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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现象学-第7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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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存在的东西;但它们之向其本源和向其本质前进和归返,就说明它们只不过是一些环节或正在消逝的东西;而且这个本源和本质恰恰即是这些环节的这种运动和消解。在这里,精神,或者说,这些环节的反思,既已确立于其自身之中,那么,我们'研究现象学的人'的反思,就可以就这一方面简略地对它们加以回顾了:它们曾是意识、自我意识和理性。因此,当精神在自我分析中停留于这样一个环节:认为,它自己是一种客观的、存在着的现实并忽视这种现实之为它自己的自为存在时,精神就是本身包含着感觉确定性、知觉和知性的一般意识。反之,当精神停留于另一分析环节,认为它的对象是它的自为存在时,精神就是自我意识。但作为对自在而又自为的存在的直接意识,作意识与自我意识的统一体,精神就是具有理性的意识:这种意识就在具有这个词的本义下具有它的对象,而它的对象是自在地含有理性的性质或范畴的价值的,只是这个对象对精神的意识而言还没具有范畴价值而已。此时的精神,就是我们刚刚在前章中考察过的那种意识'——理性'。    
  当精神所具有的这个理性最后作为一种理性而为精神所直观时,当它是存在着的理性时,或者说,当它在精神中是一现实并且是精神世界时,精神就达到了它的真理性:它即是精神,它即是现实的、伦理的本质。    
  当它处于直接的真理性状态时,精神乃是一个民族——这个个体是一个世界——的伦理生活。它必须继续前进以至对它的直接状态有所意识,它必须扬弃美好的伦理生活并通过一系列的形态以取得关于它自身的知识。不过这些形态与以前所经历的形态不同,因为它们都是些实在的精神、真正的现实,并且它们并不仅仅是意识的种种形态,而且是一个世界的种种形态。    
  活的伦理世界就是在其真理性中的精神。一旦精神抽象地认识到它自己的'伦理'本质,伦理就在法权的形式普遍性中沉沦了。此后精神既已自身分而为二(entzweite),它就一方面在自己的客观元素亦即坚硬的现实上刻画出它的两个世界之一、文化世界或教化王国(ReichderBildung),另一方面在思想元素上刻画出它的另外一个、信仰世界亦即本质王国(ReichdesWesens),然而这两个世界,在摆脱了自身分裂的损失而重新进入自身的那个精神用概念加以把握之后,由于出现了识见,由于发生了启蒙(启蒙运动即在于传播识见,)都被弄得颠倒错乱;而分裂并扩展成此岸与彼岸的那个世界,则归返于自我意识。这个自我意识现在在道德中将自己理解为本质性,并将本质理解为现实的自我:它现在不再把世界以及世界本原'或根据'安置于它自身之外,而是让一切都消解于其自身之内,并且,作为良心,它就是对它自己有了确信的精神。    
  因此,伦理世界,分裂成此岸与彼岸的那个世界,以及道德世界观,乃是这样一些个别形态的精神:它们将继续进行其向着精神的单一而自为存在着的自我而发展的归返运动,它们所要达到的目标和结果,将是出现绝对精神的现实自我意识。           
《精神现象学》 
黑格尔著 贺麟等译       
一、真实的精神;伦理    
   精神在它的单纯的真理性中本是意识,它现在把它自己的环节拆散开来。行为将它分解为实体与对实体的意识;并且既分解了实体又分解了意识。实体,一面作为普遍的本质和目的,一面作为个别化了的现实,自己与自己对立起来了;其无限的中项,乃是自我意识,这个自我意识自在地本是它自己与实体的统一体,而现在则自为地成为其统一体;它统一普遍本质及其个别化了的现实,使后者上升为前者,以成全伦理的行为,并使前者下降为后者,以求那只被思维了实体亦即目的见诸实行;它创造出它的自我与实体的统一体,使之成为它的业绩'或作品'从而成为现实。    
  在意识这样分裂的过程中,单纯的实体一方面获得了它与自我意识的对立性,另一方面它因此在它自己身上也同样表现出了意识在其自身中自行分裂的本性,使自己成为一个分化为各个范围的世界。    
  因此,实体成了一种自身分裂为不同方面的伦理本质,它分裂为一种人的规律和一种神的规律。同样,与实体对立着的自我意识,也按其本质而将被分配给这两种势力之一,并作为知识而将自己分裂为对其行动的无知和对其行动的有知,而这种有知,因此当然是一种骗人的知识。这样,自我意识就在它的行动中认识到实体所分裂而成的那两种势力的矛盾,认识到它们的相互摧毁,认识到它关于它的行为的伦理性质的知识与自在自为的伦理之间的矛盾,并因此而感受到它自己的毁灭。不过事实上,伦理实体已通过这种运动变成现实的自我意识,换句话说,这个'个别的'自我'或个体'已变成自在而又自为存在着的东西;但正因为这样,伦理就沉没了、消灭了。    
  (a)伦理世界;人的规律和神的规律,男人和女人    
  'Ⅰ.民族和家庭;白日的法律和黑夜的法律'    
  精神的单纯实体,作为意识,是在自行分化。或者具体地说,正如关于抽象存在、感性存在的意识之转化为知觉那样,关于实际的伦理存在的直接确定性也转化为知觉;而且正如对感性知觉而言简单的存在是一个具有多种属性的事物那样,对伦理的知觉而言简单的行为也是一个具有多种关系的现实。    
  不过,对于前种知觉,多种不必要的属性归结为个别性与普遍性的本质对立,而对于后种知觉,情况更进一步,伦理知觉既然是纯化了的实体性的意识,多种的伦理环节就归结为由一种个别性的规律和一种普遍性的规律构成的二重奏。但'伦理'实体的这两个方面的任何一个都仍然是整个的精神;如果说在感性知觉中事物所具有的实体不是别的只不过是个别性和普遍性这两种规定,那么在这里,在伦理知觉中,相反,这两种规定仅只表示着双方之间的表面对立而已。    
  '1.人的规律'    
  个别性,在我们此处所要论述的本质中,有着一般的自我意识的含义,不是随便一个什么个别的意识。因此,伦理实体,在这种规定下,是现实的实体,是在实际存在着的意识的复多性中实现了的绝对精神;这个规定下的绝对精神,即是公共本质'或共体',它,在我们考察一般理性的实际形成时,对我们来说,本是绝对的本质,而现在,在它的真理性中,对它自己来说,则已成为有意识的伦理的本质,而且对于我们现在所论述的这种意识来说,已出现而为'这种意识的'本质。这个共体或公共本质是这样一种精神,它是自为的,因为它保持其自身于作为其成员的那些个体的反思之中,它又是自在的,或者说它又是实体,因为它在本身内包含着这些个体。作为现实的实体,这种精神是一个民族,作为现实的意识,它是民族的公民。这种意识,其本质是在单纯的精神中,其自我确定性是在这种精神的现实中亦即在整个民族中;而且其真理性也直接就在这里,所以它的真理性不在某种没有现实性的东西里,而在一种实际存在着的和有效准的精神中。    
  这种精神可以称之为人的规律,因为它本质上是对其自身有所意识的现实。    
  在普遍性的形式下,它是众所熟知的规律和现成存在的伦常习俗,在个别性的形式下,它是一般的个体对其自身所具有的现实确定性,而就它之为一个单一的个体性对其自身的确定性而言,它乃是政府;它的真理性在于它的公开明显的有目共睹的有效准性'或权威性';它是这样一种实际存在(Existenz):对于直接确定性来说,它是以一种不受约束的独立自由的特定存在(Dasein)的形式出现的。    
  '2.神的规律'    
  但这种伦理力量和这种公开性却有另一种力量、神的规律与之对立。因为国家这一伦理力量,作为有自觉的行动的运动,发现伦理的简单的和直接的本质是它的对立面;作为现实的普遍性,它这国家权力是一种与个别的自为存在相敌对的势力;而作为一般的现实,它发现在内在的本质中还有另一种异己的东西。    
  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伦理实体借以实际存在的两种对立方式中的每一方式,本身都包含着整个伦理实体及其内容的全部环节。因此,如果伦理实体是共体或公共本质,而这是以有自我意识的现实行动为其存在形式,则它的对方,就是以直接的或存在着的实体为其存在形式。这后一形式下的实体,一方面,是一般伦理的内在概念和普遍可能性,另一方面,又在它那里同样含有自我意识的环节。    
  这个环节,它既然在这种直接性元素或直接存在中表现着伦理,换句话说,它既是一个在对方之中对于自己的直接的意识(意识到自己既是本质又是这个自我),也就是说,它既是一个天然的伦理的共体或社会,那么显然,这个环节即是家庭。    
  家庭,作为无意识的、尚属内在的概念,与概念的有意识的现实相对立,作为民族的现实的元素,与民族本身相对立,作为直接的伦理的存在,与通过争取普遍目的的劳动以建立和保持其自身的那种伦理相对立,——家庭的守护神与普遍精神相对立。    
  虽然我们把家庭这一伦理存在规定为直接的存在,但它之所以在其本身之内是一伦理的本质,并非由于它是它的成员们的自然的关联,换言之,并非由于它的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个别的现实之间的直接关系。因为,伦理本性上是普遍的东西,这种出之于自然的关联本质上也同样是一种精神,而且它只有作为精神本质才是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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