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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了村民自治组织的原则,但实际运行中村委会的行政体系末梢色彩依然挥之不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可是,怎样就算‘指导、支持和帮助’?怎样就算‘干预’呢?”浙江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周炳泉问道。
在这样的格局中,村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面对过多的行政干预和传统势力,罢免权往往停留在纸上。在山东莘县史河口村,村民史朝旭曾经联合45名村民,按了手印将反映村干部问题的材料寄到乡政府,然而很快收到一纸劳教通知书,说他“侮辱干部”,是“村霸”,提供证明的七个人均为村委会成员及其亲属。
史朝旭说:“法律是这么规定了,但负责执行法律的不还是他们干部吗?我们老百姓除了征集签名,向上面反映,还能做什么?我们是能管钱还是能抓人?本来是指望他们(村委会)替我们说话的,他们不给老百姓办事难道我们再自己另外选个村委会?也得上面承认呀。”
这种尴尬成了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绕不开的“魔障”。农村的现实权力规则是个人力量难以违逆的,一个又一个徐士法和陈忠武就诞生于这样的“场”中。于是,从村民手中选出来的人,有些迅速蜕变融入原有格局,有些在当选之前就深受熏陶一门心思逐利,有些无法适应而很快出局。民选村委会被上级罢免、撤换的实例,不绝于耳。
学者贺雪峰指出:“民主是权力均衡的结果,相对于乡镇行政机构,分散的农民在实现有效的组织化之前,是谈不上力量的。”
村政问路山东省鱼台县谷亭镇的姜庄村,田姓家族最大,马姓和周姓次之。
前任村主任田素省及村委会其他两名成员被村民马宜场带头罢免。乡镇党委组织选举了临时支部,由两名周姓成员和一名田姓成员构成。姜庄村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原来的被上访者,如今变成了上访者。
临时支部里的田姓成员,已经扛不住压力,提出了辞职。新掌权的临时支部和马宜场等人在村里发起成立了专业经济合作社。第一批统一购进化肥农药,为农户每亩节省7块来钱。村里的文艺演出队已经发展到100余人,乡镇也给新办的村图书室捐赠了书籍。
他们还就明显违规的白条账目问题提起了诉讼。他们自己联系场地组织查账,为了保存原始记录他们硬是靠双手抄写账本。在原村委会组织的选举会议上,马宜场当场质问:“选举委员会在哪里?成员都是谁?秘密写票间在哪里?你们这是违法选举,谁敢宣布有效谁负责!”
舆论认为17号文件对监督小组、村务公开、决策程序等具体制度环节作出了规定,旨在加强“后三个民主”的制度建设。如果说,2002年中办发14号文,着重解决的是如何保障农民的选举权问题,那么17号文以规范组织形式和基本程序等方式,把有关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落到实处,提供一个制度化的解决模式。
专家们指出,14号文和17号文是一个有机整体,前者解决的是基层民主选举问题,后者解决的是选举后的问题。两者要一并实施。学者党国英认为:“有效的监督只能是职业政治家之间的监督,民主选举制度还是要强化,重点是建立健全竞争机制——哪怕是一个村里两大派之间的监督。”有宗派并不可怕,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引导它们成为互相制衡的力量,并由此降低整个社区付出的监督成本。
年届八十的辛秋水,是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原研究员。他在安徽省推行“组合竞选”已有十四五年时间。这种方式首先在各村民小组产生候选人提名,由他们自由组合自己的竞选班子,并且全员公示。辛秋水说:“因为要全部公布名单,候选人一般不敢明晃晃地把亲兄弟或者地方上声名狼藉的人拉进去。这样无形中化解了宗派大族的操纵能力。搞试点的地区,当选的好多都是小姓、外来户。”
而贺雪峰更愿意强调以农民权益共同体的促成来“分权”。
他们主张继续强化、拓宽和加深选举环节的制度建设,提高“人为操作”的难度,以此落实17号文,推进村民自治下一步的发展。
对“后选举”问题的辨析,其实质正是村民自治行至今日,下一步的现实判断和路径抉择。
创建时间:2005…3…17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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