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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会散漫起来,生产力下降。工资顽固难下(比上升之易而言)是对的香港公务员的工资是明显的例子。这是凯恩斯(J。 M。 Keynes)及之后的解释失业的老生常谈。但究竟是不是为了保持萝卜与棍子却是疑问。
我认为上述的分析有三点困难。
(一)萝卜与棍子在观察上无从分开(只是说工资偏高),而又不像香港置地的例子,有竞争市场租值可比,我们也不容易判断就业的工资是否偏高了。另一方面,任何工资都是萝卜。香港置地的租金低于市价,其差距不是萝卜而是棍子,而又因为有市租比较,这棍子是观察到的,真有其物。
(二)香港置地的棍子用以减低监管(交易)费用。原则上,效率工资理论中的萝卜与棍子的作用类同。这样,我们可以说如果监管费用不存在,就不需要有萝卜及棍子了。经济不景,劳力的需求下降,工资若不下降就含意萝卜与棍子代表的监管费用增加。怎么可能呢?经济不景,监管费用理应下降,而就是不下降总不会上升。这样看,劳力的需求下降工资是一定会下降的。这也是说,以萝卜及棍子的需要来解释工资向下调整的顽固性是不能成立的。香港置地的棍子就没有增加调整租金的困难。
(三)在上文我提及,工资(wagerate)是雇用劳力以量度时间作价的合约安排,但其它还有好些可以量度而作价的特质。漠视了这些其它的量度是效率工资理论的大漏。
二○○○年的春天,牛津大学主将J。 A。 Mirrlees到香港大学演讲,其题材是关于他研究多年的效率工资理论与失业的关系,重点还是工资向下调整有顽固性。当时我在场作主持,不应该提问,但他讲后我忍不住提出第一个问题。我说:「你的失业理论是基于工资合约,但据我所知整个南中国不容易找到一张你假设的合约。他们有的是偏低的基本工资加奖金或花红,而在工厂中绝大部分的合约安排是件工。你的失业理论怎样了?」
Mirrlees很客观,立刻同意有奖金或花红的合约安排他的理论不管用,但不能肯定件工合约也否决了他的理论。以我之见,件工合约否决效率工资理论是清楚的。
(《经济解释》之八十四)
第三节:佃农理论的发展
一时大意,没有澄清本卷的名目《制度的选择》的简单意思。这里说的制度或合约安排的选择,不是指选哪种安排比较好。好不好是伦理或价值观的问题,与经济解释扯不上关系。这里说的「选择」是为什么某些安排被采用,某些不被采用,而更困难的是为什么制度或安排会转变。在经济学的范畴内,人的所有行为都是选择的结果。因此,所有观察到的制度或安排的解释,都要从选择的角度来处理。当然,有些非选择性的经济分析,例如老师艾智仁(A。 A。 Alchian)于一九五○年发表的《莫测、进化与经济理论》,精彩绝伦,非读不可,但那是说漫无目的与选择性的行为在适者生存下没有分别。在科学方法上,说行为是选择使然是经济学的习惯(convention)假设,是我这本《经济解释》从头到尾都遵守的。
史密斯(A。 Smith)一七七六年的巨著《原富》,一起笔以制针厂为例,示范专业生产(分工合作)可使每工人增加产量数百倍。我补加了专业的知识累积,可使产量的增加以千、万倍计。但专业生产是要交换的。市场是私产制度下的交换(交易)形式。市场交易是需要合约的。然而,在私产市场下,无效率或有浪费的合约安排是经济学传统的大话题,虽然合约的分析是这传统忽略了的。
奇怪,无效率或不可取的合约安排起自史密斯,虽然他没有从合约的角度看。他是从制度的角度看,差不多,因为制度也是安排。以农业为例,他指出古时的奴隶制度最无效率,因为奴隶喜欢吃越多越好,工作则越少越妙。于是佃农(与地主分成)的制度就代替了奴隶制。史密斯认为佃农制度也不善,因为收获分成等于地主抽税。他说教会抽税百分之十也有明显的不良效果,地主分成百分之五十,其不良效果更不言自明。史氏跟说,比较有效率的固定租金制度,逐渐代替了佃农制度,因为农户交了租金后,不用分成,尽取租金之外的剩余,生产意图就增加了。但史氏又认为,固定租金制也有不良之处,因为租期不够长,农户的安全保障不足。他认为近于永久性的固定租金制度是最理想的,而这后者制度是英国独有。是的,史氏认为英国的农地租用安排是欧洲最先进的。佃农制度当时在法国盛行,而英、法在历史上互相敌对,英国比法国先进是英国学者的传统看法。
上述的史氏之见,对后来的影响甚广。我曾经提及,史密斯对自私的看法,不是天生自私,而是被迫而自私的,有适者生存的味道。上述史氏分析农地制度的演进,其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的理念就极为明显了。这理念影响了达尔文(C。 R。 Darwin; 1809…1882)的生物进化论与黑格尔(G。 Hegel; 1770…1831)的辩证法唯物论,而后二者影响了马克思(K。 Marx; 1818…1883)。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将会被共产主义淘汰,是淘汰前的推断,而史密斯的制度演进与达尔文的生物演进则是事后回顾的。那是说,后二者不用水晶球。
很不幸,史氏的农地使用制度的演进回顾,绝非史实,全盘错了。历史上没有证据佃农代替了奴隶;英国本土从来没有佃农制;佃农分成不仅今天还存在,而分成合约在零售行业、出版行业、发明专利租用、石油工业等,今天是普遍采用的。
我认为英国的传统没有佃农制度,主要是他们早期的贵族领地租用制(manorial system)演变成为终生租用制(leasehold with a lease for life)。在终生(或家族终生)租用土地的安排下,贵族地主不能按预订的租期解约。这使监管佃农履行合约的费用增加。固定租金,有租收就不管,于是被选择了。
史密斯把佃农分成看作政府或教堂抽税,因而无效率的分析,还有两个漏洞。其一是政府或教堂不是地主。土地不是抽税者的私产,其使用要不是抽税者无权过问,就是有权过问也懒得问,因为抽回来的税不是私人的。这里更要指出的,是产权是制度安排,合约也是制度安排。市场的合约安排是以私产安排为基础的。论生产效率,我们应该从产权安排的角度看,而不是看合约的安排。私有产权包括自由转让权,我说过了,而自由转让权是包括合约安排的自由选择的。
其二是史氏有一个微小的忽略,严重地误导了后人。他说佃农分成是百分之五十归农户,五十归地主。这可能只是例子,但后人却认为是一般性的实际规律,以致米尔(J。 S。 Mill; 1848)认定佃农分成是风俗习惯,不能以经济理论分析。后来马歇尔(A。 Marshall)作今天大名鼎鼎的《经济学报》的首任编辑,其一八九四年创刊的第一篇文章,是关于法国的佃农制。作者H。 Higgs只调查了一个农户,其分成率竟然刚好是五十、五十!虽然Higgs指出这分成率在真实世界有变化,但他还认为主要是风俗习惯决定的。
一传十,十传百,无意的误导害人不浅。作为学生习作,我的佃农理论是由市场竞争与农地的肥沃程度、地主与农户的土地投资等决定分成率。一九六七年把一篇文稿寄到《美国经济学报》,老编竟然说虽然文章不错,但评审者坚持分成率是风俗决定的,不放弃市场的决定就不能发表!最不幸的可能是芝加哥的庄逊(D。 G。 Johnson)。这位农业经济大师于一九五○年发表的佃农分析,其结论脱不了传统的「无效率」。但庄逊是知道这结论是有问题的,只是方程式来来去去还是那样说。他后来告诉我,当年推不出满意的结论,是因为所有传统之见都说分成率是五十、五十,习惯不变。他读到我论文的附录,一九三二年中国二十二个省份、七个农地级别的佃农合约分成率,地主分成最低是百分之二十九,最高是百分之六十九,不禁叹息那所谓风俗习惯的无稽!
传统的佃农分析,是农户的劳力投入,在均衡点上劳力的工资等于农户分成的边际收益。这是政府抽税的分析了。有两处大错。其一是农户的劳力投入低于固定租金的,所以地主的分成所得远低于固定租金的合约安排。但地主是有权采用后者合约的。可以多收租金的合约安排为什么地主不采用?其二是佃农的劳力投入低于固定租金合约或工资合约,农户的分成所得高于另谋高就可得的工资。这是说,农户有多了出来的租值收入,但却不是地主,而在竞争下无主的收入是不能存在的。
我的佃农理论的基础简单而传统:局限条件是
(一)土地是私产;
(二)农户要竞争,地主也要竞争;
(三)农户的分成所得在竞争下等于另谋高就的工资;地主的分成所得等于另找租客的租值。与传统分离的,是我让分成率由市场的竞争决定(废除风俗习惯之见),而每个农户租用的土地面积也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
有了明确的局限条件与分析架构,推出理论本应易如反掌。但佃农分析有一个困难,我要苦思两天才得到答案。那是合约分成是一个百分率,不是经济学者惯见之价。这含意佃农合约中必定有其它条款才能成事,而这条款的约订是佃农劳力与土地租用的比率。后来在芝加哥大学找到的十多份中国佃农合约版本皆如是那是说,土地与非土地的生产要素皆约订。
以劳力(或非土地生产要素)之量使农地的平均租值达最高点,租出给一个农户的土地面积就决定了。地主的分成比率,是最高的土地平均租值除以土地的平均产量。这样,佃农合约的生产效果,与地主自耕、固定租金合约、雇用农工合约等的生产效果相同。在均衡上,劳力的边际产值等于劳力另谋高就的工资,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