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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领导干部出差收受的红包在清朝叫“程仪”(“程仪”是明清流行的礼节或陋规的一种,即以路费的名义送上的礼物或贿赂。);请官吏办事送的红包叫“使费”;请中央各部批准什么东西递上去的红包叫“部费”。这类陋规的名目还包括离京送的“别敬”,夏天送的“冰敬”或者“瓜敬”和冬天送的“炭敬”,向领导的秘书或跟班送的叫“门敬”或“跟敬”。(现在则宽泛且模糊地称为“不正之风”,全然不顾其规则性的作用。)。“敬”的具体分量取决于双方关系的深浅、京官的用处和外官的肥瘦。
送这些东西有两个目的:一是联络感情,说明白点就是为了升官。如今官员的升迁和明清官场是一样的,仍然取决于与上级的关系,层层递升上去,每一层的成功与否都取决于争当“接班人”的技巧,而整个过程都象明清一样没有老百姓插手的份;二是争取资金项目。与上级领导和部门联络的利益如此巨大,送红包便势在必行了。有了这种根基,没有名词可以发明名词,没有经验可以摸索经验,没有传统可以创造传统。
上级官员到下面视察,遵循潜规则,县里照例要掏钱意思意思。如果财政紧张,就要找私家摊派,但是他们不说“摊派”,而说“帮贴公费”。用现在的表达方式,他们的所作所为不就是乱摊派吗?但仔细品品人家的措词:“帮贴公费”——行为的主动发出者一举从索取者变成了掏钱方。在“公”字面前,人家“自愿”,就不能叫摊派了。
外官留别敬,早已成为官场不成文的规矩,外官、京官也已经形成思维定势。在官场,由“热”而“凉”,就是送礼没有达到期望的目的,希望变成失望。
“ 别敬”具有礼物与贿赂两重性格,它是礼仪式的贿赂,又是贿赂式的礼仪,礼仪与贿赂合一,既降低了礼仪的意义,又抬高了贿赂的身价,雅典别致的名字,遮盖了几多丑恶。
法国大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专制国家里有一个习惯,就是无论对哪位上级都不能不送礼物,就是对君主也不例外。”这里说的当然不是中国,不是清朝。看来,向上司、向君主送礼,表示自己的忠诚,中西一律。
种种陋规,虽然范围有大小,数额有多少,但都外边围绕着一个中心,这个中心就是权力中心。下级官员为什么要结交首长秘书?就因为他们接近权力中心。所以,规礼的数额虽然一般以官阶的高低为准则,却又非一层不变。真正起到作用的不是别的,正是权力,尤其是那些能够直接产生影响的权力。
凡是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就至少同时存在着腐败的可能性。权力与利益的交换,中国人几乎是无师自通。只要存在着权力,只要这权力能给别人带来好处或者造成伤害,权力的拥有者和这权力的受益(或者受害)者之间,就很容易产生一种权与利的交换关系。然而,权力又是不可能取消的,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地权力的监督和限制。
因此有个说法:“没有监督的权力是腐败的根源”。按照这种说法的逻辑,只要有了监督,也就不该有腐败了。可惜事情没有这么乐观。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自秦汉时期就有专门的监察部门。西汉时期叫“御史府”,东汉时期叫“御史台”,明清改为“都察院”。都是直属天子的独立部门,不但不受其他官员和部门的制约,反倒有权监督一切部门和官员。
他们的权力很大,本来是为了保证监察工作的雷厉风行,却使监督本身就变成了一种特权,一种更不受限制和监督的权力这样一种权力是没有人不害怕的。
其实,就算这些监察官员都很廉洁,也很努力,恐怕也只能监督非典型腐败,监察不了典型腐败,因为根本没法管。
问题并不在于或者不完全在于有没有监督,而在于由谁来监督和怎样监督。象历代皇帝那样监督肯定不行,因为历代都是官员监督官员,等于自己监督自己,哪里监督得了。自然是越监督越腐败。如果硬要监督,除了大幅度增加监督成本直到国家无法承受以外,别无出路。
中国人对待腐败的态度,其实一贯是采取双重标准:别人搞腐败就痛恨;自己搞或者自己家里人搞,就不痛恨了。痛恨往往是因为没有自己的份儿。另外,中国人也一般只反对典型腐败,不反对非典型腐败。
中国人喜欢送礼,实际上许多人的送礼,并不一定就是想攫取更大的利益,多半还是为了避免伤害。在中国传统社会,一个手中握有权力的人,如果想伤害一个并无权力的平民百姓,那是很便当的,有时甚至不过是举手之劳。
红包,是用相对较少的代价换取公正和安全的经济手段,也是中国人(包括老百姓和地方官)在千百年历史中付出血的代价才换来的人生经验。在整个社会尚未得到合理的改造之前,我们不能单纯的谴责红包。
所谓“非典型腐败”,其实是一种区域性历史现象。主要在有着专制主义传统的发展中国家。我们不难发现,无论典型腐败,还是非典型腐败,都无不发生在权力关系之中。腐败这东西,战场上没有球场上有,商场上没有官场上有。战场上靠的是武力,商场上靠的是财力,它们都不靠权力。商场上如果有腐败,则这种商业活动必与权力机构有关,如和政府做生意,或者需要政府批文。
腐败是与权力和利益有关的事情,是权力与利益之间的一种交易。因此,但凡存在权力关系的地方,就有腐败的可能。如果这种权力关系比较隐蔽,则表现为非典型腐败。 同样,只要这种权力是可以赎买的,腐败就必然发生;而当这种可赎买的权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以至于原本通过正常渠道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也要进行权力的赎买,权力的赎买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时,非典型腐败就会成为社会难以根治的顽疾。
非典型腐败是一种“习惯性腐败”或“常规性腐败”。它不但是腐败的隐蔽形式(典型腐败则是其公认形式),也是对权力的“习惯性赎买”。也就是说,只要一发生权力关系,就立即想到要进行赎买,或者必须进行赎买,哪怕对方履行的只是份内职责,自己的要求也正当。这就和典型腐败不一样,典型腐败往往有特殊的要求,往往是徇私舞弊;非典型腐败却不是,它不是要走后门,而是要走前门,只是请你按规定把门打开,但因为开门的权力在你那里。
久而久之,习惯成自然,它就成了惯例,成了规矩,因此也叫“规礼”、“陋规”(即所谓“潜规则”)。陋而成为规,腐败而成为习惯,可见问题之严重。所以,诸如此类的做法和规矩虽然不是典型腐败,也不是什么大案要案,却是社会风气败坏的典型表现。
养成这样一种“习惯”需要三个条件:一是整个国家已经成为一个权力至上和权力蔓延的社会;二是权力可以赎买和必须赎买已经成为全民共识;三是对于不造成典型腐败的权力赎买,大家已经习以为常,不认为是腐败。中国两千多年的专制主义政治制度便恰好满足了这三个条件。
首先是集权。两千多年前由秦始皇创立的政治制度,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帝国制度;由此产生的社会,则是一个典型的专制社会,也是典型的权力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包括政权、产权和人身权利,也包括荣誉、地位和生存条件,一切都是由权力来决定的。
有权力的是官员,皇帝的权力虽然最大,但和老百姓隔得太远,感受不到。最能让老百姓感受到权力礼花(施惠能力和加害能力)的,还是各级官员,尤其是地方官。老百姓从自己的切身感受中不难深刻体会到,一个官员如果要施惠或者加害于自己,是何等地轻而易举。官员的权力虽然只是皇帝授予的代理权,但用在老百姓身上,却威力无穷。而且,正因为是代理权,才格外可怕。一方面,官员可以动用国家力量来对付你,足以使你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另一方面,皇帝又不可能对所有的代理人进行控制,也不可能受理所有的冤屈。您能做的,只能是设法赎买官员手中的权力,而这又等于说谁当官谁发财。当官也就不可能不成为人们的向往。
何况皇帝也不是人人能当的。有可能当的是“官”。因此,只要有可能,当官都是许多人职业选择中的首选。尽管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圆这个梦,但这并不影响他们把官场当作效仿的对象,把官职、官位、官衔和官员的级别当作社会价值的计算标准,按照官场的规矩和做派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这就是“官本位”。
“官本位”其实就是权力本位,它同时也是伦理本位。因为伦理治国的原则是:儿子服从老子、妻子服从丈夫、下级服从上级、全国服从皇帝。这其实是把所有的伦理关系都介绍成了权力关系;或者说,把道德关系(君仁臣忠、父慈子孝)转换成了权力关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实际上正如儿子不能反抗老子,民众也不能反抗官员,因为官员也是他们的父母。于是权力本位和伦理本位便可以集中表现为官本位。
官成了本位,官场也就成了榜样。因此,如果官场中的权力是可以赎买的,那么,社会生活中的所有权力也就都能赎买。如果官场中权力的赎买已经成为一种习惯,那么,社会上所有的人便都会习以为常。也就是说,如果官场上发生了“非典”,整个社会便都会传染。
问题在于,任何王朝和政府,都绝对不会允许典型腐败的大规模大面积发生,除非到了王朝的末日。因为这不但与他们标榜的道德原则相悖,也会从根本上损害统治集团的长远利益。大规模大面积的典型腐败,会造成国库空虚、民生凋敝,社会动乱。这是有眼光的统治者所不愿意看到并必须竭力制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