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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国富论-第5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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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构成纸币的钞券,是否能够立即兑现,还须取决于发行人的有无诚意,或取决
于持券人未必都有能力履行的一种条件,或者要在若干年后才能兑现,而且目前不计利
息,那情形就不同了。这样的纸币,当然要按照立即兑现的困难或不可靠性的大小,或
者按照兑现期间的远近,而多少跌在金银价值之下。
    数年前,苏格兰各银行,常在所发钞票上加印选择权条款。依此条款,凡持票求兑
者,或见票即兑,或见票六月后兑现,但添付六个月的法定利息,可由银行理事决择。
有些银行的理事先生,有时利用这个条款,有时威胁持大批钞票求兑者,要他们满足于
一部分的兑现,否则就要利用这条款。那时候,苏格兰的通货,几乎大部分是这些银行
的钞券。能否兑现,既大是疑问,其价值当然会低落在金银之下。在这弊病未经消除的
期间(尤其是1762年、1763年和1764年),卡莱尔对伦敦实行平价汇兑,达弗里斯距卡
莱尔不及三十英里,但对伦敦的汇兑,却往往贴水百分之四。很明显,这是因为卡莱尔
以金银兑付汇票,达弗里斯则以苏格兰银行钞票兑付汇票。这钞票要兑换现金,既然不
一定有把握,所只和铸币比较,价值就跌了百分之四。后来,国会禁止发行五先令、十
先令钞票的命令,又规定钞票不得附加选择权条款,英格兰对苏格兰的汇兑才恢复自然
汇率,即顺应于贸易情况和汇兑情况的汇率。
    约克郡纸币,竟有小至六便士的,但持票人按规定要存票至一几尼才可要求兑现。
这个条件,在持票人方面,往往难于办到。故其价值亦低在金银价值之下。后来,国会
议决,废止这种规定,认为它不合法,并且象苏格兰一样,禁止发行二十先令以下的钞
券。
    北美洲纸币,非由银行发行,亦不能随时兑现。它是由政府发行的,非经数年,不
能兑现。殖民地政府虽不付持票人以任何利息,但曾宣告纸币为法币,须按额面价值接
受支付债务。但是,即使殖民地政府非常稳固,在一般利息是六厘的地方,十五年后才
能支付的一百镑钞票,其价值和四十镑现金差不了多少。所以,强迫债权人接受一百镑
纸币作为清偿以现金借给的一百镑债务,未免太不公平,任何以自由相标榜的政府大概
都未曾试行过。这显然象诚实坦率的道格拉斯博士所说,是不诚实的债务人欺骗债权人
的一种勾当。1772年,本雪文尼亚政府,第一次发行纸币,佯言纸币价值与金银等,严
禁人们以纸币卖货时索取比以金银卖货较高的售价。这个法令,言专横,则与其本意所
要支持的法令无异;言无效,则有过于其本意所要支持的法令。法律可以使一先令在法
律上等于一几尼,因为它可以指导法庭解除这样拿出一先令的债务人的义务。但是,售
货与否,卖者各有自由。强卖者视一先令为一几尼,却是法律所办不到的。所以,有的
时候英国对这一些殖民地的汇兑,一百镑可以等于一百三十镑,而对另一些殖民地,一
百镑却简直可以等于一千一百镑,虽有这样的法令,亦无可奈何。试一研究其中原因,
就知道价值悬殊,乃是因为各殖民地发出去的纸币额,极不相等。而且,纸币兑现期限,
长短不一,兑现可能性,亦大小不同。
    这样看来,国会议决殖民地以后发行的纸币,都不得定为法币,是最适当不过的。
为什么各殖民地都不赞成这个议决案呢?
    与我国共他殖民地比较,本雪文尼亚对发行纸币往往比较持重。那里的纸币,据说,
从来没有低落到未发纸币以前的金银价值以下。但在纸币第一次发行以前,本雪文尼亚
已提高殖民地铸币的单位名称,且由议会议决,英国五先令的铸币,在殖民地境内流通,
可以当作六先令三便士,后来又提高至六先令八便士。所以,殖民地货币一镑,即使在
通货是金银币的时候,和英币一镑比较,价值已低百分之三十以上,在通货是纸币时,
其价值低于英币一镑的价值,很少大大超过百分之三十。主其事者,以为这样提高铸币
单位名称,使等量金银,在殖民地比在母国当作更大的数目使用,即可防止金银输出,
却不知道殖民地铸币的单位名称提高后,由母国运来的货物的价格,亦必按比例提高,
金银输出,还是一样迅速。
    殖民地纸币,既许人民按其面额用以完纳本州各种赋稅,不折不扣。所以,即使纸
币真的或被认为要在很久以后才兑现,其价值亦定可多少增加一些。不过这种增加价值,
要看本州发行的纸币额怎样超过本州缴纳赋税所能使用的纸币额,而有多少不等。据我
们考察所得,各州纸币额,都大大超过本州缴纳赋税所能使用的纸币额。
    一国君主,如果规定赋税中有一定部分必须用纸币缴纳,那末,即使纸币什么时候
兑现,全视国王的意志,亦定能多少提高纸币的价格。发行纸币的银行,若测度纳税所
需,使所发纸币额,常常不够应付纳税人的需求,那纸币价值,即将高于它的面值,或
者说,纸币在市场上所能买得的金银币,会多过它票面所标志的数量。但有些人就根据
这点,来说明所谓阿姆斯特丹银行纸币的升水,即说明它的价值何以高于通用货币,虽
然据他们说,这种纸币不能凭所有者的意志随便拿出行外去。他们说,大部分外国汇票,
须以银行纸币兑付,换言之,须在银行帐簿上转帐;该银行理事先生,故意使银行纸币
额,常常不够应付这用途的需要。他们说,这就是阿姆斯特丹银行纸币常比金银币价值
高百分之四甚至百分之五的理由。但我们将在后面看到,这种说明是很不确实的。
    纸币价值,虽可落在金银铸币价值之下,但金银价值,不会因纸币价值下落而下落。
金银所能换得的他种货物的量,不会因此减少。金银价值对其他货物价值的比例,无论
在什么场合,都不取决于国内通用纸币的性质与数量,而取决于当时以金银供给商业世
界大市场的金银矿藏的丰瘠,换言之,取决于一定数量金银上市所需要的劳动量对一定
数量他种货物上市所需要的劳动量的比例。
    银行发行钞票,若有限制而且可随时兑现,即可不致妨碍社会安全,而银行的其他
营业,亦就可任其自由。英格兰和苏格兰两地,近年来,银行林立,许多人引为隐忧。
但其设立,不仅无害于社会;社会安全,反从而增进了。银行林立,竞争者多,为提防
同业进行恶意的挤兑,各行的营业自必格外慎重,所发纸币,亦必对现金额数,保持适
当的比例。这种竞争,可使各银行的纸币,限在较狭范围内流通;可使各银行在流通中
的纸币,因而减少。全部纸币既分别在更多的区域流通,所以,一个银行的失败(这是
必有的事),对于公众,影响必定较小。同时,这种自由竞争,又使银行对于顾客的营
业条件,必须更为宽大,否则将为同业所排挤。总之,一种事业者对社会有益,就应当
任其自由,广其竞争。竞争愈自由,愈普遍,那事业亦就愈有利于社会。
 
  


国富论(第二篇)
第三章 论资本积累并论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劳动
  
    有一种劳动,加在物上,能增加物的价值;另一种劳动,却不能够。前者因可生产
价值,可称为生产性劳动,后者可称为非生产性劳动。制造业工人的劳动,通常会把维
持自身生活所需的价值与提供雇主利润的价值,加在所加工的原材料的价值上。反之,
家仆的劳动,却不能增加什么价值。制造业工人的工资,虽由雇主垫付,但事实上履主
毫无所费。制造业工人把劳动投在物上,物的价值便增加。这样增加的价值,通常可以
补还工资的价值,并提供利润。家仆的维持费,却是不能收回的。雇用许多工人,是致
富的方法,维持许多家仆,是致贫的途径。但家仆的劳动,亦有它本身的价值,象工人
的劳动一样,应得到报酬。不过,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可以固定并且实现在特殊商品或
可卖商品上,可以经历一些时候,不会随生随灭。那似乎是把一部分劳动贮存起来,在
必要时再提出来使用。那种物品,或者说那种物品的价格,日后在必要时还可用以雇用
和原为生产这物品而投下的劳动量相等的劳动量。反之,家仆的劳动,却不固定亦不实
现在特殊物品或可卖商品上。家仆的劳动,随生随灭,要把它的价值保存起来,供日后
雇用等量劳动之用,是很困难的。
    有些社会上等阶级人士的劳动,和家仆的劳动一样,不生产价值,既不固定或实现
在耐久物品或可卖商品上,亦不能保藏起来供日后雇用等量劳动之用。例如,君主以及
他的官吏和海陆军,都是不生产的劳动者。他们是公仆,共生计由他人劳动年产物的一
部分来维持。他们的职务,无论是怎样高贵,怎样有用,怎样必要,但终究是随生随灭,
不能保留起来供日后取得同量职务之用。他们治理国事,捍卫国家,功劳当然不小,但
今年的治绩,买不到明年的治绩;今年的安全,买不到明年的安全。在这一类中,当然
包含着各种职业,有些是很尊贵很重要的,有些却可说是最不重要的。前者如牧师、律
师、医师、文人;后者如演员、歌手、舞蹈家。在这一类劳动中,即使是最低级的,亦
有若干价值,支配这种劳动价值的原则,就是支配所有其他劳动价值的原则。但这一类
劳动中,就连最尊贵的,亦不能生产什么东西供日后购买等量劳动之用。象演员的对白,
雄辩家的演说,音乐家的歌唱,他们这一般人的工作,都是随生随灭的。
    生产性劳动者、非生产性劳动者以及不劳动者,同样仰食于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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