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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必须从政府那儿购买养老金,即:提供这些养老金机构的国有化。
3.是一个收入再分配的办法,其原因在于:参加这个系统的人所应得到的养老金的金额并不等于他们将为之而缴纳的税款。
显然,没有必要把这些部分合併起来。可以要求个人支付自己的养老金;可以允许个人从私人公司购买养老金;同时可以要求个人购买具体规定的养老金。政府也可以从事出售养老金的事务而又不强迫个人购买具体规定的养老金,并且要求这项事务收支相抵。此外,政府显然能够并且已经从事于收入的再分配而不需要使用养老金的办法。
因此,我们依次考虑这些部分,以便探求:假使它们的存在是具有理由的话,那末,其理由是什么。我认为,如果我们把它们的顺序颠倒过来加以考虑,那会使我们的分析较为方便。
1.收入再分配。目前的老年和遗族保险方案涉及两种主要的再分配:一种是从该方案的受益者到其他受益者的再分配,另一种是从一般纳税人到该方案的受益者的再分配。
第一种再分配主要是从那些比较年轻时参加该方案的人到那些年龄较大时参加该方案的人。后者目前和在将来的一段时期中得到比他们缴付的税款所能购买的为多的利益。另一方面,按照目前税收及利益的规定,那些在年轻时参加该方案的人所得到的肯定要较少。
我看不出任何理由——自由主义者的或其他的——可以用作为这个特殊的再分配的根据。对受益者的补助和他们的贫穷或富有没有关系:有钱的人获得的补助和贫穷的人一样多。用作补助的税是一种在一定定额下对收入所征的统一税率的税。它在低收入中比在高收入中占有较大的部分。有什么样的可以设想出的理由来要求青年人负担老年人的补助金,而不论老年人的经济情况如何?有什么理由为此而对低收入而不是高收入的人施加较高的税率,或者来为此而对工资抽税以便提高预算收入得以支付补助金呢?
第二种再分配的产生是因为这个养老金机构不可能完全收支相抵。在许多人参加并且缴纳税款而很少人有资格获得利益的时期,这个机构似乎是收支相抵的,而且确实还会有盈余。但是,这种表面现象忽视了正在累积起来的应支付给目前纳税的人的债务。我们怀疑,缴纳的税款是否足以偿付累积起来的债务。许多专家宣称,即使以现金的收支而论,也需要加以津贴。这种津贴在其他国家相类似的机构中一般总是必要的。这是一个高度技术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这里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加以深入的论述,而关于这个问题,可能存在着真正不同的意见。
为了我们的目的,我们只需要提出一个设想出的问题,即:假使有必要的话,从一般纳税人那里把津贴取来是否是有道理的。我看这样做是没有理由的。我们也许愿意帮助穷人。是否有理由来帮助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而只因为他们恰好处于一定大小的年龄呢?这不是一个毫无原则的再分配吗?
我所碰到的涉及该方案的再分配的唯一论点是一个我认为完全不道德的论点,尽管该论点得到广泛的使用。这个论点是:该方案的再分配平均说来是帮助低工资的人多于帮助高工资的人,尽管其中具有很大程度的无原则的因素;如果能更有效地来进行再分配,那当然更好;但是,公众不会直接投票赞成这种再分配,虽然它会投票赞成作为社会保险的一揽子方案中的一部分。在实质上,这个论点说的是:把某一措施的真意掩盖起来,公众可以受到愚弄来投票赞成为他们所反对的这个措施。不用说,以这种方式争辩的人在他们谴责“不真实的”商业广告中声音最大!
2.对提供所要求的养老金的机构国有化。假设我们要求每人支付他所得到的养老金以便避免收入的再分配。这句话的意思当然是:把死亡和利息收益考虑在内,保险费等于养老金的现在值。这样,我们有什么理由要求人们从政府企业那儿购买养老金呢?假使收入再分配是需要完成的目标,那末,显然必须使用政府收税的能力。但是,假使收入再分配与本方案无关,而正象我们刚才看到的那样,也很难找出使之成为本方案的一部分的任何理由,那末,为什么不允许希望这样做的个人从私人企业那儿去购买他们的养老金呢?一个很相近的例子是:各州强制要求购买汽车事故保险的法律。就我所知,没有一个具有这样法律的州甚至有一个由州经营的保险公司,更不用说强制汽车主从政府机构去购买他们的保险了。
可能有的大规模的经济效果不能构成理由来使养老金机构国有化。假使存在着大规模的经济效果,而政府又建立一个公司出售养老金的契约,那末,它可能由于自己的规模而以低于竞争者的价格出售。在那种情况下,它将不需要强制性的规定而能具有市场。假使它不能以较低的价格出售这些契约,那末我们有理由相信,大规模的经济效果是不存在的,或是不足以抵消政府经营的不经济之处。
养老金机构国有化的一个可能的优点是有助于强制执行养老金的购买。然而,这似乎是一个相当微小的优点。要想找到一个功用和它相同的行政上的安排并不困难。例如,要求个人在呈交他们的所得税呈报单的同时,包括一份支付养老金的收据,或者让他们的雇主出具证明,说他们已经满足了这一要求。这种行政上的问题,与目前的安排上所造成的问题相比肯定会是次要的。
国有化的代价似乎显然要超过它的任何微小的优点。在这里,象在任何其他地方一样,个人的自由选择和私人企业争取顾客的竞争会促进现有的各种养老金契约的改善,以及增加各种多样化和差别性以便满足个人的需要。在政治方面来看,避免政府活动规模的扩大以及每一次这种扩大给自由带来的间接威胁其有显著的好处。
一些不太显著的政治代价来自目前方案的性质。其中涉及到的问题具有很大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外行人往往没有条件来判断它们。国有化意味着大量的“专家”成为国营制度的雇员,或者大学中的人们与它紧密地联系起来。不可避免的,他们逐渐赞成它的扩大,我必须立即指出:其原因并不在于狭窄的自身的利益,而在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已经被他们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并且他们仅仅熟悉如此条件下的技术方面的知识。到目前为止,美国的唯一优越之处是存在着从事类似业务的私人保险公司。
议会对象社会保险局这样的机构的业务进行有效的控制,由于它的任务的技术性质和它对专家的接近于完全的垄断的结果,在本质上成为不可能的事情。它们成为自治的机构,其建议总的说来是由议会全盘接受。在这些机构中的那些能干和有野心的人自然渴望扩展他们机构的职权,而要想阻止他们这样做是很困难的。假使专家们说“是”,又有谁能说“否”呢?因此,我们看到日益增长的比例的人口被拖入社会保险系统,而现在,向那个方向扩展已经没有多少可能性。于是,我们看到增加新方案的趋向,如公费医疗。
我的结论是:反对养老金机构国有化的论点是十分有力的,不仅按自由主义的原则而论,而且甚至按福利国家的支持者的价值观来看,也是如此。假使他们相信,政府能比市场提供更好的业务,那末,他们应该赞成政府企业与其他私人企业在举办养老金上进行公开的竞争。假使他们是正确的,那末,政府企业会兴旺起来。假使他们错了,那末,人们的福利会由于有私人的机构而得以提高。就我所能看到的而言,只有教条主义的社会主义者,或者为了集中控制本身而相信它的人,才能采取赞成养老金机构国有化这个原则立场。
3.强制购买养老金。在排除了枝节问题之后,我们现在准备面对主要的问题,即:强制个人使用他们目前的一部分收入来购买养老金为他们的老年作准备。行使这种强迫性的一个可能的理由纯粹是家长主义的。假使人们愿意的话,他们可能单独地去做法律要求他们作为一个集体而去做的事情。但是,当他们单独行动时,他们目光短浅并且不为将来着想。“我们”比“他们”头脑清醒,知道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而应该在比他们自愿做时更努力来为他们的老年作准备;我们不能个别地来说服他们;但是,我们能够说服51%或者更多的人去强迫所有的人去做对他们自己有好处的事。这种家长主义是对正常的人使用的,因此,甚至不需要象关心儿童和疯子那样的借口。
这种观点在内部是一致的和合乎逻辑的。相信这个观点的彻底的家长主义者不会由于向他指出在逻辑上的错误而受到劝阻。他是我们在原则上的反对者,并不仅是一个善意而误解的朋友。基本上,他相信独裁,仁爱的独裁,并且还可能是多数主义者,但是,尽管如此,他仍然相信独裁。
我们这些相信自由的人会必然相信个人自己犯错误的自由。假使有人故意喜欢为今日而生活,喜欢为了目前的享乐而使用他的财富,故意选择一个贫穷的老年,那末,我们有什么权利来阻止他这样做呢?我们可以与他争论,设法劝说他,说他是错误的,但是,我们是否有权使用强迫手段来阻止他去做他选择要做的事呢?是否总是存在着他是正确而我们是错误的可能性?谦虚是相信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