,即不许他人分享。因此,后一种的花费,特别是花于
购珠宝、衣饰等等这些琐细东西,常常不仅表示一种轻浮性向,而且表示卑下的自私自
利性向。我上面的意思,不过是说,费财于耐久物品,由于助长有价商品的蓄积,所以
可奖励私人的节俭习惯,是较有利于社会资本的增进;由于所维持的是生产者而不是不
生产者,所以较有利于国富的增长。
 
  


国富论(第二篇)
第四章 论贷出取息的资财
  
    贷出取息的资财,出借人总是看作资本。出借人总希望借贷期满,资财复归于己,
而在借期中借用人因曾使用这资财,要付他年租若干。这种资财,在借用人手里,可用
作资本,亦可用作留供目前消费的资财。如果用作资本,就是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者,
可再生产价值,并提供利润。在这场合,他无须割让或侵蚀任何其他收入的资源便能偿
还该资本及其利息。如果用作目前消费的资财,他就成为浪费者,他夺去了维持勤劳阶
级的基金,来维持游惰阶级。在这场合,除非他侵蚀某种收入的资源如地产或地租,他
就无法偿还资本,支付利息。
    贷出取息的资财,无疑有时兼用在这两种用途上,但用在前一用途的较多,用在后
一用途的较少。借钱挥霍的人,势难久立,借钱给他的人,常要后悔愚不可及。除了重
利盘剥者,象这样的贷借,对双方都毫无利益。社会上固然难免有这样贷借的事件发生,
但因人各自利,所以,可以相信,它不会象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常有。任何比较谨慎的富
人,如果问他愿以大部分资财贷给谋利的人呢,或是浪费的人呢,他听了,怕只会发笑,
笑你会提出这样不成问题的问题。借用人虽然不是世上很有名的节俭家,但即在他们之
中,节俭的终必比奢侈的多得多,勤劳的终必比游惰的多得多。
    借款徒供挥霍的,只有乡绅。乡绅借款,通常有财产为抵押,其所借款,常非用于
有利的用途。但就连乡绅,借钱亦并非全供浪费。所借的钱,常常早在未借之前就已用
光。他们日常享用的东西,多向商店老板赊购,往往赊得很多,必须出息借款来还清账
目,乡绅们所借的资本实是补偿商店老板的资本,他们所收的地租,不够偿还,所以向
别人借款来偿还。这时他借钱并不是为了要花费,只是为了要补偿先前已经花掉了的资
本。
    取息的贷款,大都是从货币借出,或为钞票,或为金银。但借用人所需要、出借人
所供给的实际上不是货币而是货币的价值,换言之,是货币所能购买的货物。如果他所
要求的是即享即用的资财,那末,他所贷借的便是能够即享即用的货物。如果他所要求
的是振兴产业的资本,那末,他所贷借的便是劳动者工作所必需的工具、材料与食品。
贷借的事情,实际就是出借人把自己一定部分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使用权让与借用人,
听他随意使用。
    货币总是国内各种贷借的手段,不论其为钞票或为铸币。一国能有多少资财在收取
利息的方式下出借,或者象一般人所说,能有多少货币在收取利息的方式下出借,并不
受货币价值的支配,而受特定部分年产物价值的支配。这特定部分年产物从土地生出或
由生产的工人制出后,即被指定作资本用,同时所有者又无意亲自使用,因而借给别人。
因为这种资本的出借与偿还,都以货币来往,故被称为金钱上的利害关系。这不仅不同
于农业上的利害关系,且不同于工商业上的利害关系,因为在工商业,资本所有者是自
己使用自己的资本的。但我们应该知道,即使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方面,货币也不过象
一张让与的契约一样,甲把无意亲自使用的资本转让给乙。这样转让的资本量,和作为
转让手段的货币的数量相比,不知要大多少倍。同一枚铸币或同一张纸币。可作许多次
的购买,亦可连续作许多次的贷借。例如,甲以一千镑借给乙,乙立即用来向丙购一千
镑货物。丙因不需货币,就把这一千镑借给丁,丁又立即用来向戊购一千磅货物。戊也
因为不需要货币,同样地把这一千镑借给己,己再立即向庚购一千镑货物。所以货币还
是原来那几枚铸币或孤几张纸币,但不消几天功夫,贷借就已进行三次,购买亦已进行
三次了。每一次,在价值上,都与这货币总额相等。甲、丙、戊是有线出借的人,乙、
丁、已是要借钱的人。他们所贷借的,其实只是购买那些货物的能力。贷借的价值与效
用,都在于这种购买力。这三个有钱人所贷出的资财,等于这笔货币所能购买的货物的
价值,所以,这三次贷借所借出的资财,实三倍于购买所用的货币的价值。假使债务人
所购的货物,应用适当,能在相当期间偿还原借的价值及其利息,这种贷借,就十分可
靠。而且,这笔货币,既可用作贷借三倍其价值的手段,或基于同一理由,也可用作货
借三十倍其价值的手段,所以,也可连续用作偿还债务的手段。
    照这样看,以资本贷人取息,实无异由出借人以一定部分的年产物,让与借用人。
但为报答这种让与,借用人须在借用期内,每年从较小部分的年生产物,让与出借人,
称作付息;在借期满后,又以相等于原来由出借人让给他的那部分年产物,让与出借人,
称作还本。在转让这较小部分和较大部分的场合,货币虽然都作为让与证,但和其所让
与的东西,完全不同。
    一从土地生出或由生产性劳动者制出,即被指定作补偿资本之用的那一部分年产物,
如果增加了,则所谓金钱上的利害关系亦自然随而增加。资本一般增加了,所有者无意
亲自使用但望从此得一收入的资本,亦必增加。换言之,资财增加了,贷出生息的资财,
亦必逐渐增加。
    贷出生息的资财增加了,使用这种资财所必须支付的价格即利息必然低落。那些使
物品市价随物品数量增加而减低的一般原因,固然是使这时利息低落的一个原因,但除
了这个原因,我们还可寻出几个特殊的原因。第一,一国的资本增加了,投资的利润必
减少。要在国内为新资本找到有利的投资方法,将日见困难。资本间的竞争,于是发生,
资本所有者常互相倾轧,努力把原投资人排挤出去。但要排挤原投资人,只有把自己的
要求条件,放宽一些。他不仅要贱卖,而且,有时因为要出卖,还不得不贵买。第二,
维持生产性劳动的基金增加了,对生产性劳动的需求亦必日益增加。因之,劳动者不愁
无人雇用,资本家反愁无人可雇。资本家间的竞争提高了劳动的工资,降低了资本的利
润。因使用资本而造成的利润既然减低了,为使用资本而付给的代价,即利息率,非随
之减低不可。
    洛克、劳氏、孟德斯鸿,还有许多别的作家,都以为,因为西属西印度的发现,金
银量增加了,这增加就是大部分欧洲利息率低落的真实原因。他们说,这两种金属本身
的价值减低了,所以,它们特定部分的使用,亦只有较小的价值,因而使用它们时出得
起的价格亦较小。这个观念乍一看来似乎很有道理,但其实是错误的。这错误已为休谟
充分揭露了,我们也许没有再讲的必要。但下面极简明的议论,或可进一步说明迷惑这
几位先生的谬见。
    在西属西印度尚未发现以前,大部分欧洲的普通利息率,似为百分之十。从那时起,
各国的普通利息率,他已降为百分之六、百分之五、百分之四,甚至百分之三。姑且假
设某国银价低落的比例,恰等于利息率低落的比例。比方说,在利息率由百分之十减至
百分之五的地方,等量的银,现在所能购买的货物量,只等于从前的一半。这种假设,
真与事实符合吗?我相信,事实决不如此,但这种假设,对于我现今要考察的那种学说
却很有利。而且,就是根据这个假设,我们亦决不能说,银的价值的低落,有一点点减
低利息率的趋势。困为,假若现今一百镑的价值仅等于昔日五十镑的价值,那现今十镑
的价值亦就只等于昔日五镑的价值。减低母本价值的原因,无论它是什么,这原因也必
然会减低利息的价值,且按同一比例减低其价值。母本价值与利息价值的比例,必然依
旧,虽然利息率并未改变。如果利息率真是改变了,这两个价值之间的比例,就非改变
不可。如果现今一百镑的价值,只等于昔日五十镑的价值,那末,现今五镑的价值,也
只等于昔日二镑半的价值。所以,在母本价值折半的时候,把利息率由百分之十减至百
分之五,那对使用资本所付的利息的价值,就只等于昔时利息价值的四分之一了。
    在靠白银流通的商品的数量未曾增加的时候,银量增加,只会减低银的价值。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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