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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解释 张五常-第4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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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的牌照与数量约束的问题是很复杂的学问,是《经济解释》的题外话,但既然与垄断有关,我简略地介绍一下。且让我转谈其它四项有保护性的垄断:发明专利(patents)、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版权(copyrights)、注册商标(trademarks)。
    (《经济解释》之五十二)
    第三节:发明专利的五个谬误
    发明专利权(patentrights)是经济学上一个比较困难的题目,很有争议性。且让我先将争议的要点说出来,指出其谬误,然后转到发明专利的本质那方面去。
    谬误一:发明专利的授予不会鼓励发明。虽然边沁(J。 Bentham; 1795)、萨伊(J。 B。 Say; 1803)、米尔(J。 S。 Mill; 1848)、克拉克(J。 B。 Clark; 1907)等学者都肯定发明专利可以鼓励发明,但陶西格(F。 W。 Taussig; 1915)与庇古(A。 C。 Pigou; 1920)则认为发明专利的授予是多余的。后二者认为发明家是另外一种人,天生下来就喜欢发明研究,有没有金钱的奖赏没有多大分别。
    经验告诉我们,说发明专利的奖赏对发明起不了作用是不对的。今天,先进之邦有数之不尽的私营发明研究室(R and D laboratories),花巨资雇用员工从事研究工作,而争取获得专利权的行为极为普及。注册发明专利的律师的薪酬是法律行业中最高的。另一个有趣的例子是美国发明大师爱迪生(T。 A。 Edison; 1847…1931)。此公摆明是为金钱而发明,平生因为怀疑他人抄袭他的发明专利而打官司无数,几致一贫如洗。
    读者不妨在自己家中游目四顾。目光所及,你会发觉差不多任何一样物品都有或曾经有多项发明专利的保障。单看你自己身上的衣物,每一样都曾经有数以十计的发明专利。话虽如此,发明专利的法例要到一四七一年,在意大利,才被推行的。旧中国的传统从来没有发明专利的法例。事实上,旧中国连科学的传统也没有。
    谬误二:发明专利害大于利。较早的普兰特(A。 Plant; 1934)认为发明专利促成垄断,对社会经济不利,不应颁发。现代的森穆逊(P。 A。 Samuelson; 1954)与阿罗(K。 Arrow; 1962)则认为发明研究是应该由政府投资下注的。
    发明专利会导致垄断是对的。但垄断可不一定导致传统上所说的浪费(见卷二第七章于后)。另一方面,持有专利的人可以将专利租出去给很多个使用者,促成竞争的局面。要是没有发明专利的酬报而使发明胎死腹中,社会的损失就更大了。不管怎样垄断,有发明总要比没有好。
    森穆逊及阿罗的观点比较湛深。他们认为一个发明是一项共用品,可以多人共享,多让一个人使用其边际成本是零。这观点是对的。他们于是认为,若发明专利授予私人,用者要付专利权的费用,在边际上享受这发明的人就少了,对社会不利。这看法却是错了。这观点的成立,是需要假设由政府投资发明,而其后用者不需要付费,发明的成本与成功机会会与私人投资研究的一样。历史的经验是不支持这观点的。
    回想昔日的共产国家,像苏联、东欧与中国,政府投资发明研究有的是,但效果怎样了?事实上,就算曾经自称是世界第一强国的苏联,对战争武器的发明研究有点看头,但消费品就一无是处。理由简单不过。发明不收费,没有私人的回报,就等于没有发明专利权的法例。我们不可以一方面承认发明专利有鼓励性,另一方面又反对收费。政府要投资发明而不收费是一回事,私人发明需要保障而收费是另一回事了。
    谬误三:发明专利会导致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又称租耗)。这起自普兰特而由巴赛尔(Y。 Barzel; 1968)发扬,虽然巴赛尔显然没有读过普兰特一九三四年的旧作──按:普兰特是高斯(R。 H。 Coase)的老师。
    这里的租值消散的论点,是指一个发明,其授予的专利只有一个奖,先达先得。这会导致两方面的租值消散。其一是众多的研究者参与研究,但获奖的只有一个,其它得不到的是重复了劳力,白费心思。从社会的角度看,这种重复不仅可使发明的价值(可看为租值)被失败者的成本抵消,而所有参与研究的人的成本总值,可能高于发明的价值。其二是因为只得一个奖,先达先得,参与竞争研究的人要斗快,赶、赶、赶,因而增加了研究的成本。发明的价值就可能被这成本增加抵消了。
    这个租值消散的论点有问题。让我先从一个例子说起吧。
    话说在大雾茫茫的大海中,一艘大邮轮沉没,乘客都是富有的人。求救讯号发出,说明谁能找到邮轮沉没之处而救起乘客的,可获巨奖。一千艘快船因为奖金而蜂拥地去抢救,但成功地寻获而得奖的只有一艘。问题是,那空手而回的九百九十九艘参与抢救的船只是否重复了劳力,导致租值消散?
    答案是:不一定。单一艘快船在大雾中找寻可能成功,但机会远不如一千艘那样大。奖金越大,抢救的船只越多。要是每一艘快船能成功的或然率是准确而又预先知道,抢救的快船数量既不多也不少,租值消散是不会发生的。但如果不能预先知道成功的或然率,或知道的不准确,那么可能太多的快船参与,导致租值消散,或太少参与,成功寻获的租值就有盈余。
    在租值消散的话题上,发明专利的授予还有另一个被所有经济学者忽略了的问题。租值消散理论的创立(本书卷三将会详述),是资源的使用权是公有的,任何人都可以竞争使用,没有约束,但使用所得的产品却是私有的。这样,因为资源是公有的,竞争使用的人太多,以致资源本身的租值下降为零。例如一幅土地是公有的,没有私人的使用权,但土地的产品是竞争者的私产。这样,土地的租值会因为太多人竞争而消散。
    发明研究又怎样了?大家竞争发明,先达者所获的发明专利权是私有的。那是说,the right to an invention是私有的。但发明研究的权利──the right to invent──是不是私有的呢?(这等于问:农产品是私有的,农地的使用权是否私有的呢?)要是发明研究的权利不是私有的,任何人都可以没有约束地参与竞争同样的研究,那么发明专利的授予就会导致租值消散了。
    所有关于发明专利的租值消散的论调,都没有提到发明研究权利(the right to invent)的产权性质,或不言自明地假设是公有的,任何人都可以没有约束地参与同样的发明研究。我认为这观点是错了的。
    首先,我们大家都同意,每个人的脑子是自己的私产。每个人的脑子不同,也有高下之分。虽然每个人都可以参与任何发明研究,但我们不是傻瓜,明知没有机会可以成为一项发明的唯一得奖者,我们是不会参与竞争研究的。我自己应该不是一个很蠢的人,参与经济研究的竞争,但胆子再大我也不敢研究基因,因为我知道必败无疑。
    自己在研究成本上没有比较优势,因而望门却步,是一种竞争的约束。要争取取胜机会,自己专业思考,增加了自己的优越性,对外人要参与竞争也是一种约束。我从事研究以价格理论解释行为凡四十年,没有发明专利的保障,但有声誉的保障,在某程度上成为一个垄断者,写《经济解释》可以赚到一点垄断租值。我欢迎任何人在这专业上与我竞争,但很少人会那样傻,愿意付出四十年生命的代价。
    回头说发明专利,在今天的先进之邦,要大手投资于发明研究的人,都懂得衡量自己的优越性与取胜机会。他们好些会跑到发明专利注册处搜集资料(称patent search),看看有谁在作类同的研究,考虑行家的优越性,或是否自己要研究的早已被他人捷足先登。这些行为是说,发明研究的权利,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私产。租值消散的机会不大。
    谬误四:绝大部分的发明专利是废物。要成功地注册获取一项发明专利,费用不菲。二十五年前我作有关的研究时,一项简单的发明的注册费用在五千美元以上。然而,不少学者指出,注册了的发明专利,有产品面市的十中无一。这是说,发明专利绝大部分是没有金钱回报的。这观点也错了。
    好些发明专利是废物,没有错,但可不是绝大部分。这是因为数之不尽的专利注册,不是为了本身生产赚钱,而是作为保障继续研究之用。你要发明有市场产品的甲项,在研究过程中发明了乙、丙、丁,这后三者本身没有市场产品,但对甲的发明是有帮助的。为恐他人在甲的发明上捷足先登,你不妨在乙、丙、丁等项目上先注册。
    基础发明专利(basic patents)是指那些协助最终有市场产品但本身没有市场产品的发明专利。虽然没有市场产品,但有价值,注册专利的费用不菲,申请注册的人是不会明知是废物也申请的。
    谬误五:发明专利漠视基础研究。好些学者认为发明的酬报只限于最终获得专利而生产于市的人,在基础研究上下苦功的没有酬报,所以基础研究被漠视了。这也不对。基础专利注册的普及姑且不谈,学术行内那所谓纯为研究而研究的,历来都很世俗化。美国的名大学一般都持有不少发明专利,科学教授们不少注册专利,而校方与教授之间因为权利界定不清而大打官司的例子时有所闻。学术很有趣味,令人神往,但不是神圣或大公无私的。
    (《经济解释》之五十三)
    第四节:发明专利的本质
    无论我们怎样肯定发明专利的授予会给社会带来利益,从而解释发明专利制度的发展,我们不能否认在原则上发明专利可能对经济有很大的损害。最明显的害处是发明专利的权力可能过大,压制了其它的发明研究,以致得不偿失。
    举一个例。好些人说人类最有价值的发明是轮子。这个连小孩子也能想出来的圆形之物,自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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