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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的社会条件,就是我国以现代化为目标的改革尚未完成,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我们的社会调控系统,其权力在逻辑上是不受限制的,一般的公民(包括绝大多数干部)面对这么一个几乎无所不包的系统,感到自己之无能为力。
中国旧传统的伦理范畴,全都来自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这五种伦常关系。其中君臣是父子的扩大,移孝作忠;朋友则是兄弟的变种,朋友间称兄道弟是中国特有的现象,极其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所以五常实际上是三常:父子、夫妻、兄弟。可见中国旧传统的伦理,真正的核心是血缘。“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在这种文化背景下,行为的是非标准是以己身为中心,沿血缘关系外推,与自己在血缘关系上近者为是,远者为非,越近者越是,越远者越非,其结论当然是与自己没一点血缘关系者便可以随意处置,根本不觉得有什么不妥之处。而假如有人胆敢秉公而无视血缘关系,裙带关系,在传统道德看来倒是应该受到谴责的。
朋友是兄弟的变种和扩大,是三纲五常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既然中国传统文化如此规定了,现实生活中的任人唯亲、结党营私等就是必然的。也就是说,从血缘关系发展到关系网,在此种文化中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当关系网和人治、官本位搅在一起的时候,就出现了爪牙和靠山。
带有浓重农民文化痕迹的宗法思想,这种文化氛围造成了一种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容易进行和容易蔓延的态势,故而是属于腐败现象发生发展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构成宗法思想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是传统文化中对子女的态度。从整体上说,中国人头脑中“将子女的一切包下来,为儿女作牛马”的观念,与“一切依赖父母”的观念相辅相成,形成了千百代人的恶性循环。很多贪污分子就是在对儿女的疼爱中犯罪的。
道德作为一种文化指令,起作用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叫做外在制裁,即以社会舆论和社会奖惩为手段,通过对个人行为的褒贬损益来迫使人们就范。
另一种叫做内在制裁,即通过个人内心深处的是非感而表现出来的自我约束。
道德力量主要依靠外在制裁的,是“他律”的道德;主要依靠内在制裁的,是“自律”的道德。孕育出“他律”道德的是耻感文化;“自律”道德则以罪感文化为根基。所谓耻感和罪感,通俗地说,就是:当一个人判断事情的好坏是根据别人会怎么想、会怎么说为标准时,那就是倾向于耻感的;如若不以别人的态度为主要标准,而是以事实本身对不对为判断标准,就是倾向于罪感的。
在倾向于耻感的文化氛围中,人们习惯于根据习俗或者权威的意见,而不是根据自己的判断来考察事情的是非,因此,从众心理有着极其巨大的影响。于是,当社会风气出现某种程度的不良倾向时,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参加进去,从而使不良倾向更加严重,范围也渐次扩大。中国传统文化也有相当浓重的耻感倾向。当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积累到某种程度又没受到足够的惩罚时,便有越来越多的人以“别人干得我也干得”为由,而投身进去。
专制体系下的国家即是社会,社会也是一大家庭。此中的组织之基本原则无非“尊卑、男女、长幼”,读书明理的状元、进士、举人、秀才高于无知小民,男高于女,长高于幼。礼仪可以代替行政,纪律可以代替法律。本来人类天生就不平等,各人只有在这不平等的关系中各安本分。法律只在各人不安本分的情形下处罚坏人,所以民法、商法、公司法、破产法等全没有提及,法律限于刑法,内中又以“十恶”为首,同一罪名也看对方的亲疏关系按“五服”之不同定罪。
这种法制的好处则是能持久不变,所以2000年的制度本质不变,尊卑、男女、长幼的顺序也不变。
一个社会的架构不仅是社会价值之所寄托,也是经济发展之关键,更是军事力量之来源。中国传统社会之组织既以尊卑、男女、长幼之序次组成,亦即上重下轻,又因其注重形式不较实质,所以只要冠冕堂皇,在功用上打折扣没有关系。威权既然凝聚在上,底下实际的情形经常无人过问。
腐败文化的形成及其后果
在二次世界大战后腐败盛行,以至于形成了一种“腐败民俗学”。这种民俗学对于人民怎样处理私生活,他们怎样看待政府旨在巩固国家、指导及促进发展所做的努力有决定性影响,它容易使人民认为,掌握权力的每一个人都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他家庭的利益或者他觉得应该忠于的社会集团的利益来利用权力。腐败已经进入人们的生活方式,成为一种文化。
贪污腐化的风行在官员中形成以权谋私的恶习,在民间造成凡事以钱开路、行贿收买的歪风。社会中上上下下都把贪污腐化、索贿行贿当作顺理成章的事情,一个人没有“关系”办不成事,有了钱却可以做他想做的任何事情。一个是“钱”,另一个是“权”,有了这两者中的一种就可以在社会上通行无阻。有权者可以凭借手中的权力发财,有钱者可以利用钞票购买权力影响政策。至于法律、纪律、规章制度,只不过是一种约束无钱无权者的“软条条”,什么国家利益、社会整体都成了滥用权力者装点自己门面的摆设。
起初,滥用权力主要发生在那些掌握财务的政府工作部门,比如,负责发放许可证、审批配额、征收税费、发放贷款和福利款项等工作部门。后来,腐败逐渐蔓延,从行政系统扩大到卫生医疗和教育文化部门,并进而渗透到司法界。腐败最终“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一种行为准则,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一种社会心理,我们可以称为“腐败文化”。
腐败文化的核心是极端的个人主义和小团体主义。官员或者民间人士进行权钱交易时,把个人利益或者小团体利益置于国家和社会利益之上。他们 实现自己的私利,不惜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个人从腐化行为中受益,成本却由全社会来承担。集体主义和国家意识遭到摈弃,社会道德水准全面滑坡,各种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行为泛滥,整个社会随之走向堕落。
腐败文化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大大削弱国家的能力。腐败行为的滋生反映了法律的无能和松弛。法纪本来是以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为己任的,但腐败行为恰好是以对法纪的公然的或隐蔽的违反为特征。腐败越猖獗,人们对法纪的权威越藐视。在现实中,当腐败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形成风气时,法纪在这里就没有人认真遵守了。法律和纪律失去了其权威性和约束力,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也就大大削弱了。当公职人员不再关心国家目标和公共利益的设想而一心谋取私利的时候,当社会各阶层都只关心一己之利而对国家和民族前途漠不关心的时候,整个社会就会丧失它的凝聚力。这个时候民众处于一盘散沙的状态,政府已经威信扫地,没有任何号召力了。
腐败还造成权力的体外循环。腐败是利用权力换取经济财富。有些腐败行为尽管是通过合法的途径,但这些权力的运用却是出于谋私的动机,而且结果也是消极的;大部分肮脏交易则是以滥用权力的不法形式进行的。因而,任何腐败行为都是对政治体系中各种规章制度的破坏。当腐败在一个政体中成为普遍存在的行为时,这个政治体系原有的行政秩序就已经名存实亡了。
腐败的盛行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个“灰色的”关系网。在政府各部门中和社会上,一些人利用各种亲缘关系(家庭、宗族、部落、村社)和 人情关系(同学、同乡、同事、朋友、战友、上下级等)结成以谋取个人和小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关系网络。他们之间的行为准则是相互忠诚。这种忠诚导致人们把个人或者小集团的利益放在国家利益之上,公共准则无人理睬,最终导致公共秩序的伦理基础的丧失。结果,各种正式的规章制度没有人遵守,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是依据灰色关系网中的内部准则,而不是公共准则。
这实际上是在正式的政治体系之外,又形成另外一个权力体系。这套体系的运转不靠正式的规章制度,而是以不成文的内部准则为依据。这些内部行为准则以个人之间和小集团内部的互相忠诚为出发点,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则是次要的考虑。因此,灰色关系网的存在使正式的政治制度和行政秩序形同虚设。(这实际上就是吴思说的“潜规则”)
基于个人和小团体的相互忠诚,腐败行为在政治领域形成了一种保护人与被保护人的庇护关系。所谓保护人——被保护人关系(又称保护人——被保护人结构或庇护型关系),是指作为保护人的政府官员个人或者小集团在分配社会有价值的事物(如权力、财富、名誉)中优先照顾与自己关系亲近的人,后者则以对前者的忠诚、支持或者服务作为回报由此建立起来的等级关系。政治体系本身是一种层级制结构,腐败则依据官员的等级层次,在有亲缘或者人情关系的公职人员之间以及官员与民间人士之间形成一种庇护关系。
具体表现为:一是领导人任人唯亲。各级官员在公职人员的录用和提拔时,不以才干为标准,而是把与自己关系远近作为第一考虑。下级官员或者民间人士为进入政治体系和得到掌权者的庇护,不惜财力、物力,“拉关系,走后门”,结果使一批不具备行政工作能力的人进入公务员队伍,政府工作效率和质量难以保证。
二是干部队伍中的拉帮结派。各级领导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把对自己忠诚的人安排在身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