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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杰克逊还在伦敦开设了办事处,在那里,他可以见到英、法、苏联的代表,这些代表正在为即将到来的战争罪审判法庭起草章程、组织形式和诉讼程序。他不仅是美国在纽伦堡的主要起诉人,而且是参加1945年6月…8月在伦敦举行的4强谈判的总统代表,国际军事法庭的要约就是在那里拟订的。因此,杰克逊拥有了这样一种权力,在他之前或之后,起诉人都没有他那样的权力。他创造了这样一个他将要在那里出现的法庭,而且,形成了大量的、程序化的法律,这个法庭将把这些程序化的法律用于他将提交的案件中。
在使纽伦堡审判案形成的过程中,杰克逊并未行使绝对的权威,相反,他在伦敦向英、法、苏联的代表作了让步,每一个代表都要遵循他们自己国家独立的法律惯例,因此,杰克逊竭尽全力使英美法系与欧洲大陆的法律体系相协调。比如,杰克逊和他在伦敦的谈判对手不得不采用这样的一种起诉状,即对在开庭之前已受到了审判的人进行起诉。这样做,杰克逊自己承认:〃我将不知道该如何着手进行一个审判(正如在欧洲大陆国家那样),在审判时,所有的证据已被包括在起诉状中。我不知道审判时还将有什么可做,就我自己而言,我不知道在开庭时做什么。〃最后,作为一种妥协,由杰克逊和他在伦敦的同伴起草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16款规定:〃起诉状应该包括对被告起诉的所有细节。〃
另外,该宪章第15款要求同盟国的主要检察官承担〃调查、搜集和编写所有必要的证据〃。为赞成一个更加大陆化的方案,该方案包括一个快速的审判,以及把司法和检察功能比较少,而且不要那么严格地区别开来。苏联代表尼基琴科将军说:〃苏联代表团认为,在这类审判中,没有必要接受法院是完全公平,且全然不知案情过去情况的一方这样一种原则。〃
对此,杰克逊的回答是,法庭的〃法官们将调查证据,并得出一个独立的决定……这就是为什么在最初,美国的立场就是这里必须要有审判,而不应该是政治迫害……我不同情那些人(比如,那些可能的被告),但是,如果我们决定要有一个审判,那么,它必须是一个真正的审判?quot;
1945年8月8日,杰克逊通过谈判,获得了4强在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上的签字。这是一个国际执行条约,它允许成立一个独立的4人法官小组(其中的每一个都将分别由美、英、法和苏联政府任命),该小组负责起草自己的工作程序和规则,并且被授权给被告定罪和量刑,这种定罪和量刑只要小组中有3个人同意便可成立。此外,杰克逊谈判通过的这个宪章,保证了被告对有关自己被起诉的细节进行了解的权利,以及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法庭代为盘问起诉证人的权利,它还保证了被告方进行辩解的权利,以及保证被告享有全部法定程序的权利。
另一方面,杰克逊则同意了谈判对手关于诉讼程序〃没有必要循规蹈矩地遵守英国人的法律〃。宪章第19款说:〃该法庭将不受严格遵守证据法规定的限制,它将在最大限度上采用一种有效的、非严格的法律程序,而且将承认任何被认为有证明价值的证据。〃第18款也要求该法庭〃把审判严格限制在由起诉而产生的问题的快速审判之中……〃
关于起诉方面,杰克逊在该法庭获取的判决权限内,给如下一些行为定罪而制定的条款方面作出了贡献,这些行为指个人必须承担责任的罪行,它包括:
(a) 反和平罪:指策划、准备、挑起或进行一场侵略战争,或是违反国际条约、协议和保证的战争,或参与实施上述任何罪行的一个共同计划或阴谋。
(b) 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罪行。这种罪行包括但不限制于杀害、虐待、放逐、奴役占领区的平民,杀害或虐待战俘、海上人员,处死人质,掠夺公共或私人财产,野蛮毁坏城镇和村庄,或以假借军事需要为名而进行的蓄意破坏。
(c) 反人道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期间对于任何平民的杀害、种族灭绝、奴役、放逐的非人道罪行,或是以政治、种族、宗教为由而实施的迫害。无论它是否违反犯罪所在国的法律,只要该迫害属本军事法庭判决权限之内或与之相关,均属此罪。
参与制定或实施一个共同的计划或阴谋而犯下上述罪行中的任何一种的领导者、组织者、唆使者以及同谋,都要对由任何执行这些计划的人所犯下的罪行负责。
该宪章的战争罪定义,在很大程度上与美国的长期禁令、国际法一致,也与1899年…1907年有关陆地战争的法规惯例的海牙公约一致。当然,在本宪章中关于可诉讼的罪行陈述中,反和平罪则是杰克逊和美国政府的一个大胆的、更具创新力的努力的结果。用泰尔福德·泰勒的话说就是?quot;它根据通行的国际法,开启了确立侵略战争是一种罪行的先例。〃根据反人道罪这一单独的法律种类,〃种族灭绝〃这一概念一个由杰克逊的纽伦堡小组的一位成员命名的概念被法律给予了更多的重视,该概念指对在纳粹统治下对犹太人及其他少数人种的种族灭绝。
负责这个问题的助理检察官是拉斐尔·莱金,他后来在联合国种族灭绝公约的批准方面,为美国进行了疏导工作。
在关于起诉方面,宪章的第9款授权该法庭认定,如果一个单独的被告曾是一个组织的成员(比如党卫军),那么,该组织〃就是一个犯罪组织〃。第10款承认,该宪章的任一签约国都可以采用单独的起诉程序对某一个单独的人进行起诉,以起诉他曾是某个犯罪组织的成员。〃在任何这一类型的案件中,如果一个组织的犯罪性质被认定、被证实了,那么,将不再进行审判。〃
杰克逊在这些条款的制订方面,要求迫切,〃因为它们确立了方式,而借助这些方式,大量的罪犯通过数量较少的、花费时间较长的案件或一个主要的案子就可以被缉拿归案。我们案子中的难题就是,我们有大约20万个犯人,但我们不想有20万次审判。〃
关于辩护,杰克逊和其他同盟国的代表们阻止纳粹那些发布命令的高层官员或执行命令的下层人员逃避法律责任,因为他们或是发布了犯罪命令,或是执行了这些命令。
在1946年4月17日给杜鲁门总统的报告中,杰克逊总结说: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清楚明确地运用了国际法的要义〃策划、发起战争,并大规模地驱逐,以及因种族、宗教、少数民族等原因而处死人,均属犯罪。这种罪行的作恶者,无论其职位高低,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都将在法庭面前为此承担应有的责任。
对杰克逊而言,该宪章不仅仅是一个特殊法庭的宪章,〃它在未来的国际法里将是一个基本的准则。〃
1945年8月29日,杰克逊和其他同盟国的起诉人,在国际军事法庭宣布对24人进行起诉。这些被告是:
赫尔曼·戈林,德国空军元帅,战时经济的负责人。1939年至1945年4月3日,任阿道夫·希特勒的指定继承人。
鲁道夫·赫斯,希特勒对他口授了那个恶毒的政治信仰声明《我的奋斗》,纳粹党魁。1941年5月,他空降到苏格兰(在那儿,他被作为二次大战期间英国政府的国家要犯拘禁),试图不顾后果地与乔治六世谈判,以取得和平。
约希姆·冯·里宾特洛甫,纳粹德国的外交部长,通过谈判使日本依附于欧洲轴心国,在确定、放逐和大规模屠杀犹太人方面,犯下了累累罪行。
威廉·凯特尔,希特勒最亲近的军事顾问,德国陆军元帅,颁布了在战时处死苏联战俘及抵抗纳粹统治的非德国籍平民的命令。
恩斯特·卡尔登勃鲁纳,党卫队保安处的首脑,德国盖世太保(国家秘密警察)的掌门人。
阿尔弗雷德·罗森堡,帝国东方占领区部长,纳粹党的主要理论家。
汉斯·弗朗克,希特勒的主要法律顾问,波兰占领区的总督。
威廉·伏里克,1935年驱逐德国犹太人的《纽伦堡法案》的撰写人,纳粹内政部长,波希米亚与摩拉维亚(现在的捷克共和国)的帝国总督。
尤里乌斯·施特莱彻,自称〃令犹太人上钩的头号引诱者〃,排犹主义的纳粹报纸《风暴》的出版者,1935年纽伦堡大会的主要组织者在该集会上,希特勒颁布了反对犹太人的新法规。
瓦尔特·芬克,纳粹经济事务部长与帝国银行总裁,为德国的战时侵略和最终解决犹太人问题提供资金。
希尔马·H·G·沙赫特博士,战前帝国高级经济顾问,后来加入德国抵抗运动,反对希特勒。
卡尔·邓尼茨,德国海军上将,希特勒的忠臣,从1945年4月30日(希特勒自杀的那天)到1945年5月2日(邓尼茨被同盟国政府抓获的日子),代理德国元首。
埃里希·雷德尔,邓尼茨的前任,海军元帅。
巴尔杜·冯·席纳赫,希特勒青年团的首领,奥地利的战时总督,其祖父在美国内战期间任陆军少校,在亚伯拉罕·林肯的葬礼上任名誉扛棺人。
弗里茨·沙克尔,德国图林根地区的纳粹首领和总督,以及奴役劳工的总负责人。
阿尔弗雷德·约德尔,德国最高指挥部行动参谋总长。
马丁·鲍曼,希特勒的私人秘书,以及纳粹党副元首,在纽伦堡审判期间失踪,故受到缺席审判。
弗朗茨·冯·巴本,在希特勒之前任总理。1933年1月,此人帮助希特勒登上总理职位。
阿图尔·赛斯…英夸特,党卫军的将军,任奥地利的帝国总督,荷兰占领区的帝国专员。
艾伯特·斯佩尔,希特勒的心腹,德国战时军工部长。
康斯坦丁·冯·牛莱特,冯·里宾特洛甫的前任,任纳粹外交部长。
汉斯·弗里茨彻,纳粹的新闻评论员,以及纳粹宣传部长戈培尔手下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