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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国富论-第1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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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项和第二项的附录
    加在土地、房屋、资财上的资本价值的税
    当财产为同一个人所拥有时,对于这财产所课的税,无论如何恒久,其用意决不是
减少或取去其财产的任何部分的资本价值,而只是取去该财产的收入的一部分。但当财
产易主,由死者转到生者或由一个生者转到另一个生者时,就往往对这财产课以这种性
质的税,使得必然要取去资本价值的某一部分。
    由死者传给生者的一切财产,以及由生者过渡到另一个生者的不动产如土地、房屋,
其转移在性质上,总是公开的,彰明昭著的,长久隐瞒不得,所以公家对于这种对象。
是可以直接征税的。至于生者彼此间在借贷关系上发生的资本或动产的转移,却常是秘
密的,并老是能保守秘密。对于这秘密转移,直接征税,不容易做到,所以采用两种间
接方法:第一,规定债务契券,必须写在曾付一定额印花税的用纸或羊皮纸上,否则不
发生效力;第二,规定此类相互接受行为,必须在一个公开或秘密的簿册上登记,并征
收一定的注册税,否则同样不发生效力。对于容易直接课税的财产转移,即对各种财产
由死者转移给生者的有关证件,及对不动产由一生者转移给另一生者的有关证件,也常
常征上述印花税和注册税。
    罗马古代由奥古斯塔斯设定的二十便士取一的遗产税,即对财产由死者转移给生者
所课的税。关于此税,迪昂·卡西阿斯曾有详明的记述。据他所说,这种税,虽课于因
死亡而发生的一切继承、遗赠和赠与行为,但受惠者如是最亲的亲属或贫者,则概予豁
免。
    荷兰对于继承所课的税,与此为同一种类。凡套系继承,则依亲疏的程度,对其继
承的全部价值,课以百分之五乃至百分之三十的税。遗赠旁系,亦同此税法。夫妻遗赠,
不论夫赠给妻或妻赠给夫,都取税十五分之一。直系继承,后辈传与长辈的悲惨继承,
则仅税二十分之一。直接继承,如是长辈传与后辈的继承,通例无税。父亲之死,对其
生前同居的子女,很少有增加其收入,而且往往会大大减少其收入。父亲死了,他的劳
动力,他在世所享有的官职,或某些终身年金,都要损失去的,设更由课税取去其一部
分遗产,而加重这损失,那就未免近于残酷和压迫。但对于罗马法所谓解放过了的子女,
苏格兰法上所谓分过家了的子女,即已经分有财产,成有家室,不仰仗父亲,而另有独
立财源的子女,情况则或有不同。父亲的财产留下一分,他们的财产就会实际增加一分。
所以,对这财产所课的继承税,不至比一切其他类似的税,惹起更多的不便。
    封建法使得死者遗给生者和生者让给生者的土地转移,通通有税。在往昔,欧洲各
国且现此为其国王主要收入之一。
    直接封臣的继承人,在继承采邑时,必须付一定税额,大概为一年的地租。假若继
承人尚未成年,在他未成年期中,此采地的全部地租都归国王,国王除扶养此未成年者
及交付寡妇应得的部分的亡夫遗产(如果这采地有应享遗产的寡妇)外,没有任何负担。
继承人达成年时,他还得对国王支付一种交代税,此税大概也等于一年的地租。就目前
而论,未成年如为长期,往往可以解除大地产上的一切债项,而恢复其家族已往的繁荣;
但在当时,不能有此结果。那时普通的结果,不是债务的解除,而是土地的荒芜。
    根据封建法,采地保有者,不得领主同意,不能迳行让渡,领主对于这同意,大抵
要索取一笔金钱。其初,这笔钱额是随意指定的,以后,许多国家都把这规定为土地价
格中的一定部分。有的国家,其他封建惯例虽然大部分废止了,但对于这土地让渡税,
却依然存续着,而为其君主收入的一个极大来源。在伯尔尼联邦,此种税率极高;土地
为贵族保有的,占其价格六分之一,为平民保有的,占其价格十分之一。在卢塞恩联邦,
土地变卖税,只限于一定地区,并不普遍。但是,一个人如为转居异地而变卖土地,则
对卖价抽税十分之一。此外,其他许多国家,有的则对一切土地的变卖课税,有的则对
依一定保地条件而保有的土地的变卖课税,这些税都或多或少构成其君主的一项重要收
入。
    上述交易可以印花税形式或注册税形式,间接对之课税,而此等税,也可与转移物
的价值成比例,也可不与转移物的价值成比例。
    英国的印花税,不是按照转移的财产的价值(最高金额的借据,只须贴一先令六便
士或二先令六便士的印花),而是按照契据的性质,高下其税额。最重的印花税,为每
张纸或羊皮纸贴六镑印花。此种高税,大抵以国王敕许证书及某些法律手续为对象,不
管转移物的价值是多少。英国对干契约或文件的注册,毫无所税,有之,不过管理此册
据官吏的手续费罢了。即此手续费,亦很少超过对该管理者的劳动的合理报酬的数额。
至于君主,没由此取得分文。
    在荷兰,印花税和注册税同时并行。此等税的征收,在若干场合,系按照转移财产
的价值的比例;而在其他场合,又没有按照此种比例。一切遗嘱,都需用印花纸书写,
该纸的价格,与所处理的财产成比例,因此,印花纸的种类,就有由三便士或三斯泰弗
一张,至三百佛洛林(即二十七镑十先令)一张的。假若所用印花纸,其价格低于其应
用印花纸的价格,继承财产就全部没收。这项税是对继承所课的其他税以外的税。除汇
票及其他若干商用票据外,所有一切票据、借据等,都应完纳印花税。但此税不依转移
物价值比例而增高。一切房屋、土地的变卖,以及一切房屋、土地的抵押契据,都须注
册,而在注册时,并对国家纳变卖品或抵押品价格百分之二点五的税。载重二百吨以上
之船舶,不问其有无甲板,变卖时也要完纳此税。这大概是把船舶看作水上的房屋吧。
依法庭命令而变卖的动产,亦同样缴纳印花税百分之二点五。
    法兰西亦是印花税注册税同时并行。前者视为国内消费税的一部分。实施此税的各
州,例由国内消费税征收人员征收。后者则视为国王收入的一部分,由其他官吏征收。
    由印花及注册课税的方法,虽同为很晚近的发明物,但不及一百年之间,印花税已
几乎遍行于欧洲了,注册税也非常普遍。一个政府,向其他政府学习技术,其最快学会
的,无过于向人民腰包刮取金钱的技术。
    对财产由死者转移到生者所课的税,最终地和直接地都要落在接受此财产者的身上。
对土地变卖所课的税,却完全要落在卖者身上。卖者的变卖土地,往往是迫于非卖不可,
所以必须接受他所能得到的价格。至于买者,则没有非买不可的需要,所以,他只肯出
他所愿出的价格。他把土地所费的价格和赋税,放在一处划算:必须付出的赋税愈多,
他愿意出的价格就愈少。因此,这种税,常是由那些经济困难的人负担,所以一定是残
酷的、难堪的。对变卖新房屋所课的税,在不卖地皮的场合,大抵是出自买者方面,因
为建筑家普遍总得获取利润,没有利润,他一定会放弃这种职业。如果税由他垫支了,
买者大抵总得偿还他。对变卖房屋所课的税,一般由卖者负担,其理由与变卖土地相同。
他卖,大概是因为有卖的必要或因为卖了于他方便些。每年出卖的新房屋数,多少是受
需要的支配;那需要如对建筑家不能提供利润,他就不会继续建筑。至于每年出卖的旧
房屋数,却是受偶发事故的支配,这些事故,大抵于需要无何等关系。一个商业城市上
如有两三件大破产事故发生,就有许多房屋要出卖,并且都会以能够得到的价格出卖。
对变卖地皮所课的税,亦由卖者负担,其理由与变卖土地同。借贷字据契约的印花税及
注册税,全部出自求借者,而事实上也常是由他支出。诉讼事件所课的印花税及注册税,
由诉讼者负担。无论就原告或被告说,这税都不免减少争讼对象的资本价值。为争得某
财产所费愈多,到手后的纯价值一定愈少。
    各种财产转移税,如果会减少那财产的资本价值,必会减少那用以维待生产性劳动
的资源。人民的资本,总只用以维待生产性劳动者,君主的收入,则多半是用以维持非
生产性劳动者。这种税,既是牺牲人民的资本来增益国君收入,所以多少总是不经济的。
    况且,这种税的征收,即使按照转移物的价值的比例,还是不公平的。因为相等价
值的财产未必都作同一次数的转移。至于不按照价值的比例征收,象大部分印花税及注
册税,那就更要不平等了。不过,此税在任何场合,都是明显确定的,而不是任意决定
的。虽有时不免加在非常无力负担的人身上,但支付的期间,大概总是便于纳税者。到
了支付的日期,他大抵总有钱来付税。此外,此税的征收,用费极少。除纳税本身的无
可避免的不便外,它一般不至增加纳税者以任何其他的不便。
    在法兰西,人们对印花税不曾有什么怨言,但对所称为注册税,却怨言四起。它使
租税包收人手下的人员有借口大事勒索的机会,而勒索又大抵是任意的、不定的。反对
法国现行财政制度的刊物,大半都是以这种注册税弊害为主题。不过,不确定一点,似
乎还不是这种说的内在性质。如果这一般的不平,确有理由,那弊害倒宁可说是生于课
税敕令或法规用语有欠精确和明了,而不是生于此税的性质。
    抵押契据以及一切不动产权利的注册,因其给予债权者及买入者双方很大的保障,
所以极有利于大众。至于其他大部分契据的注册,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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