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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整个社会生产力极大丰富之前,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基础一定是产权,有产权的人他的自由度增加,发展可能性扩大,所以产权是人人都想要,人人都嫌少的东西。
2。这些稀缺资源需要流转
资源的稀缺性特点,决定了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把有限的资源合理配置到社会需要的各个领域中去,以实现资源的最优利用,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这就需要通过流动的方式来实现。马克思就曾经讲过:“资本只有在运动中才能增值”。产权也是一种资本,所以产权也只有在流动中才能保值增值。
实际上,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对于国有资产来说,国家要实现对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优化调整,就必须对国有资产进行战略性重组,通过国有资产的有进有退,实现在纯公共产品领域和关键行业的控制或引导,实现对垄断性行业的控股、参股并合理竞争,实现对纯竞争性私人产品领域的有序退出。要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调整,只能通过国有产权的流动重组来实现。
而对于投资人来说,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其对投资回报的向往和渴望,只要是能产生投资回报的地方,资本就会通过各种渠道去参与、去介入。
中国国有经济在建国五、六十年以来所形成的独特优势以及对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美好预期,使得大量的资本包括民营资本、各类投资机构甚至是境外投资机构一直在积极找寻着介入中国国有企业的机会和时机,而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调整与国有产权的流动重组,正是给他们提供了机会。
因此,现实经济中,不管是从作为产权出让方的国家和国有企业来说,还是从各类投资人来说,都存在着对产权流转的潜在需求。
3。市场对产权的流转能起到促进作用
关于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作用,早已为古今中外的无数经济学家所论证,并在现实的经济生活被充分印证了的。对于国有产权的流动重组,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是采用计划方式,另一种是采用市场方式。
经济学理论和大量的实践已经证明,采用市场方式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手段。在这方面,前苏联和东欧改革模式的教训尤为深刻。中国国有资产流动重组经历过的行政划拨方式、审批转让方式被证明了只能在少部分特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应用,而大多数国有资产的流动重组更适宜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对于同一个产权标的,不同的经济主体有着不同的预期,市场就能起到促进作用。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国有产权私下交易所导致的暗箱操作、私下授受与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呼唤一个市场平台为国有产权的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提供服务。
事实上,在3号令出台以前,各地方政府支持当地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实践,已经有力地证明了市场同样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4。价值判断存在差异
不同的投资人有不同的投资偏好,因而对同一份产权转让标的有不同的预期和价值判断。
以本书开篇提到的“雪津啤酒”为例,啤酒行业和钢铁行业对它的的价值判断就明显不同。因为啤酒生产商收购“雪津啤酒”可以更加突出自己的主业并提高市场占有率,而对于钢铁企业或其它不相关行业的投资人来说,对啤酒行业不感兴趣,对“雪津啤酒”的价值判断就要低得多。此外,境外啤酒商和境内啤酒生产企业对“雪津啤酒”的价值判断也存在巨大差异。因为对于境内啤酒生产企业来说,他们在中国境内已经有了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收购“雪津啤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销售额,属于“锦上添花”的好事;而对于有志于进入中国啤酒市场但尚未进入的境外啤酒商来说,收购“雪津啤酒”成了在中国啤酒市场实现“零突破”的捷径,可以说是“雪中买炭”,当然愿意出更高的价格。
正是由于投资人投资偏好的差异及随之带来的价值判断差异,在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充分发现投资人显得越发的重要起来。
5。有为产权流动重组的市场存在
产权交易采用市场方式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有产权市场存在。中国产权市场产生于80年代后期第一次股份制改革的高潮时期。它源自于国有资产战略性结构调整,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产物,其设计初衷是想通过“公开”与“竞争”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力,提高国民经济的总体水平。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3号令出台前全国产权交易机构已达到200余家,已基本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交易制度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和市场服务网络,初步具备了服务产权交易的信息积聚功能、价格发掘功能、规范鉴证功能与中介服务功能,并在服务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国有产权交易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6。只有市场才能形成合理的价格
转让方出让产权是为了变现,希望卖一个高价;投资人买产权是投资性是为了投资,希望少投入多产出,这里就产生了一个矛盾问题:如何定价?从转让方角度,可能更多地考虑形成产权过程中原始投入的积累,反应在资产评估的过程中有重置成本法。但从投资人的角度考虑,他们关心的是投资这份产权在未来可能带来的收益,对于形成产权过程中原始投入的积累则并不看重。一份要卖的产权要成交就必须有人买,从这个意义上讲,产权的价格不是由转让方决定的,而是在竞争条件下由出价最高的买者来决定。
因此,对于转让方来说,要想卖一个好价钱,就应该通过市场来充分地发现买者,并在促成多个买者之间竞价的过程中争取产权转让价格的最大化。
7。市场失灵现象不可避免,允许例外
西方经济学曾就认为,在完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市场经济能够在自发运行的过程中,仅仅依靠自身力量的调节,使社会上现有的各种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达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状态。
但是,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市场失灵现象的普遍存在,不单单体现在一般性的商品交易市场中,在国有产权的市场化交易过程中,也同样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比如说,事关国家机密的不能进场;涉及到原创知识产权,涉及到品牌,国家必须控制的也不能进场;上市公司的产权交易要到股票市场去交易,不能进入产权市场等等。再好的改革措施和制度安排,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都是不合适的,要允许例外,因此,在3号令规范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过程中,需要对这些特殊事项予以规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例外事项虽然没有进场交易,但在强制进场项目进场交易效果的影响下,变得更加审慎了,规范化的程度得到了显著提高。
三、地方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实践为出台政策积累了经验
如何保证国有资产的流动而不流失?对于这个问题,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在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各级政府部门分级授权管理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部门能否有所作为呢?答案是肯定的,事实上也有很多的地方政府部门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到2003年国资委成立颁布3号令出台前,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看到了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所取得的积极效果,采取了出台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方式,要求当地的国有产权有偿转让行为要进入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并赋予了产权交易机构合法性与权威性,为产权交易机构在市场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提供法规保障。
1993年9月,青岛出台《青岛市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暂行办法》,并于1994年8月出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企业产权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规范国有中小企业出售行为,1997年出台《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产权进场交易;1996年4月,福建出台《福建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河北出台《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1997年,浙江出台《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江苏出台《江苏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上海出台《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2002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出台《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湖北出台《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出台《关于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云南出台《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办法》,等等。
在这些政策性文件的促进下,各地产权交易机构一方面建立健全各自的产权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另一方面努力完善交易服务功能,并积极配合当地主管部门规范国有产权进场交易。
通过对这些政策性文件和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实践经验的横向比较,可以得出这一阶段的地方规则和做法的几个特点:
首先是产权的概念得到界定。将产权定义为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并把知识产权包括在内。这是我国产权实践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是,对于产权概念的界定还没有统一的表述,产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没有明确和统一,各地的界定有所出入。
其次是交易主客体基本上确定。出售方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受让方为法人和有独立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基本上排除了地区、行业、所有制和境内外的限制。
第三是明确了交易的审批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进行了权限划分。国企出售基本上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根据企业类型、资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