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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咸平76篇-第4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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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手续,拥有合作公司40%的权益。1998年至1999年的两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不景气,北京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开发建设被迫停工。2000年后,北京房地产市场节节走高,而一度被迫停工的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的价值更是不断攀升,当时的估价即超过了10亿元人民币。二商集团个别项目负责人垂涎于嘉利来的股权,于是勾结社会恶商,买通北京市工商局以及北京市外经贸委的个别公务人员,组成合谋团伙,竟诬陷香港嘉利来未履行出资义务,由北京市外经贸委将香港嘉利来拥有的合作公司的股权“批送”给合谋团伙成员,再由其在香港炒卖这份抢来的股权,由合谋团伙背后分享获利。2001年9月28日,北京市外经贸委向已经更名且更换了股东的新合作公司核发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香港嘉利来彻底失去了在合作公司中的股东地位和自己依法在公司中享有的所有权益。
  2001年10月25日,香港嘉利来先后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即现在的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并一度惊动了国务院有关领导。尽管商务部的行政复议、副总理吴仪指示、国务院法制办调查都从支持了嘉利来的合法权益,但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却判决商务部一审败诉。事发到现在已经3年多了,但事情仍然没有解决。
  作为嘉利来公司,则走过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选择了企业维权。第二阶段,当他们看到北京三个部门拒不执行中央政府部门的决定时,他们又选择了反腐反贪,主要是通过向上级部门检举揭发北京二商集团等部门有关人员的腐败行为。而当法院一审判决之后,香港嘉利来案件已不是个别的经济纠纷和腐败问题,而成了一个带有典型性的部门团伙腐败案件。当一个企业作为法人遭遇行政暴力“死亡”时,问题已经上升为一个国家和全社会的问题,上升到了公益层次。
  嘉利来事件并非个案。香港远洋实业公司在辽宁的遭遇如出一辙。1993年3月,香港运洋实业有限公司与辽宁省水利厅投资开办的辽宁胜天通讯技术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由港方投资,辽宁方经营,在大连共同组建防汛通信网。两年后,由于辽宁胜天公司未按合同还本分利,还擅自将经营权转让给不法私企,以至应返还资金被截留,香港运洋公司于1995年1月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辽宁胜天履行合同,否则退还投资款。此间,出现过数次的反复,甚至由最高法院经济庭出面干涉,由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派调查组到辽宁调查。沈阳市法院自1995年5月至2000年1月先后3次判决,均判港方胜诉。辽宁省高级法院于2000年6月终审判决:胜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港方投资款约61万美元、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但即使这样,胜天公司以无资产可还为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香港运洋要求再审,追究被告上级主管部门辽宁省水利厅和第三人的连带责任,后由沈阳市铁路法院负责审理执行。
  期间,香港远洋实业公司不断四处奔走,将数百份投诉信送往中央、辽宁省和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引起多方的关注和重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香港特区政府、国务院侨办、港澳办、国家工商管理局、辽宁省政府、大连市政府等部门的领导(很多是一把手)亲自过问并先后发函,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官方媒体先后3次调查此事,向中央高层反映情况。
  2004年12月8日,香港运洋公司与辽宁胜天公司长达10年的“马拉松”积案终于结案,运洋公司索回投资本金360余万元人民币。虽然这比嘉利来血本无归的结果要好一些,然而这不是个圆满的结局。在经历长达10年的纠葛之后,即使终审判决胜诉,运洋公司却仍然被迫做出让步,索回的360万元只是应得赔偿1000万元人民币的三分之一。
  香港远洋公司董事长胡福生的话让人感到心酸:“内地出来的,还能找到人,要是我们(土生土长的港商),找谁去呀?还不是上天无路、入地无门吗?所以只有一条路,躲着点,不投资,东北三省不敢去。”
  这些事件中折射出内地社会法治观念的薄弱和司法系统的无力。各地政府、企业以及个人无视法律法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地方政府与黑恶势力甚至能够互相勾结,粗暴干预司法,不惜动用行政手段介入司法审讯过程。这些现象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间,屡见不鲜,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情况。能够最终获得司法公正判决的个案少之又少。港人在内地投资权益如此被掠夺,让人感到寒心、愤懑而又无奈,这种情况不能继续下去。
  港商面临的上述风险,目前很难消除。内地法制观念的淡漠、司法体系的无力,加上香港和内地司法系统缺乏有效的合作协调,导致对港人投资的侵占行径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另外,港人在内地一般单打独斗,不够团结,没有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权益保护组织。这也是他们易受欺辱的原因之一。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港人投资权益被侵害的问题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已经不再仅仅是经济上的纠纷,而是直接牵涉到香港社会的安定和谐,关乎民众对香港的未来发展的信心,更关乎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的形象。解决了港人投资权益保护问题,也就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香港的根本问题。
  如何才能有效保护港人的投资权益呢?我建议成立非官方性质的公益型基金会,专门负责维护港商在内地的合法投资权益。
  所谓公益型基金会,是指非政府、非盈利、自筹资金并自设董事会管理工作规划的组织,其创办目的是支持或援助教育、社会、慈善、宗教或其他活动以服务于社会福利。
  公益基金带有浓厚的慈善色彩,带是与我们日常的慈善行为大有不同。二者都是指出自爱心帮助他人,但是慈善(Charity)原意是基督之爱,行动上表现为以宽厚仁慈之心乐善好施。公益(philanthropy)则具有更广泛和深远的含义。它的拉丁字根的原意是“爱人类”,引申为促进人类福祉的行为,较“慈善”社会性更强,覆盖面更广,更侧重长远目标和效果。例如,在东南亚海啸中,香港市民或者团体自发捐助受灾地区,就是慈善行为。但如果把它组织化、经常化,并设立进一步探究灾害根源的研究项目或机构,并制定各种计划,这类的捐赠就成为公益事业了。这种机构一般就是以基金会的形式存在。
  公益基金在社会发展和改良中起着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以美国为例。有人将美国20世纪社会渐进式改良成功的原因归结于政府改良、公众批判、公益基金作用等三大主要力量。如果从这三个角度看,香港的政府改良正在进行,公众批判(舆论监督)力量也很强,但是公益基金作用相当微弱。而在内地公益基金作用几乎没有。
  公益基金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可以补充和配合政府功能。在一些政府力量无暇顾及或者不宜介入的领域,公益基金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二是具有维持公正、监督社会的功能。由于公益基金虽然与政府有合作的可能,但并不直接接受政府的指令,由于规模大,也不容易受到某一社会利益集团的操纵。所以,其独立性较强,对社会中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有责任有能力去纠正。三是推动社会公益项目的发展。基金会往往通过投资或者捐赠,推动对教育、科学、文化艺术、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建设和发展。
  从前面港人投资现状看,我们恰恰需要一个公正、有力、高效的大公益性基金会来保护港人的投资权益。
  港人投资权益保障基金会将具有三方面的作用。我分别用三个类比来说明。
  一是起到“团练”的作用,即对政府的补充配合作用。所谓“团练”,是指民间团体或者民间武装力量。19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太平军和捻军相继起义。清廷正规军八旗兵已无战斗力可言,无兵可派,朝野束手无策。当时,允许各地组织“团练”,即民间武装力量。曾国藩的湘军和李鸿章的淮军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的。后来“团练”发挥了主导作用,消灭了太平军和捻军,为清廷消除了祸患。放到今天的情况看,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保护港人投资权益的良好愿望是无可争议的。但是特区政府在内地无行政执法能力,鞭长莫及,与内地合作机制又不健全,不能在保障港人在内地投资权益方面有所作为。中央政府主要掌握宏观问题,对于具体的个案难以有精力去应付。把所有港人权益保护的案子集中到中央政府去处理,显然是不现实的。地方政府则容易形成区域和部门利益,都有偏袒本地的倾向,对抗这种黑恶势力的动机和实力不够强大。港人投资权益保障基金会是公益性基金,独立性强,能够维持公正原则,秉公办事,完全可以弥补上述不足。在政府难有作为的时候,基金会作为民间的“团练”冲锋在前,必然有力地支持和配合两地政府保护港人利益的心愿。
  二是发挥“镖局”的功能,即在个案上为港商保驾护航的功能。中国古代有镖局盛行,就是为了消除商业交往中的抢劫、偷盗等风险因素。镖局凭借良好的信誉和专业的保安措施对促进交易的顺利安全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当今的社会中,“商业镖局”仍有存在的条件和必要。港人投资权益保障基金就要发挥“保镖”作用。基金会将接受香港投资商的求助请求,利用它聚集的法律、财务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和广泛的社会资源,通过监督、起诉、呼吁、调解等各种方式,最大可能地避免和减少对港人投资权益的伤害。例如,某一家港商在内地遭遇合法利益侵害,基金会将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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