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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原理-马歇尔-第1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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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住户而不向土地所有者征收旧税,对它的征收范围的影响极小,虽然地基价值税和建筑价值税的比例对它的影响很大。另一方面,在最初几年中,无偿税增额的征收范围却很受征收方式的影响。住户所负担的加额,比部分税征自土地所有者或从他的租中扣除一部分税的条件下要多些。这只适用于正在发展的那些周围地区。在人口减退,建筑停顿的地方,无偿税有由土地所有者负担的趋势。但在这些地方,经济阻力一般是很大的。

  似乎很可能,无偿税对建筑投机商和其他中间人的企业的总负担不是很大的;他们自以为苦的许多税,实际上使他们发了横财。但是,税的变化使建筑业所冒的那些巨大风险略有增加,从而,不可避免地社会对这些风险所付的代价超过它们的实际等价。所有这一切都指明那些由于急剧增税而来的严重弊端,特别是那些房屋的增税,它们应担的税值相对于住户的纯收入而言是较高的。

  商人,尤譬如果他是一个店主,总之,如果他所经营的商品不易从远方得到,往往能把他所负担的税部分地转嫁给他的顾主。但是,店主的税和他的收入相比是很大的;其中有些开支,从富有的居民来看是有偿的,但在他看来却是无偿的。他的工作属于那样一种类型,其中经济进步提高供给多,而提高需求少。不久以前,他的报酬是牺牲社会而人为地提高的。但现在它正在降到较低的,也许是更加合理的水平,而他不轻易承认现实。他恋恋不忘那种因急剧增税而使他遭受的真正不平;并把那些实际上由于较深刻的原因造成的对他的某些压力归咎于这种不平。他的不平感因他总不能和他的地主以相当公平的条件议价这一事实而变得更加敏锐。因为除开固定设备的成本和一般的乔迁费用不谈,即使他迁到就近同样适宜的处所,他也会损失大部分顾客。但决不能忘记,店主有时的确会迁移,他警惕着,并充分考虑到税;从而,几年以后,他把无偿税的负担转嫁给土地所有者和顾主,甚至比任何阶级中的人还要更加彻底(旅馆主,公寓主在这里和店主相同)。

  第六节 根据其资本价值向空建筑地基征税和建筑价值税部分地转移给地基价值,一般说来是有益的,如果它们逐步进行并伴之以关于建筑物高度与其前后应留空地的严格规定。 靠近一个新兴城市仍然当作农田使用的土地,所提供的纯租也许极少,但可能是一个有价值的地产。因为它的未来地租已经包括在它的资本价值当中。此外,该地的占有除开收取货币地租外还多半能提供一种满足上的收入。在这种场合,即使按它的全部租值课税,也很容易课得少了;因此,就产生了是否应该按它的资本价值的百分之几而不按地租的百分之几课税这样一个问题。

  这种方针会加速建筑的进行,从而,有使建筑物市场阻塞的趋势。

  因此,房租趋于下降,而建筑商也许不能租用高地租的建筑地基。这种变动因此也许会把现在归于那种土地所有者的一部分“公有价值”转移给一般的人,而这种土地是已经盖了房的,或多半要盖房的。除非城市当局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城市应当发展的规划,那就会造成建筑多而质量差的局面;这是一种错误,后代的人也许为它付出损失美观甚或健康的巨大代价。

  这种计划所根据的原则是有广泛运用的余地的。我们可以谈一谈近来曾引人注意的一个极端性建议,大意是在将来应该主要甚或全部对地基价值课税,而很少或不问建筑物的价值。它的直接结果是牺牲其他地产而提高某些地产的价值。特别是它使重税区中高大豪华的建筑物的价值提高得甚至比低税区还要厉害。因为它可以减轻较大的负担。但是它使重税区中大地基上低矮而陈旧不堪的那些建筑物的价值有所降低。不久之后,一块地基上的建筑量,在建筑章程的范围内,一般地会和它在位置上的有利条件成比例,而不像现在那样,部分地和位置上的有利条件成比例,部分地和税成反比例。这就会增大集中程度并有提高有利地区中总地基价值的趋势。但是它会使这种税的总支出也有所增加,因为这种支出由地基价值负担,所以纯地基价值可能很低。总起来看,人口集中是否增加是很难判断的。因为大量的建筑也许在郊区进行,那里空地不再逃脱重税。许多都取决于建筑章程:集中程度可能因高大建筑物的前后都应有很大空地这一严格章程而大大减少。

  第七节 再论农业税。

  我们已经谈过英国农业中佃户和地主的一般共事关系。农村中的竞争不如城市中的起作用。但另一方面,地主对农场基本建设的投资是有伸缩性的,往往由于环境的压迫而有所改变。这种调节模糊了农业税的归宿,如旋风掠过房的时候,往往使雪花飞扬,它压抑而不是消灭地心引力的趋势一样。因此,就产生了如下的一般说法,即如果对农场的竞争激烈,则农场主将支付他和地主所应负担的农业税部分,如果地主有理由害怕农场脱不了手,则他将付全部农业税。

  但是农村居民所负担的无偿税也许比普通所想像的要少些。他们因公安的改善和通行税的废除而获得了利益,并且越来越享有附近城市的税所换来的种种利益,而这些税他们并没有出一臂之力,且一般比他们自己的税要高得多。倘税在眼前是有偿的,虽然住户纳税,则该税对他也不是一种纯负担。但农业税占农场主纯收入的一个很大比例部分;在无偿的农业税急剧增加的那些稀有场合,他的负担往往过重。如已经指出的,在一个地区范围内的无偿税比在全国范围内的一般无偿税对当地地主和农场主的压迫似更加严重。

  第八节 一些实际建议。土地供给的永久局限性以及集体行动对其现在价值的巨大贡献,为了征税目的,有必要把它列入单独项目。

  本书主要从事于科学研究,但对那些有经济研究旨趣的实际问题也不无涉猎。在这里关于租税政策的某些讨论似乎是相宜的,因为所有的经济学家都认为,早开发国家中的土地在许多方面和其他财富形式相同,而在另一些方面却有所区别;在最近的某些争论性文献中,有把不同点降至次要地位,而把相同点提到首要地位的趋势。如果只有那些相同点对迫切的实际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那末,适当地偏重这一方面也许是明智的。但事实恰恰相反,因此似乎有必要来考虑财务行政方面的某些重大问题,其中那些其他财富形式大多没有而土地所有的特点起着重要作用。但是首先必须谈一谈公平原则。

  如因某特定用途而征收一种特别税,同时在这种场合政府当局又不干涉现存的所有制(例如,像建立土地排水系统时),则对地产收益户可以适当地按“股份原则”征税,根据这一原则,受益多者多出,受益少者少出。每一种这样的税,公平与否,必须分别加以判断。相反的,一切无偿税,公平与否,必须从总体上加以判断。差不多每一种无偿税,就其本身而言,都对某阶级或其他阶级加以不当之压迫但是这并不重要,倘各种税的不均为其他税的不均所抵销,且各部分的差异同时发生。如果这个困难条件得到满足,则租税制度可以说是公平的,虽然只就其中任何一部分来看却有欠公平。

  其次,一致认为租税制度应当根据人民的收入或最好是根据他们的支出划分适当的等级而加以调节。因为一个人所储蓄的那部分收入在用完以前,又有助于国库的充实。因此,当我们考虑到我们的现行租税制度(一般的和地方的)加于房屋的负担很重这一事实的时候,决不应该忘记,房屋大支出也大。一般支出税,特别是等级支出税,对征税人有很大的技术上的困难。此外,它们使消费者直接或间接所出的费用比给国库带来的收入要大得多。而房屋税则简便易行,征收费用低廉,不易脱漏,且易于划分等级。

  第三,不过这个论点,不适用于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由于这种原因,对店铺、货栈和工厂等比对房屋课以较低的税,也许是公平的,无论如何,就新税而论,应该如此。旧税业已从营业所占用人那里转嫁出去,一部分转嫁给他们的房东,一部分转嫁给他们的顾客。转嫁是在不断地进行着。因此,如果对城区商人阶级从新税的每一便士中一次征收一法寻,其余三法寻的一部或全部以后逐年再按很小的百分比加以征收,则他们不会感受很大的痛苦。如果市政府的经费增加得很快,则这种方法也许是必要的。

  上述种种考虑使我们不得不重申这样一种看法,即不论在早开发的国家或新兴的国家里,一个有眼光的政治家在进行土地立法比在进行其他财富形式的立法时,对后代将感到有更大的责任;从经济和伦理的观点来看,土地总必须处处被划作一个独立自在之物。如果国家最初就把真正地租保留在自己手中,则工业的元气和积累未必受到损害,虽然在少数场合下向新开发国家移民略有耽搁。而对来自人为产业的那些收入却决不能这样说。但在讨论土地公有价值是否公平时,有关的公共利害关系是如此之大,以致使我们特别有必要牢记的是,国家忽然把其私有权曾为它所认可的那些地产的收入攫为己有,就会破坏安全和动摇社会的基础。轻率而极端的措施是不公平的。部分地由于这种原因(而不是完全由于这种原因),这些措施是不明智的,甚至是愚蠢的。

  警惕是必要的。但地基价值很高的原因是由于人口的集中,而这种集中有使新鲜空气、阳光和活动场所发生严重不足的危险,以致毁坏青年一代的体力和幸福。从而,巨大的私人利益不仅是由那些社会性质(而不是个人性质的)的原因造成的,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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