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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延续和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个计价日,本公司从投资账户中收取投资账户管理费、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费。如果在某一计价日投资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上述费用,则自计价日的次日起合同效力将延续六十日,六十日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投资账户管理费、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费。投保人在此六十日内交纳后续保费的,本公司将从后续保费中扣除欠交的投资账户管理费、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费,本合同效力继续有效;投保人逾此六十日仍未交纳后续保费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投资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期的投资账户管理费、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费之前,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及时交纳后续保费。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二) 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 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除本条第一项的情况外,本公司按收到投保人申请书之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用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投资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三、在前五个保单年度内解除合同,本公司要从投保人的投资账户价值中扣除退保费用(标准见下表);第五个保单年度之后,退保费用为零。
保单年度 第一个 第二个 第三个 第四个 第五个
退保费用占投资账户价值的比例 50% 40% 30% 20% 10%
最高不超过 500元 400元 300元 200元 100元
第十九条 投保人部分领取投资账户价值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要求以卖出投资账户单位的方式部分领取投资 账户价值,每次领取金额应是100元的整数倍,领取后投资账户余额不得低于2000元。
二、公司按收到部分领取申请后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计算减少 的投资账户单位数,保险金额将按领取金额等额下调但不低于2000元。投资账户余额低于2000元时,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但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三、投保人要求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二) 部分领取申请书;
(三) 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 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每个保单年度内两次部分领取投资账户价值免手续费,超过两次的部分领取,每 次收手续费20元。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投资条款
第二十一条 投资账户
一、本公司将建立独立的投资账户,管理和计量与本合同有关的投资活动。
二、本公司投资账户中的资金运用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账户的投资损益和资本盈亏计入该账户。
四、投资账户中的资产均以投资账户单位计量,且投资账户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五、投资账户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
六、本公司在提前书面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可以:
(一)结转撤消原有的投资账户,设立新的投资账户或进行投资账户的合并及分解,本合同下的投资账户价值不变;
(二)在投资账户间转换投资账户单位,本合同下的投资账户价值不变;
(三)合并或分解投资账户单位,本合同下的投资账户价值不变。
第二十二条 投资账户单位的计价
一、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根据投资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计算公式为:
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投资账户中各项投资资产按计价日均价计算的总价值+现金+应计收入…各项税费)/投资账户单位总数
二、本公司在投资账户单位卖出价的基础上根据投资成本和投资风险确定投资账户单位的买入价,投资账户单位的买入价是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的1。0526倍。
三、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计价日,本公司可以在正常计价日之间选择其他计价日以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四、本公司在每个计价日之后公布投资账户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第二十三条 投资账户的管理费用
一、投资账户月度管理费用计算公式为:
投资账户月度管理费用=投资账户单位数×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投资账户管理费用收取比例,应扣除的投资账户单位数=投资账户管理费用/投资账户单位的卖出价
二、本公司根据投资账户管理成本确定月度投资账户单位的管理费用收取比例,最高 不超过1‰。
三、在按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投资账户管理费用不足2元时,按2元扣除。
第四部分 释义
一、投资账户单位:指投资账户资产的计量单位。
二、买入价:指购买投资账户单位时每一单位的价格。
三、卖出价:指卖出投资账户单位时每一单位的价格。
四、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五、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六、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七、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八、认可医院:是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
九、身体高残:本合同所述“身体高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十、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一、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