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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在收入分配与资源使用之上加上制度安排。市场合约是私产制度局限下的合约安排。这些合约安排的引进不仅多加了一大类现象需要解释,而更重要的是,不研究合约我们不能真的明白收入分配与资源使用的关系。
我认为这一节提出的合约一般理论是成功地把收入分配、资源使用、合约安排这三者综合在一起,互相连贯,息息相关。是我自己从佃农理论开始一路推出来的,其中件工合约的研究帮助很大。
(这是我认为重要而自己满意的一节,写于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刚好是佛利民MiltonFriedman的九十大寿。)
(《经济解释》之九十一)
第二节:公司的成因
上节的合约理论大致上已解释了公司的成因,但那是个人的发明,不是传统之见。这里要与传统的或他家的综合一下,看看哪些要保留,哪些要出局。
英语firm这个字国内译作「企业」;我认为译作「公司」才对。企业可以只由一个人操作,但奈特(F。 H。 Knight)与高斯(R。 H。 Coase)等前辈的传统所说的firm,是指一个生产的组织,永远是指多过一个人的生产机构。中语的「公」字浅白,而「司」字的动词解「执行」,其名词解「组织」。Firm译作「公司」是适合不过的了。
一般经济学书本上所说的「公司理论」──theory of the firm──是生产理论,其要点是生产成本与竞争市场或垄断市场的话题,其「公司」是可以只由一个人独自生产而应市的。同样一个firm字,经济学者的理解相当混乱。书本上所说的关于生产与市场的公司理论,其实是生产或供应理论,弱点甚多,我在卷二──《供应的行为》──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卷三是分析制度安排的,「公司」在这里的看法是一组织(organization),其成员一定多过一个人。这是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奈特的芝加哥大学传统与高斯的伦敦经济学院传统了。这传统关注的组织问题很重要,曾经静寂过一段时日,但自五十年代的反托拉斯研究与六十年代的合约研究兴起后,从组织的角度看公司卷土重来,大兴土木,今天参与者甚众。是的,公司组织是今天新制度经济学的热门话题,文章目不暇给,不能尽述。这里我只环绕自己于一九八三年发表的《公司的合约性质》(The Contractua lNature of the Firm)说一下。
英语firm字的来源不容易考究。今天是「确定」的意思;老一点可解作「签名」。高斯则认为firm可能源自法文fermier,后者解中间人或farmer(农民)。英语的farmout解「判出去」。据说英国早期政府抽税是判出去给中间人代理的,叫作taxfarming。这与雇用农民或租土地给农户有相近之处。可见firm这个字不是指一个生产者(producer),而是指一种处理或安排的方法,或一种组织。
谁是第一位经济学者以组织的角度看公司有待考查(高斯说可能是列宁),但我第一次读到有关的是奈特于一九二一年发表的博士论文。奈特之见,是公司的形成与风险(risks)有关。生产的收入不能预先肯定,一个企业家(entrepreneur)于是成立公司,把固定的工资给雇员,自己承担风险,获取产品出售的总收入与总支出之间的剩余收入(residual earning)。这样,企业家是剩余的权利拥有者(residual claimant)。没有风险(风险包括讯息费用)就没有不能预知的剩余,而如果剩余预先知道,可看作企业家的固定工资,剩余不谈算了。
生产的收入不能准确预知是对的。一九七二年,艾智仁(A。 A。 Alchian)与德姆萨茨(H。 Demsetz)联合发表的关于公司组织的大文,也指出凡有公司,剩余收入必定存在,虽然他们对公司形成的解释是与风险无关的。
以剩余收入来界定公司有一个严重的失误,无可救药。如果一家公司的收入全部由分成或分账的安排处理,即采取「佃农」制,剩余是不存在的。如果说固定工资有公司,分成合约没有公司,说得通吗?我和你签约,合作生产,在政府有关部门注了册,获得牌照,给你固定工资是公司,公司成立后大家同意改用分成合约,公司的组织就不复存在吗?很明显,公司的存在不需要有剩余收入,这也是说不需要有风险了。
一九二一年高斯在芝大旁听了奈特两课,又拜读了奈特的博士论文,不同意奈特的公司阐释,写下了七十年后(1991)获诺贝尔奖的《公司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当年高斯二十岁,但该文六年后(1937)才发表。
高斯没有正面地从合约的角度阐释公司的性质。他的要点是公司代替市场。市场以市价指导资源的使用,而公司则以经理人指导资源的使用或员工的操作。高斯之见,有公司的存在,市场的运作就减少了。他的解释,是价格机制(price mechanism)的运作有交易费用,公司是为了减低这些费用而产生的。是哪方面的交易费用呢?高斯说主要是「发现有关价格」的费用,可以理解为厘订价格的费用了。
高斯当时很年青,对「订价」有高费用的原因说得不够清楚,而说从市场运作转到公司运作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骤眼看来有点套套逻辑(tautology)的味道。高斯的公司文章很早就有名,但多年少受重视,到了六十年代后期师友之间大都认为该文空泛,没有说什么。一九六八年在芝大我用了不少时间与高斯研讨他那早期的公司文章,因为觉得该文的内容与我正在日夕思考的合约理论相近。但当时不大明白高斯的分析,说来说去也觉得不懂。我当时不懂的是公司代替市场这个理念。
一九六九年夏天回港度假,一天下午,在铜锣湾我坐在路旁一个生果木箱上让一个孩子擦皮鞋,说好是一元的。这孩子刚开始擦右鞋,另一个孩子走来,一言不发,把我的左脚放上他的木盒,替我擦左鞋。觉得奇怪,我问:「怎样算钱呀?」其中一个孩子答:「给我们每人五角。」当我跟发现他们互不相识,突然如中雷击,心想:「天啊!这就是高斯所说的市场了。」是的,如果我穿的不是同样的鞋子,而是一鞋一靴,交易一分为二不可能那样顺利!(按:后来香港政府禁制街上擦鞋,捕小孩如捕小贩!)
这个难得的小经验使我得到启发,以不同的角度重读高斯的旧作。当时我正开始跑工厂,查询件工合约。这二者的合并及跟的推理,促成上文提到的自己一九八三年发表的公司文章,而更重要的是促成上节的合约一般理论。
修改一下,高斯提出的问题重要。在私有产权的局限下,一个生产要素的主人可以选择
(一)自己生产而把产品出售于市;
(二)把生产要素断权出售(劳力断权出售是奴隶市场);
(三)经过合约的安排,把生产要素的某些使用权交给一个企业家或经理,换取(金钱)收入。公司的形成是第三项选择。很有趣的问题:如果私有产权不存在,因而没有上述的三项选择,我们不难明白劳力或员工要受管理人或上头的指导;但为什么私产劳力的主人,会放弃市价的指引,把劳力的使用权交出去而为人所役呢?后者是选取有形之手了。
不选择市价指导而选择为人所役──参与公司组织──理由当然是因为收入较高。但较高的收入从何而来呢?一个答案是经理的指导比价格的指导准确。但一般来说,这是不可能的。经理要看市场作决策,其判断不可能比市价直接指导来得准确,更何况经理的服务是要收钱的。因为专业生产有利可图,要分工合作,所以组织公司吗?不对。专业合作生产有巨利可图是对的,但从我们分析件工时可见,原则上每个专业者的贡献可以有价,而安排合作的经理服务也有价。增加一点想象,在交易费用不存在的情况下,分工合作是不需要由多人组合而成公司来处理的。广泛一点看,整个市场永远都是分工合作,原则上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自己单人经营小企业,然后经过市场的价格机制指导专业生产与合作事宜。
艾智仁与德姆萨茨于一九七二年发表的大文(Production; Information Costs;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就直指分工合作的重要,但在合作之际有人卸责(shirk),有人偷懒,需要监管(monitor)。他俩之见,公司是为利便这监管而成立的组织。也不对。卸责等行为是不履行合约的行为,而依照本卷第四章提出的履行定律,是因为每项微小的生产贡献没有被量度而订价。换言之,卸责等行为的本身是因为公司组织的合约安排不够全面,量度订价不足,不能尽靠无形之手。有形之手是因为公司组织而起,不是因为要监管而组织公司。
我认为高斯以厘订价格的交易费用过高作为公司的成因,大致上是对的,虽然在下节我会申述不容易知道公司究竟是何物。关于厘定价格的困难,我在上节补充了高斯的分析。这里还要多加一点。那就是在合作生产的过程中,好些时我们不容易把每人的个别贡献分开。例如拋光可以各自为战,分开以件数算工资,但几个人一起操作电镀,分开量度个别贡献就很麻烦。不是不能,是费用高。
任何不是直接量度产品或贡献的其它量度,都是委托(proxy)性的,而其中比较常见的是以时间算工资。我说过了,除非买美女陪伴,时间的本身不是产品,而这委托于时间的量度算工资有履行合约的困难,需要有形之手作监管、指导,合约因而有使用条款,有结构性。
高斯所说的公司代替市场不是正确的看法,容易误导。一个比较正确的看法,是生产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回到我们上文的两个小孩擦鞋的真实例子,交易一分为二,每人五角,是产品市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