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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书-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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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去没味,带住学生又可看热闹,又可出风头,你羡慕否?    
    广州天气甚佳,现时不过穿二单衣,秋高气爽,正是宜人,畏寒的穿夹衣早晚足够了。我虽然忙,但也有机会做锁〔琐〕事,日前织成一件毛绒衣,我自己用的,现在织开一件毛绒小半臂,是藏青色,但较漂亮的,因不易买到平时要的一式一样,以己之心度人,我看这颜色不坏,做好时打算寄去,现已做成大半了,不见得心细,手工佳,但也是一点意思,可以在稍暖时单穿它,或在绒衣上加穿亦可,取其不似棉的厚笨而适体耳。    
    傻子独立电灯下默着干吗?该打,不好好读书,做事!    
    yourH.m.十一月十一晚十一时……    
    附:    
    驳斥所谓省立女师学生会援助被革同学李秀梅蒋仲篪宣言    
    本月六日有所谓“省立女师学生会”发出宣言替本校出席各校代表大会的非法代表,和因犯校规被革除的同学李秀梅蒋仲篪两人辩护。查该宣言不过由与李秀梅一鼻孔出气的少数反动分子所召集的特项委员会假借学生会名义发出,同人等早已声明在先,在纠纷未解决以前所有集会皆属违法,同人等绝对否认,是则该宣言实不能代表本校学生会全体之公意,本无一驳之价值。不过该宣言,捏造事实,颠倒是非,欲以前时瞒蔽同学之伎俩施之于社会人士故不能不逐一驳斥如下。    
    (一)三十一日出席各校代表大会之本校代表,自经当场由同人等代表否认之后,本校代表的资格即提交三青年部审查,事实具〔俱〕在,见于报章,岂容塞赖,谓当日之非法代表为正式,为绝无问题。且特别裁判委员会判决时,市青年部长省青年部长列席参加裁判,一致主张表决认本校出席各校代表大会之代表的产生为非法,则该代表之无效,更无狡辩之余地了。    
    (二)该宣言谓特别裁判委员会为绝无法律之根据,竟欲根本否认特别裁判委员会之议决案。不知训育主任有维持学生秩序调解学生纠纷之权责,条文见于学生须知内第三章第五节训育主任权责一项,当日同学既有纠纷,训育主任便召集教职员开训育会议,由训育会议产生特别裁判委员会。该特别裁判委员会本附于训育处,并不须经过校务会议,有行政组织系统表可查,发出该宣言之人,并非自外生成,并非盲目连“学生须知”也不曾读过,何得强谓特别裁判委员会为绝无法律根据。而且特别裁判委员(会)未组织之前,在十一月一日早纪念周时曾由学校将特别裁判委员会办法当众宣布,征求同学意思,那时同学只有同声大呼信任,并无否认之言,特别裁判委员会之为合法,才是真“绝无问题”呢。    
    (三)该宣言又谓特别裁判委员会之断案为错误,更属淆乱黑白,狂言无耻。(甲)十月三十日李秀梅召集之会,学校只许其在十二时召集,而李秀梅所出布告虽定十二时开会,而实际上摇铃召集则在十二时半上课时间,故有数班同学因上课而不赴会。李秀梅竟昂然不顾不待学校许可就在这上课时间开会。则该会之为违反教育行政委员会休课条例,至为明显。(乙)学校只允其在十二时休息时间开会,绝未曾允许其在十二时半上课时间开会。故该会不能为事前得学校允许。(丙)李秀梅当日通知各班同学开会时只声明为选举代表而召集并不声明选举何种代表又未经过级代表会议,与学生三十人以上人数之签名,而遽召集临时大会,又延至上课时间而后开,其为不合手续,有意包办,自不待言。(丁)当日小学出席所谓全体临时大会之学生不过二人,并无代表小学学生的资格,两人本人和小学学生会已声明不承认,有小学学生会之布告可查垄断之罪,证据确凿。(戊)该会召集之为违背学生会章程李秀梅和该宣言都已自己承认,但以为经过级代表会议追认,便为合法。不知该会之召集,既已违反校规,有学校之布告为证,垄断小学选举权,又有小学学生会的布告为证,罪状重重,岂经过抗议后之级代表会追认所能洗脱,何况级代表会又向为李秀梅所操纵蒙蔽呢。    
    据上所说,特别裁判委员会宣判本校出席各校代表大会之代表的产生为非法,因开除李秀梅皆根据事实,佐证具〔俱〕备,该宣言虽欲狡展,也只越暴露其捏造事实,欺骗同学的惯技罢!


第三章1926年11月11日书信(2)

    (四)十一月三日之会,乃由校长召集,俾两方面学生在三青年部长前报告,以为裁判之根据,该会既非学生召集,只有报告之任务,报告完毕,校长自有权宣布散会。宣布散会之后,有一部分同学竟不服校长制止,不听市青年部长陈其瑗先生之劝告,硬要继续开会。更有蒋仲篪起立举臂高呼道:“青年部长,你是革命的人准我们开会(其实陈部长何尝准他们继续开会),校长却制止我们,校长是反革命!”这种辱骂,有耳共闻,嚣张之状,有目共睹,他所捧的陈部长便是第一个见证。这样明显的事实,该宣言也矢口不承认,尚说什么委婉进言。这篇宣言,真是白昼发梦,自露马脚。    
    (五)查十〈一〉月三十日李秀梅非法召集大会之后,同人等已认为非法曾当面向李秀梅质问,李秀梅初则强谓主席有权召集大会。后经驳难乃哑口无言,是则该会召集之违法,当由主席李秀梅个人负责,因该会违法而发生之纠纷,亦应由李秀梅个人负责。学校因此而施以开除的惩戒,并非过当,安能委罪于众人。    
    (六)最后同人等尤有不能已于言者:自前一学期广州学生发生纠纷以来,广州学联会,为树的派学生所把持。因此假借学联会而做的反革命的行动,层出不穷,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便是公然援助被中央党部下警告处分的树的派领袖沈鸿〔洪〕慈,和援助捣乱一中的树的派学生。女师为省立学校,在党的指导之下,本应绝对服从党的意旨,而不容有丝毫反革命的行动,不料自李秀梅少数分子主持学生会以来,操纵会务,瞒蔽同学,勾结学联会之树的派,事事服从学联会树的派的指挥,使党指挥下的女师学生竟与反动的树的派一气,与党相反。同人等痛心已久。这次学联会改选,李秀梅更欲以非法的选举,选出代表以延长广州树的派学生的生命。以太过倒行逆施之故,而激动同人等公愤,党青年部和学校的制裁,以致计不得逞乃犹肆其簧惑,四出煽动,以为同学和社会人士皆尽愚聋,可以蒙骗。不知这回对于李秀梅等的惩戒,省青年部长,市青年部长既已表一致之主张,而中央青年部则交全权于市青年部长办理。是则这回种种处分直是党的意思,而学校不过一执行者,我们不是吴佩孚、孙传芳,陈炯明的走狗,为什么要起来反对?同人等谓李秀梅少数分子和树的派勾结,并非诬捏。举一个最显明的证据可以知道。学校布告开除李秀梅等不过三日即有树的派把持之学联会代表两人到学校来替李秀梅辩护,其与广州学联会之援助树的派领袖沈鸿〔洪〕慈,如出一辙。又六日朝早学校附近,贴有标语,恐吓学校,这种行动,完全是树的派的行动。虽欲百辩,亦不能自解。    
    同人等对于李秀梅个人和发宣言的个人并无恶意,不过以违法的举动,应该纠正,树的派的反动势力,应该排除,党的意旨应该服从,谬误诬捏的宣言,应该严词批驳,故郑重宣言如右。    
    革命的同学们呵!革命的各界民众呵!我们在党的革命的政府之下,我们应该服从党的指挥,认清楚谁是革命和反革命。扫除反革命者,以使广州的学生纠纷,继女师之后而俱澈〔彻〕底解决,则女师幸甚,广州学生幸甚,国民党幸甚。    
    省立女师学生冼悟昙    
    沈学修    
    章菊芳    
    郭淑贞等百余人启    
    省立女师学生会为选派代表出席“各校代表大会”及学校无理开除李秀梅斥退蒋仲篪事宣言    
    本来,在这个北伐时期,后方群众不幸发生纠纷的时候,我们还要极力使之消除;本无纠纷的时候,我们怎可挑之拨之,使生纠纷。    
    这次广州学联会召集各校代表大会,吾女师同学即照章召集大会,正式选出出席代表。代表大会开会时,虽有三四同学到会场无理反对,然经市青年部长陈其瑗在场解释,以三数人不能反对大会所产生之代表,以女师代表是正式,绝无问题,学联会处理得当;本来已是绝无问题了,亦就是绝无纠纷发生之可能了。    
    然而,绝无问题,绝无纠纷之事,学校方面,偏要使之成为问题,发生纠纷,小题大做,节外生枝,组织什么“特别裁判委员会”,解决此次之所谓纠纷。其组织之动机,我们固不得而知,其裁判之结果,就使我们不得已于言了。    
    十月卅日,会员全体大会所产生之正式代表,广州学联会所承认之正式代表,市青年部长所视为绝无问题之正式代表,已在这个所谓“特别裁判委员会”裁判之下,宣告无效了,宣告非正式了!    
    最革命,最努力,最为同学谋利益,最有学问,最守校规之同学李秀梅蒋仲篪,亦已在这个所谓“特别裁判委员会”裁判之下,宣告开除,宣告斥退了!    
    该所谓“特别裁判委员会”之产生,既绝无法律之根据,即所提之理由,都不成其为理由。(一)十月三十日开会时间为正午十二点,正当休课之时,布告具〔俱〕在,断不能认为十二时半始开会也。后以讨论事项尚未完,而上课时间已迫,众同学以此会为迫切而重要,皆自愿告假,请继续开会,经主席李秀梅通知学校,且事前既得学校许可,何得谓为违背教育行政委员会休课条例?(二)未开会之前,明明已得学校许可,事实俱在焉能抹煞谓为未得允许?(三)召集手续,明明经布告通知,各同学皆能到会,亦经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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