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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本/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市场风险资本+ 操作风险资本) ×12。 5 ' 。同时;新协议对信用风险的衡量及风险资产的计算方法做了重大的修改:首先;新协议调整了计算风险资产的所谓“标准方法”。1988 年《巴塞尔协议》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资产(包括对政府、银行、企业的债权) 的风险权重主要根据债务人所在国是不是经合组织(OECD) 成员国来区分;而新协议则是根据外部评级的结果来确定风险权重: (1) 对政府主权债权;按照新的计算方法;即便是经合组织成员国政府;如果它的外部评级信用等级低;银行对其债权的风险权重也要提高;而对于外部评级信用等级较高的非经合组织国家政府;银行对其债权的风险权重可相应降低。(2) 对银行债权;新协议提出了两种选择:一是以所在国政府债务的风险权重为基础;相应提高一个档次;二是直接以银行自身的外部评级结果为依据确定。(3) 对企业债权;新协议建议一般为100 % ;但对于信用等级特别高的企业(AA … 以上) ;权重可以是20 % ;而对于信用等级特别低的企业(B … 以下) ;权重将是150 %。其次;除上述计算风险资产的标准方法外;新协议还提出了其他替代方法。例如;对于一些十分先进的银行;新协议允许它们使用内部评级方法计算风险资产;对一些高度发达的银行;欢迎在风险管理中运用信用组合风险模型。
2。 第二大支柱———外部监管。第二大支柱———外部监管是要求加大银行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管力度;同时严格控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其基本原则有四个:一是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大小;建立起关于资本充足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制定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二是监管当局应对银行的内部评价程序与资本战略、以及资本充足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三是监管当局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四是监管当局应对银行资本下滑的情况及早进行干预。
3。 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是要求发挥市场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水平。因为市场的奖惩机制有利于促使银行更加有效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市场约束作用得以发挥的前提是提高银行信息披露的水平;加大透明度;也就是要求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据此作出判断。新协议规定;银行应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状态、资本充足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披露的频率为至少一年一次。
二、新资本协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资本协议相对于1988 年《巴塞尔协议》而言;虽然有了很大的改进;能够更全面、准确地衡量银行业存在的各种风险;并能够加强监管者对市场参与者的约束力量。但由于银行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衡量与管理风险的技术与手段也不断推陈出新;新协议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1。 没有充分考虑国家信用的作用。各国实践表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由于具有国家信用;常能得到国家财政的强力支持;在抗拒市场风险方面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考虑到资本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体风险加权资产所需最低资本比率可以适当降低。但新资本协议并没有对国有银行的国家信用保证因素给予考虑。
2。 未顾及经济金融化水平较低国家的特殊性。从各国经验看;正在加快经济金融化进程的国家由于金融资源迅速扩张;银行融资环境宽松;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小。尤其是外汇自由化尚未实现的国家;本币贷款面临的汇率风险大为降低。巴塞尔委员会在综合分析各国银行市场风险权重时;需要对经济金融化与货币自由化水平作相应的考虑。
3。 对系统性风险考虑不足。新协议虽然也考虑到经济周期性因素作用下规则的适当调整;但它仍主要立足于非系统风险因素的控制;而对银行的主权属性引起的风险以及种种原因引起的系统性风险缺少约束。这在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中会明显体现出来。
4。 对银行的收益状况关注不够。新协议对银行健全性的关注仅集中于风险一个方面。实际上;银行的健全性取决于风险和收益两个方面:同样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对赢利能力不同的两个机构形成的冲击是不一样的。因此;影响收益的所有因素都可能是银行资本要求的重要背景;资本充足性的确定其实与这两方面都有关系;新协议的关注仅集中于风险是不全面的。
5。 对操作性风险等其他风险的衡量不够具体。新协议中关于信用风险的衡量方法已比较完善;提出了银行风险暴露方式和信用风险缓解手段;但对操作性风险等其他风险的衡量以及相应资本要求的计算;尚未提出具体方法。并且对道德风险这一在我国银行信用风险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形式及防范手段也未做足够充分的论述。
6。 未充分考虑资产期限的长短在信用风险中的作用。资产的期限长短与信用风险的大小密切相关;但新协议仍未全面考虑这一因素。1988 年《巴塞尔协议》仅在确定对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时考虑了期限的影响(一年以下的风险权重可下调一个档次) ;修改后的新协议仍无新的突破。
7。 内部评级与信用风险组合模型的可操作性不够。新协议准许使用内部评级与信用风险组合模型等复杂程度高的技术手段;但如何使这些技术更具操作性;并与标准化的资本计算方法统一起来;还存在很多问题。
三、实施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根据目前我国银行业的现状;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将会对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海外经营与发展、对外筹资成本等产生深远的影响。
1。 协议将使我国银行业的资本不足问题更为严重。由于自有资本金少;伴随着近几年银行资产的迅速扩大;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新协议实行后;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将会更为突出。人民银行总行曾以1999 年6 月末为时点;对新资本协议颁布以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变动情况进行过测算。结果是: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总体水平将从4。 30 %下降到3。 62 %;下降0。 68 个百分点。其中;工行从4。 59 %下降到3。 71 %;下降0。 88 个百分点;农行从1。 12 %下降到0。 97 %;下降0。 15 个百分点;中行从7。 55 %下降到6。 20 %;下降1。 35 个百分点;建行从3。 99 %下降到3。 61 %;下降0。 38 个百分点。另据测算;1999 年我国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共计12939 亿元;由此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总体水平上升了2。 58 个百分点;即从原先的4。 30 %上升到6。 88 %。但按新协议计算;在不良资产剥离以后;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总体水平将从6。 88 %下降到6。 39 % ;下降0。 49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下降的原因是;按照新资本协议规定;国有银行对我国政府、银行和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提高;加权风险资产总额增加。
2。 新协议将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融资的成本。新资本协议对我国对外融资方面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新协议对我国债权的风险权重上。
(1) 从主权债权来看;按照新资本协议;我国的主权评级为BBB 级;则加权风险权重为50 %。2002 年4 月17 日;中国正式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 ;但尚未加入《数据公布特别标准》(SDDS) ;因此我国的主权风险权重就不能低于100 % ;对银行和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也都不能低于100 %。按1988 年《巴塞尔协议》;风险权重亦是100 %。因此;从近期来看;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对我国政府对外发债与借款影响不大。
(2) 从银行和企业债权来看;由于新资本协议在确定风险权重时;增加了150 %这一档次;这将提高我国银行业和企业对外筹资的成本。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一般没有外部评级;而外部评级又是确定风险权重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与会计制度同发达国家存在差异;评级机构不一定能客观、公正地给予评价;况且国外评级机构普遍对我国国有企业存在偏见;一旦这些企业信用等级跌至B … 以下(我国有些省市的国投公司就有这样的危险) ;对它们的债权将被确定为150 %的风险权重;从而会影响外资流入我国。
3。 新协议将使我国银行业处于不利竞争地位。在新资本协议中;巴塞尔委员会在评级方法上向银行及监管当局提供了多种选择方式。这将使全球银行业在不同的监管原则、内部控制及风险评估制度下;采用不同标准的风险衡量体系;出现事实上的不平等竞争及不可比问题。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经营管理实力强的外资银行最有可能采用内部评级法;而其内资银行则可能多采用标准法。由于内部评级法较标准法更有利;采用不同的评级方法可能得出差距很大的风险权重;造成各银行不同的资本配置要求;而这恰恰违背了新资本协议促进公平竞争的目标。
另外;新协议的实施把国际评级机构提到了一个很高的地位;并列举了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三家公司作为例子。由于这些国际评级机构均来自欧美国家;它们号称全球统一的评级标准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非常不利。以它们的评级结果当作衡量资本的依据;难免会产生不平等竞争。
4。 新协议将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严峻挑战。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都是西方发达国家;它所制定的指导性文件自然是以发达国家国际性银行的监管水平为主要依据。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监管水平上存在着巨大差距;新协议实施将对我国等发展中国家金融监管提出严峻的挑战。
(1) 从金融监管体系来看;发达国家有一套既有内部约束又有外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