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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国富论-第14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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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身上的;征取的方法,一般都对他极其便利。当他购物时,缴纳少许。每购一次,缴
纳一次。购与不购,是他的自由;如他因这种税的征收而感到何等大的困难,那只有责
备自己。
    四、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干国家所收入的。如人民
所付出的,多于国家所收入的,那是由于以下四种弊端。第一,征收赋税可能使用了大
批官吏,这些官吏,不但要耗去大部分税收作为薪俸,而且在正说以外,苛索人民,增
加人民负担。第二,它可能妨碍了人民的勤劳,使人民对那些会给许多人提供生计和职
业的事业裹足不前,并使本来可利用以举办上述事业的基金,由于要缴纳税款而缩减乃
至于消灭。第三,对于不幸的逃税未遂者所使用的充公及其他惩罚办法,往往会倾其家
产,因而社会便失去由使用这部分资本所能获得的利益。不适当的赋税,实为逃税的大
诱因。但逃税的惩罚,又势必随这诱因的加强而相应地加重。这样的法律,始则造成逃
税的诱因,继复用严刑以征逃税,并常常按照诱惑的大小,而定刑罚的轻重,设阱陷民,
完全违反普通正义原则。第四,税吏频繁的访问及可厌的稽查,常使纳税者遭受极不必
要的麻烦、困恼与压迫。这种烦扰严格地讲,虽不是什么金钱上的损失,但无异是一种
损失,因为人人都愿设法来避脱这种烦扰。总之,赋税之所以往往徒困人民而无补于国
家收入,总不外由于这四种原因。
    上述四原则,道理显明,效用昭著,一切国家在制定税法时,都多少留意到了。它
们都曾尽其所知,设法使赋税尽可能地保持公平。纳税日期,输纳方法,务求其确定和
便利于纳税者。此外它们并曾竭力使人民于输纳正税外,不再受其他勒索。但下面对于
各时代各国家的主要赋税的短短评述,将表明各国在这方面的努力,并未得到同样的成
功。
    第一项 地租税即加在土地地租土的赋税
    加在土地地租土的赋税,有两种征收方法:其一,按照某种标准,对各地区评定一
定额地租,估计既定以后,不复变更;其二,税额随土地实际地租的变动而变动,随情
况的改善或恶化而增减。
    象英国,就是采用前一方法。英国各地区的土地税,是根据一个一定不变的标准评
定的。这种固定的税,在设立之初,虽说平等,但因各地方耕作上勤惰不齐的缘故,久
而久之,必然会流于不平等。英格兰由威廉及玛利第四年法令规定的各州区各教区的土
地税,甚至在设定之初,就是极不公平的。因此,这种赋税,就违反上述四原则的第一
原则了,所幸它对于其他三原则,却完全符合。它是十分明确的。征税与纳税为同一时
期,它的完纳时期与纳租的时期相同,所以对纳税者是很便利的。虽然在一切场合,地
主都是真正纳税者。但税款通常是由佃农垫付的,不过地主在收取地租时,必把它扣还
佃农。此外,与其他收入相等的税收比较,这种税征收时使用的官吏是很少很少的。各
地区的税额,既不随地租增加而增加,所以地主由改良土地生出的利润,君主并不分享。
固然,这些改良有时会成为同一地区的其他地主的破产的原因,但这有时会加重某特定
地产租税负担的程度,极其有限,不足阻碍土地的改良及其正常的生产。减少土地产量
的倾向既没有了,抬高生产物价格的倾向自亦没有,从而对于人民的勤劳,是决不会有
何等妨害的。他主除了要纳赋税,不会有其他不便,但纳税乃是一种无可避免的不便。
    英国地主,无疑是由这土地税不变的恒久性,得到了利益的,但这利益的发生,和
赋税本身性质无关,而主要是由于若干外部的情况。
    英国目评定土地说以来,各地繁荣大增,一切土地地租,无不继续增加,而鲜有跌
落,因此,按现时地租计算应付的税额,和按旧时评定实付的税额之间,就生出了一个
差额,所有的地主,几乎都按这差额而得了利益。假使情形与此相反,地租因耕作衰退
而逐渐低落,那一切地主就几乎都得不到这差额了。按英国革命以后的情势,土地税的
恒久性,有利于地主而不利于君主;设若情势与此相反,说不定就有利于君主,而不利
于地主了。
    国税既以货币征收,土地的评价,自以货币表现。自作了此评价以来,银价十分固
定;在重量上和品质上,铸币的法定标准都没有变更。假若银价显著腾贵,象在美矿发
现之前两世纪那样,则此评价的恒久性,将使地主大吃其亏。假如银价显著跌落,象在
美矿发现之后一世纪那样,则君主的收入,会因此评价的恒久性而大大减少。此外,如
货币法定标准变动,同一银量,或被抑低为较小的名义价格,或被提高为较大的名义价
格,例如,银一盎斯,原可铸五先令二便士,现在不照这办法,而用以铸二先令七便士
或十先令四便士,那末,在后一场合吃亏的是收税的君主,在前一场合,吃亏的是纳税
的地主。
    因此,在与当时实际情况多少相异的情形下,这种评价的恒久性,就不免要使纳税
者或国家感到极大的不便。然而,只要经过长久时间,那种情况就必有发生的一天。各
帝国虽与一切其他人为的事物相同,其命运有时而尽,但它们却总图谋永远存在。所以
帝国的任何制度,被认为应与帝国本身同样永久的,都不但求其便利于某些情形,而且
当求其便利于一切情形。换言之,制度不应求其适合于过渡的、一时的或偶然的情况,
而应求其适合于那些必然的而因此是不变的情况。
    征收土地税,随地租的变动为转移,或依耕作状况的进步退步为高下。这曾被法国
自命为经济学派的那一派学者,推为最公平的税。他们主张:一切赋税,最终总是落在
土地地租土。因此,应该平等地课于最后支付赋税的源泉。一切赋税应该尽可能平等地
落在支付它们的最后源泉,这无疑是对的。但是,他们这种极微妙的学说,无非立足于
形而上学的议论上,我不欲多所置辩。我们只要看以下的评述,就可十分明了:何种赋
税,最终出自地租,何种赋税,最终出自其他资源。
    在威尼斯境内,一切以租约贷与农家的可耕土地,概征等于地租十分之一的税。租
约要在公家登记册上登记,这登记册由各地区的税吏保管。设若土地所有者自耕其地,
其地租即由官吏公平估定,然后减去税额五分之一。因此,土地所有者对这种土地所纳
的赋税,就不是估定的地租的百分之十,而是百分之八了。
    与英国的土地税比较,这种土地税,确是公平得多。但它没有那样确定。它在估定
税额上,常常可能使地主感到大得多的烦恼,在征收上可能要耗费大得多的费用。
    设计这样一种管理制度,既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上述不确定性,又能在很大程度上
减轻上述费用,也许不是做不到的吧。
    比如,责令地主及佃农两方,必须同在公家登记册上登记租约。设若一方有隐匿伪
报情弊,即科以相当罚金,并将罚金一部分给予告发及证实此情弊的他方,这样,主佃
伙同骗取公家收入的弊窦,可得到有效的防止。而一切租约的条件,就不难由这登记册
征知了。
    有些地主,对于租约的重订,不增地租,只求若干续租金。在大多数场合,这是浪
子的行为,他们为贪得进现金而舍去其价值大得多的将来收入。不待说,在大多数场合,
这行为是有损于地主自己的,但也时常损害佃人,而在一切场合,都对国家有害。因为,
佃农常会因此费去很大部分的资本,从而大大减低其耕作土地的能力,使他感到提供续
租金而付较低的地租,反比增付较高的地租更加困难。况且土地税为国家最重要的一部
分收入,因此,凡减低佃农的耕作能力从而损害土地税收入的事情,都对国家有害。总
之,要求续租金,是一种有害的行为。假若对于这种续租金,课以比普通地租重得多的
赋税,该行为或可阻止,而一切有关系的人,如地主、佃农、君主乃至全社会,均将受
益不浅。
    有的租约,规定佃农在整个租期内,应采何种耕作方法,应轮种何种谷物。这个条
件,多由于地主自负其具有优越知识的结果(在大多数场合,这种自负是毫无根据的)。
佃农受此拘束,无异于提供了额外的地租,所不同的,以劳务不以货币罢了。欲阻止此
愚而无知的办法,惟有对于此种地租,从高评定,课以较普通货币地租为高的税率。
    有些地主不取货币地租,而要求以谷物、牲畜、酒、油一类实物缴纳地租;有些地
主,又要求劳务地租。不论实物地租或劳务地租,通常都是利于地主的少,而损于佃农
的多。佃农腰包所出,往往多于地主财囊所入。实行这些地租的国家,佃农通是贫乏不
堪的,实行愈严格,贫乏即愈厉害。这种贻害全社会的勾当,如使用同一方法,即对这
种地租高其估计,课以较普通货币地租为高的税率,那也许是制止得了的。
    当地主自耕其所有地一部分时,其地租可由邻近农人及地主公平估定。此估定的地
租,如未超过某一定额,可照威尼斯境内所行办法,略减其若干税额。奖励地主自耕,
是很关重要的。因为地主的资本,大抵较佃农为多,所以,耕作纵谈不及佃农熟练,常
常能够得到较丰盈的收获。他有财力进行试验,而且一般是有意进行试验的。试验不成
功,所损于他的有限,试验一成功,所利于全国耕作改良的无穷。可是,借减税鼓励地
主自耕,只可做到足以诱使他自耕其一部分土地的程度。设使一大部分地主都被引诱去
自耕其所有土地,那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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