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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完全手册-第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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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权股票的来源问题。在美国、上市公司一般根据公司扩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批、在公司历次增资扩股时、预留一部分普通股股票作为公司认股权计划可用股票、比例约为全部普通股的零、五一%、由经理层提出具体方案、报薪酬委员会、每年核实执行一次、也可以从二级市场回购。在我国、回购问题也是迟早要解决的问题、并应制定特别条例允许发行新股供认股权计划行权。当然在具体实施中可能还会遇到一个问题、即有些公司在未上市之前已实行了职工持股、并在职工持股会中设定了预留股份、这一部分在上市时、如何处置的问题、这个问题显然可以转为认股权可用股份。
 四、会计计帐问题。在美国、大型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的附注中、一般都有一些关于认股权的注释说明。建议财政部制定《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计划会计细则》、规定授予认股权时、不在会计报表上反映、待行权后再反映。
 五、授予主体问题。一般为公司股东大会。因为认股权行权从短期看、对公司股东有利润摊薄影响、故应是股东大会授予、所以要处理好股东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当然在非上市公司、也有规定由董事会赋予经理层期股设置的。
 六、评估、考核和督导问题。为防止受益人内部操纵、弄虚作假、应建立一个科学的考评体系以便对其年度经营状况进行考核。而我国现在缺乏这样一个健全的公司内部财会制度和对经营者的评价体系。
 上述种种问题的产生与高新技术板上市公司的相关立法尚未出台有直接关系。籍此我国建立高新技术板之际、建议立法者参照国际惯例、大胆借鉴发达国家与地区创业板市场的经验、制定全面的法律规范、建立全流通股市场、为风险投资提供充分的进退渠道。积极实行职工持股与认股权制度、使得高科技企业中人力资本的价值得以充分体现。由此顺应国际化的发展潮流、使中华民族在新世界的竞争中立于世界强族之林。  
作者 徐永前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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