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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矗云笠档募喽揭约岸哉ㄈ死娴穆佣岢晌鼻爸饕刈⒌慕沟恪T诙杂谡竦难芯恐校」芎芏嘌芯咳衔揪僬梢云鸬降1;疲╩itment device ),但就银行的债务而言,并非如此。从债务清偿的担保品来看,Eaton and Gersovit(1981),Allen (1983),Diamond (1989)提出了标准答案——信誉。他们的模型均显示了事前和(或)事后的谈判中,信誉是保证债务安全的最重要的手段。但Bulow and Rogoff(1989)也指出,仅依靠信誉是不足以保证债务安全的,仅依靠信誉在很多时候不起作用。就银行面对巨大的债务时,基本的信用制度也许是有效的。同时,一定的外部压力和监管可能也必须纳入思考。
第四,股东的异质性可能造成事后谈判无效率。一般的假设是企业的股东具有一致性,具有追求盈利的共同驱动。但是,这个假设在银行领域显然不适用。比如,在很多国家,国家都持有银行的股份。所以,银行的股东的异质性导致事后谈判不能产生效率,即科斯定理不能成立。但从风险的角度来考察,由于银行风险的向上传递的趋势,所以国家在银行风险的控制方面具有最强的激励。
Fama and Jensen (1983a ,1983b )提出了“治理体系的效率也可以用风险配置的效率来表示”的观点,这是组织结构理论和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中的一个基石。按照他们的观点,如果不同参与人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取决于不同的冲销风险的机会和能力),那么风险配置的效率在于把剩余风险配置给风险厌恶程度最低的参与者。对于银行而言,委托人的风险偏好与一般企业完全相反(见上文),那么剩余风险就不能配置给委托人,而应该配置给风险偏好程度最高的低层代理人。但是,如果用严厉的惩罚来显示这种配置,就会面临上述的创造力与约束力之间的权衡,表现为银行在风险和盈利能力之间的权衡。假设银行的经理层没有能力以资产形式提供抵押,由于其人力资本投入不具备抵押特征'14',所以这种配置方案最终无法实现。
基于这样的分析,我们得到一个启示,银行的风险不应该被配置给股东和债权人,但事实上他们并不能逃脱。而且,当银行的风险上升时,潜在的损失将主要由债权人来承担。债权人一定需要一种转嫁机制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就形成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银行产权和治理并不能有效解决风险配置的外部介入。但用以构建这一体系的成本以及存款保险导致银行经理层采用更为冒险的经营策略就是这种治理系统不良的制度成本。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全球范围内,国家对于风险外在化的反应主要是两种,要么通过外部的存款保险延续这种治理结构;要么直接参与银行,成为银行中的异质性股东,以保证银行的安全'15'。
此外,我们还必须正视一个现实:产权是博弈的结果而不是博弈的前提(汪丁丁,1996)。在基于风险和债权人代理成本的博弈中,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的可能性最大,这在部分上是国家的利益。所以,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国家参与银行具有严密的合理性。La Porta,Lopez…de…Silanesand shleifer(1999)的实证研究进一步表明,除了像美国和英国这样的小投资者受到较好保护的国家之外,其他国家公司的股权并不分散,或由国家和家族控制。所以,作为国家与社会的博弈均衡,法律成为我们进一步扩大银行治理系统研究的关键问题。
简言之,银行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中,最需要考虑的是风险和债权人代理成本问题。股东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可能成为我国银行产权改革中最可怕的问题。一定需要信用基础和外在的制约。股东很可能无视债权人的利益,做出逆向选择。事后最可怕的是股东的道德风险,而不是银行经理层的道德风险。由于关系型融资,股东的道德风险是难以防范的,这也必须从法律的形式予以约束。如果在新银行的设立中,股东为了获得关系型融资而建立银行,这种逆向选择将会是决定新生银行是否有效率的关键因素。
八、民营银行
自从徐滇庆(1998)提出我国应该建立民营银行之后,形成了针对民营银行的大量讨论。2000年11月北京大学和中国经济研究所举行的“开放民营金融研讨会”上,林毅夫、张维迎、王燕等成为民营银行主要的倡导者。他们的观点主要是基于民营银行的必要性提出的。但是,对于民营银行的概念在很长时间内并不明确。曾康霖(2002)认为,民营银行是相对于官营银行或国有银行而言的,“只要这个银行的产权为民间所有,由经理层独立自主经营,以盈利为目的,资产的所有者享有对净利润的分配权”,就是民营银行。换言之,民营银行就是“民有、民营、民享”的银行。姜波克、蒋冠(2002)给出的定义是:民营银行是我国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现有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我国现有银行制度和产业结构的必要补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向民营企业、城乡居民定向募集资本而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银行业务、依靠银行自身信用,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组织。他们的定义强调了民营银行的合法性和对银行体系的补充性,并指出民营银行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这两个概念均表现了我国民营银行产生的现实条件,与“具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以市场化机制来经营,并由民间资本控股的银行”有明显的差异。强调“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化机制”的概念并不切合我国当前的转型经济现实,显得太理想化。
(一)必要性
樊纲(1998)指出,非国有经济对GDP 是贡献高达63%,对工业生产的贡献达到了74%,而只获得了融资的30%。经济结构与金融结构的巨大差异要求发展民间金融,特别是民营银行。从这个角度上,民营银行也被认为可以补充我国的金融结构,丰富我国金融体系的微观构成。
其次,民营银行的必要性也来自于增加银行体系的竞争,打破国有银行垄断的目的。姜波克、蒋冠(2002)指出,从产业组织的角度来看,银行的过度垄断将损害经济效率。Sussman(1993)对64个国家的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垄断性银行市场导致了银行的不完全竞争并对经济增长造成了负面影响。徐滇庆等(1998,2002)认为民营银行将在WTO 的银行竞争加剧中成为我国金融安全的“第二道防线”。这个观点的核心是国有银行资产质量低下,很难抵御外来的强大竞争压力,所以需要以放松市场准入的方式增加民间银行,从而改善银行竞争的格局。这种看法的错误性在于,如果国有银行不能抵御竞争,出现流动性冲击,那么将导致整个国内金融体系陷入全面的流动性危机,民营银行也不能幸免于难,更不用说起到“第二道防线”作用了。
从体制外竞争性促进的作用理解民营银行的必要性是有益的(姜波克,2002),但从中小企业融资的角度来看待民营银行的必要性却导致了误区。林毅夫、李永军(2001)基于银行规模与企业规模非对称性角度提出需要放松准入条件的建议难以得到证明。德国和日本的情况说明,大银行不一定是中小企业融资资源不足的原因。随着全球性银行业合并,在发达国家也出现了银行规模与企业规模逐渐拉大的趋势,这也不能用规模对称的观点来看待。换言之,在全球范围内考察,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象与自身的产业成熟程度、财务风险、信息披露不足等因素相关,不能简单地归入银行结构的问题。同样,在美国的小企业融资安排中,风险投资起了很大的作用。这说明融资安排还与企业自身的其他特质有直接的关系,如技术水平和治理结构。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并没有得到充分的研究。简单把中小企业融资需要中小银行,特别是民营银行是出于“所有制歧视”的观点的结论,并没有充分思考“规模歧视”和其他相关的问题。
(二)可行性
在民营银行的可行性讨论中,出现了大量的争论。大多数争论集中在民营银行是否具有生存空间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上。认为民营银行可行的观点主要认为民营银行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针对大银行的“规模歧视”,其实质是由于小企业信贷需求千差万别,信息离散度高,贷款需求具有贷款计划性差、贷款数额少、贷款次数多、管理成本高等特点。'16'所以,从信息收集和信息处理的特点来看,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确很难向这些企业发放信贷。相反,这就成为了民营银行的生存空间。
这种信息优势究竟有多大,能获得多少盈利空间,这是没有被实证研究揭示的问题。所以,在信息优势方面不存在明显的争议。相反,在民营银行的信用基础上和自身的风险控制上,存在激烈的争论。在国有银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民营银行并不具备天然的信用基础。为了解决民营银行的信用基础问题,有人提出了建设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但出于民营银行的定位,民营银行开始肯定是小银行,其承担风险的能力一定较差。由于银行在创造流动性的同时把自身的风险创造了出来,所以,其风险承受能力是重要的。按照“小对小,私对私”的观点建设小型民营银行,可能会导致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上升。风险上升也必将向上传递给其他银行,最后对中央银行形成压力。所以,在风险和债权人代理成本的框架下,民营银行的信用基础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如果民营银行不能获得信用基础,其发展中必然受制于吸收存款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