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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豁免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样,美国的平均法定准备比率也呈逐步下降之势。在1980年《货币控制法》通过之后的十年时间里,联储基本上没有调整过法定准备率。到了如年代,联储又开始采取措施逐步降低法定准备率。1990年底,对非个人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和欧洲货币负债等非交易性账户的法定准备率,从原来的3%降到了零。1992年4月,又将交易性存款的法定准备比率从12%下调到了10%。到2004年12月,美国交易性存款的法定准备比率为:最初700万美元存款的法定准备比率为零;700万至4760万美元存款的法定准备比率为3%;4760万美元以上存款的法定准备比率为10%。由于交易性存款在所有存款中的比重并不特别高,因此,在美联储这样调整法定准备比率之后,美国平均的法定准备比率(准备金总额/存款总额)已经非常低了。
联储不断降低法定准备金比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变得更加谨慎了,这对某些借款人的资金成本和信贷可得性带来了相当大的影响,降低法定存款准备率可以让商业银行更加自主地发放贷款。联储之所以没有将法定准备比率降低得更多,只是它担心准备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满足银行体系正常的清算需要。其次,联储并不对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没有收益,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较之那些不适用法定准备金的金融中介机构承担的成本要高,竞争力减弱了。因此,降低法定准备金比率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米什金,1998)。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在1992年2月18日宣布从当年4月起降低法定准备率的时候,曾这样说到:“法定准备金比率的降低将会降低接受存款银行的资金成本,加强它们的资金实力。从长期看,这些储蓄成本的大部分将转移给存款人和借款人承担。最后,巴塞尔协议的风险加权资本充足性管理,极大地抑制了商业银行信用扩张的能力,即便中央银行将法定存款准备比率降低到了零,8%的资本充足比率也规定了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上限。更何况,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越多,资产的风险权重就越高,资本要求也就越高。因此,有了资本充足性管制,中央银行也不会担心降低法定准备比率会导致信用与货币供给的极度扩张。
二、欧洲央行与日本的法定准备金制度
1。德意志银行与欧洲央行
在欧洲中央银行建立起来之前,欧元区内最大的中央银行——德意志银行也有着数十年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历史。1934年,德国的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它们存款的某一比例(该法未详细说明)存入中央银行,以确保银行有充足的流动性支付其客户的存款。但是,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也没有将法定准备比率作为一种货币政策工具来考虑。直到1948年德意志州银行建立的时候,德国才正式地建立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低存款准备金制度给中央银行提供了一个灵活、有效的流动性政策工具。
最初,德意志银行规定的法定准备比率比较高。在20世纪 70年代末期,1亿马克以上的活期债务的最高法定准备比率高达14。65%。由于不对法定准备金支付利息,较高的法定准备损害了银行的竞争力。为了规避法定存款准备金管制,商业银行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如发行大量的期限在1年左右的银行债券,以此(“替代”负有最低准备金要求的存款。为了使最低准备金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增强国内信贷机构和德国作为金融中心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德意志联邦银行从70年代末开始不断地下调准备金率。1993年3月,银行长期负债和储蓄存款的最低准备金率统调至2%;1994年3月以后,活期存款的准备金率为5%;信贷机构对非居民外币负债的大部分都可以免交最低准备金(德意志联邦银行,1995)。
作为新兴超级央行的欧洲中央银行,成立之后就根据欧盟内部金融体系和经济结构的整体状况,制定了相应的法定准备金制度。虽然并没有完全因袭原来各成员国的法定准备金制度,但无疑地,德国作为欧元区内最大的国家,德意志银行的准备金政策实践对欧洲中央银行的最低准备金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所以,我们从欧洲央行的法定准备中仍然可以看到德意志银行法定存款准备制度的烙印。1998年7月1日,欧洲央行宣布了欧洲央行体系最低法定准备比率的主要特征,包括受法定准备比率约束的机构范围、计算准备基数的负债项目、准备比率的高低、一次总付减免(lump…sum allowance)、以及持有准备金的报酬等。欧洲央行要求,包括比利时、德国、希腊、法国、意大利等在内的十二个欧盟成员国的信贷机构持有最低法定准备。这意味着,即使不在欧元区内注册的一家金融机构,它在欧元区内的分支机构同样要受到欧洲央行的最低法定准备约束;在欧元区注册的信贷机构在欧元区之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则不受欧元区最低法定准备比率的约束。在欧元区内注册的电子货币机构被视为信贷机构,因此也受欧元区最低法定准备比率的约束。
1998年10月13日,欧洲央行理事会就最低法定准备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决定了欧洲央行体系征收法定准备的负债项目及最低法定准备比率:(1):隔夜存款、协议期限2年内的存款、期限2年内的可赎回存款、协议期限2年以内的债务证券以及货币市场票据的最低法定准备比率为2%。期限在2年以上的协议存款、通知期在2年以上的存款、回购、期限在2年以上的债务证券等的法定准备比率为零。(2)欧洲央行允许金融机构从法定准备中一次减免10万欧元的准备金。(3)如果信贷机构不能提供其期限至2年的债务证券和与其它机构之间受ESCB体系最低准备约束的货币市场票据的证据,欧洲中央银行将允许其对前述负债进行标准化扣减10%的准备金。1999年1月1日规定,期限在2年以内的债务证券和货币市场票据在计算法定准备比率时,可以扣减10%免交法定准备。2000年1月24日,这一扣减比率提高到了30%。扣减比率的提高,实际上变相地降低了欧元区内的平均法定存款准备率。同时,欧洲央行充分认识到,如果对法定准备没有报偿会对信贷机构带来损害,因此,欧洲央行既不想使最低准备要求成为欧元区内信贷机构的负担,也不愿意看到它对资源的有效分配带来不利的影响。出于这种考虑,信用机构持有法定准备是有偿的,即按准备金维持期内主要证券买卖操作规程平均利率给予补偿,从而避免了像美国那样带来准备金税问题(欧洲中央银行,2004)。
欧洲央行自诞生以来的数年间,并没有频繁地调整法定存款准备比率,只是在2000年将债务证券和货币市场票据的存款准备的豁免比率进一步提高到了30%。而且,欧洲央行一开始就将欧元区内的法定存款准备比率确定在了2%这一非常低的水平。尽管在欧洲央行的货币政策实施框架中仍然包含有最低法定准备金要求,但事实上,并没有将调整法定存款准备比率当作一项货币政策工具来使用。按照欧洲央行的表述,实行最低法定准备的主要目的有两个:(1)稳定货币市场利率。实施最低法定准备制度是为金融机构提供激励,平滑临时性流动性波动的影响,从而达到稳定货币市场利率的目的。欧洲央行要求,信贷机构持有的平均准备余额满足法定要求就可以了,因此,如果信贷机构在准备金的保留期内某一时间段里出现了准备金的不足,它就可以通过下续时间里的多余准备金来补足。这就为信贷机构通过短期货币市场操作提供了盈利机会。例如,如果信贷机构认为现在的短期利率高于剩余的准备金保留期内的短期利率,那么,它就可以将准备金贷放出去;反之,如果信贷机构认为现在的短期市场利率低,在保留准备金的剩余期里,市场利率会上升,那么,它就可以借入更多的准备金。正是这一跨期套利机制平滑了货币市场的利率。(2)扩大银行系统流动性的结构性短缺。要求信贷机构在欧洲央行保留一定的准备金,就增加了对欧洲央行再融资(refinancing)的需求,从而使欧洲中央银行更容易地通过定期的流动性操作来稳定市场利率。
2。日本央行
日本银行在1957年5月才确立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最初,法定存款准备金是针对都市银行、长期信用银行、外汇专业银行、信托银行以及在日本的外国银行的。之后,日本逐渐扩大了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机构范围,1963年4月以后,存款超过200亿日元的信用金库和互助银行也要交纳法定存款准备金。为了适应经济国际化和货币结构的变化,日本央行确定,自1972年5月 1日起,金融债券、信托本金、居民外汇存款以及非居民关系债券也要缴纳法定准备金,并提高了法定准备率。同美国一样,日本也实行累进法定准备比率制,即存款金额越高,应交纳的法定准备比率也越高,反之亦然。由于活期存款的流动性高,日本央行规定,活期存款的法定准备比率高于定期存款。同样,日本对法定存款准备金不支付利息。
日本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在这一时期虽然得以发展,但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很低,日本央行调整法定准备比率的次数很少、幅度很小,且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极其有限。主要原因有三个。其一,由于都市银仃厅‘超贷’现象严重,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虽然可使都市银行的流动性暂时下降,但是,它们可以从日本银行增加借款对此进行冲销,所以,流动性下降并不能约束银行的放贷动机。其次,日本央行对调整法定准备比率的运用不够娴熟,也缺少和官定利率工具的有效配合,加上官定利率水平低于均衡利率水平,利率政策对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