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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完全手册-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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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管理者对资本运营态度积极、对资本运营的了解与把握需要有关专业人员或参与人员的帮助、三分以下、对创业板上市兴趣浓厚、但经营思路局限于传统的产品经营、二分以下。
丁六、创业板上市企业七大预选标准〔四〕
 财务状况评分标准
 一、生存性指标分析
 产权结构分析〉资产负债率介于五十%到六十%之间、五分、介于六十%到七十%之间或三十%到四十%之间、四分、七十%到八十%之间或二十%到三十%之间、三分、十%到二十%之间、二分、零到十%之间、一分、其它、零分。
 现金流量分析〔分别考虑以下五个子项、每项计满分一分〕〉企业内部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营业现金流量是否为正〕〔正〉一分、负〉零分〕、是否有能力通过营业现金流履行其短期债务责任〔能〉一分、不能〉零分〕、增长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靠营业现金流还是外部融资?〔营业现金流〉一分、外部融资〉零分〕、现金流量是否有盈余〔净现金流量是否为正〕〔正〉一分、负〉零分〕、融资方式是否适合企业的整体经营风险〔适合〉一分、不适合〉零分〕。
 盈利能力分析〉净资产收益率大于二十%、五分、大于十%、四分、大于零%、三分、大于十%、二分、大于二十%、一分、小于二十%、零分。
 经营效率分析〉分别考虑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等五个项目、将其与行业平均水平相比较、采用五级判断标准〔高或略高〉五分、相似〉四分、略低〉三分、低〉二分、很低〉一分〕。
 二、成长性指标分析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八十%以上、五分、六十%以上、四分、四十%以上、三分、二十%以上、二分、零%以上、一分、其他、零分。
 主营业务利润增长分析、针对公司当期和上期主营业务利润的不同情况、分别对应下列不同情况进行评分。    
丁七、创业企业改制九大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对于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来说、如为非公司制企业应当先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通常要注意以下九个方面的问题〉
 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和折股问题
 企业在改制时、需要聘请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分别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报表审计。资产评估的结果可以作为增资的计价依据、但只能以经审计的帐面资产净值进行折股、折股比例可不按一∶一。对于国有资产而言、折股比例不低于六十五%、其他性质的资产对折股比例没有特别的限制。
 人、财、物的『三分开』原则
 具体而言〉一、人员独立。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不应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上市公司与股东单位中双重任职、财务人员不能在关联公司兼职、股份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必须完全独立。二、资产完整。企业改制时应合理进行资产重组、保障股份公司形成完整、独立、健全的生产经营体系。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三、财务独立。股份公司应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应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得与其控股股东共用一个银行帐户。
 改制过程中的财务调整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往往涉及合并、分立、资产剥离等事项、主要包括〉一、原公司的会计制度与股份公司的会计制度的差异应作好调整、二、原来的会计核算不全、有避税问题、应补交税收、并作好相应的帐务调整、三、资产剥离过程中要进行帐务和凭证调整、如属于会计政策的差异造成的政策性调整、只在申报的报表中调整。
 持续经营的计算
 企业的持续稳定获利能力是投资者投资信心的保证、鉴于此、二板市场通常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通常要求申请人必须符合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二年以上的规定。这一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一、申请人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开业时间是否在二十四个月以上、二、申请人是否符合管理层稳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在提出发行申请前二十四个月是否曾发生重大变化、三、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二十四个月内、是否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该种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进展。
 股东出资方式
 依据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可采用现金出资、实物出资和无形资产出资等方式。但从创业板的实际操作情况来看、有些问题仍需要关注。一、现金出资比例不宜过高。在发审委对拟上市公司进行核准时、特别关注是否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为现金或短期投资。现金出资比例过高、一方面会使投资者对公司持续经营和稳定性产生疑问、另一方面也使投资者对企业下一步的增长潜力产生怀疑。如果在改制的时候、不可避免出现现金比例偏高的情况、那么、就要为这些现金找到一个好的用途、即投资于一个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项目。二、无形资产所占比例问题。通常对于一般的股份公司而言、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其注册资本的比例不高于二十%。而由于创业板面对的是高科技成长型企业、人们看中的就是企业的技术含量、因此、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发起人以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根据发起人协议的规定执行。但对于筹备上市的企业来说、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规则没有正式公布之前、有关审批管理部门、如工商管理部门可能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规定执行、即股东出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最多不高于三十%。
 股本规模与社会公众持股比例
 为了保证创业板市场的流动性、避免股权过于集中、增强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创业板市场通常对上市公司总股本和社会公众持股比例加以规定。如、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二千万元、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不少于二百人、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对于公司的股本总额可不设上限。
 大股东持股比例及其售股限制
 创业板市场通常对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和上市后的售股行为在数量和时间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如规定公司发起人在股票公开发行后持有的股份不能低于总股本的三十五%。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咨询稿〕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内不得出售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包括由于公司送配股而增加的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申请冻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六个月后方可出售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前的所有股东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售其所持该公司股份。
 引入独立董事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除了要设置『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外、还要引入独立董事、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通常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包括二名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董事会指定。独立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的经营管理、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职责。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咨询稿〕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上市公司的雇员、二、最近一年内曾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三、上市公司股东或股东的雇员、四、其他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管理员或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五、《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的人员。
 拟上市公司的业务规范
 对于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来说、在改制期间、突出和规范主营业务、是赢得证券审核委员会和投资者青睐的关键。在选择和规范主业的过程中、券商和拟上市公司应坚定以下几项原则。一、集中资金优势、突出主营业务、二、明确的高科技主题概念、三、足够大的市场空间、四、持续创新能力与产品的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五、主业发展已初具规模、六、在财务报表中突出主营业务、七、谨慎选择募集资金投向。
证券时报
丁八、创业企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为提高创业企业股票发行核准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创业企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公告如下〉
一、审阅申请文件草稿
 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制作申请文件草稿、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草稿前、参照《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并出具辅导总结报告。
 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草稿前、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考试。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草稿、并将审阅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二、受理申请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创业企业正式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三万元。不同意受理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正式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后四五日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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