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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南北一刀切,发达地区被切掉的只是尾巴,而欠发达地区被切断的却是脖子和脑袋。这也是造成地区差别尤其是东部沿海城市与欠发达地区差距越拉越大的重要原因。
例如土地的使用,任何一个地方的发展都是需要有土地保证的,以前东部沿海和各大城市包括北京发展中,用掉了多少粮田,毁掉了多少“鱼米之乡”!而今严把土地关,虽然是必要的,但对于人口高度密集的中部地区来说,中部崛起才刚提出,发展才刚起步,若不从这一实际出发,实行一刀切的土地供应政策,要么就会抑制中部发展,要么就会出现违规用地现象。所以,要保证决定与政令落到实处,一定要避免政令、决定一刀切,要考虑地区差、时间差、发展水平差,更多考虑欠发达地区,更多照顾弱势群体,改变很长时间以来出现和存在的以大压小,以强变弱造成的不和谐。
在很多地方,对一些领导打招呼、递条子,法院不惜背离法律也不敢“不遵”,对于这样的行政干预司法,法院是不敢报告的。各个级别、部门的领导找院长、找法官,批条子、打招呼,有的压力可以顶住,有的实在没有办法。
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了保护本地企业,明示或者暗示法院系统怠于执行外地法院对于本地企业的判决书、裁定书,导致外地企业即便赢了官司,最终得到的也只是一张“法律白条”。对于司法系统的人来说,这些并不新鲜。
有太多的“实权人物”,地方法官和法院是“根本得罪不起的”。而这种非法干预,正在变得越来越隐蔽,过去往往以指示、批条子等书面形式直接表现出来;现在则往往以某领导的口信、电话等非书面形式进行干预,让受案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左右为难。这种不留痕迹的干预方式,不仅达到了干预目的,而且还把所有的责任完全推到了执行者的头上。
当前一些领导身边有一个庞大的权力市场,有些人利用领导批条赚钱。
司法不受行政干预,这不仅是《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更是宪法的规定,但事实是,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况已经非常严重。“法官的上司只是法律”,在许多时候只能是一种理想。行政权力的介入,在中国司法本身无力承受之重。
在中国,行政干预司法历史悠久,在传统社会中,司法从来就没有过独立地位,甚至长期由行政兼理司法,行政和司法不分。近代中国进行了现代化改革,但历史的影响并没有彻底消除。建国后,行政依然十分强大,行政权是国家最大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干预司法不但不会受到抵制,在许多人、许多时候都会被认为理所当然。司法机关自身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因为长期以来,司法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从社会体制到公众意识都没有给予司法机关足够的尊严和威严。
到现在为止,虽然名义上法院和同级政府是平级,但从管理体制上看,行政机关常常把同级的司法机关看作下级,人民法院也甘居下级。
除了历史的和意识的原因外,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下,司法不得不在行政面前低头,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财政制约。尽管宪法确认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并将司法机关从同级政府中分离出来,但在人财物等方面,仍然受到同级政府的管理。这种体制决定了司法机关尽管在宪法上的地位与行政机构是平行的,但实际上要受制于政府。
《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司法机关有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司法可以对行政权实行制约,从而提高司法的地位。而且按照现代法治要求,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在内的各种国家权力的运作都应当纳入司法最终审查的范围。但是,虽然司法和行政可以相互制约,但因为司法部门在财政上要仰仗地方政府的鼻息,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院的支出都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由地方政府拨付,自然就缺少杜绝对方干预的底气。
由于目前司法执行体制中,执行机关的人、财、物严重依赖于地方,难以抵御执行中的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现行的财政体制,是司法独立审判和执行的最大障碍,是行政得以干预司法的最重要原因。司法的经费从制度上看,好象是由人大决定的,因为最终要人大通过预算,但因为预算的政府在做,在现行体制下,人大通过预算有时只是一种形式,所以,司法部门的财政实际上是由同级政府在分配。
财政制度的改革虽然呼声很高,相关改革也在进行,但改革到位恐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牵涉的东西太多,比如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部门之间的利益问题,不同地区发展不平衡等等。让司法的归司法,行政的归行政,既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也是完成政府转型、实现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的必然要求。
地方政府干预司法,有体制上的问题。在司法和行政关系中,法院的独立性天生存在一个缺陷,从人财物来看,地方法院的经费由地方政府拨给,不是由中央拨给。法官也是由同级人大任命,背后还有党委。这些使得地方政府在资源控制方面大大强于法院,造成法院的被动和屈从。
近年来,宏观调控的失利、整顿房地产不力和各地与土地有关的问题频繁发生,所有这些迹象都表明中央权威和权力的弱化。并且这次比以前更为严重。因为现在中央权威的根源不仅仅在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更在于中央政府和地方经济势力之间的关系。
第二波的中央地方关系的改革在所难免。对那么大一个国家来说,中央地方关系的改革既要巩固中央的权威与权力,又要继续依靠地方的制度创新精神求得进一步的发展。
如果光是地方制度创新,没有中央地方关系的总体变革,那么,权力重心会继续往下移动,甚至最终出现政权的地方化。但如果集权不当,地方制度创新就会被遏制甚至被抹杀,可持续发展就会成问题。
要在整体上改革中央和地方关系,除了继续有选择性集权,看来别无他法。选择性集权的目标就是要在第一波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中央地方关系的制度构架。
无论怎么做,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如果没有中央地方关系的制度再创新,让目前的形势顺其发展下去,必然会继续弱化中央的制度权威,最终造成更具有实质性的中央权威危机。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初期,社会缺乏诚信,许多经济交往从一开始就孕育着巨大的风险,市场经济中打官司是正常的,是必要的。但是,现在社会上流传这样一种说法:打官司赢了执行不了,等于打了一张“法律白条”。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执行难”。
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形成有非常复杂的因素,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应当说,我国目前的经济制度安排是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的深层原因。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全国无条件地地方服从中央。改革开放后,中央将一部分权力下放到地方,形成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饭”。这种格局一方面确实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但是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地方区域经济的弊端。在这种体制安排下,地方领导按照地方人大选举法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而在重“经济建设”的政绩目标下,地方领导也就千方百计地保护地方利益,否则地方人大也有权罢免他。这样,难免在地方利益和国家利益,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产生冲突时,地方利益占上风。而经济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带来的是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法院院长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经费是由地方同级政府财政拨款,法院的各种建设都有求于地方政府部门。
除了中央和地方经济体制以外,还存在部门之间的所谓“条条管理”。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将行业分为纺织、冶金、、煤炭等各种中央行业,成立了相应的中央部委。虽然这些部委现在都已经撤消了,成立了集团企业,但是由于旧体制和观念的惯性作用,在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困难国有企业被作为被执行人时,由于种种原因的干扰,执行起来更加困难。
好多潜规则至今依然行之有效地支配着中国政治社会不少领域的实际运作。尤其是某些地方官员,或者与当地的利益集团构建了一个权力瓜分与利益分配的生态圈,或者肆无忌惮地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一个对上抗命,对下欺压的特定政治氛围,更有甚者,长期以来,一些贪污腐败分子为了逃避惩罚,一个惯用手法就是以组织名义和貌似合法的形式,干违法乱纪的勾当;当追究责任时,又以集体研究为名搪塞。这种21世纪官场之怪现状,其产生的杀伤力已经超过一般人的想象。
中央集权的权威性一旦受到弱化,其实就是长治久安的基础已经松动的迹象。中央权威,无论是钢性权威还是柔性权威,无一例外将受到严峻的挑战。政治体制改革条件无法被人为地刻意地予以回避。不痛下决心改革,不正面接受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阵痛和挑战,一旦执政党内以及行政体系大大小小、形式不一的既得利益集团形成气候,“官家主义”和“杂霸秩序”就会构成政治游戏规则的主流意识,既得利益集团与中央威信产生冲突之后的虚应,尾大不掉,导致最后的各种形式的抗命。“下情无法上达,上情难于下达”,结果是“权为私用民之灾,法为私用国之害”,政府权力被私利化,给党和政府造成严重危机,给社会秩序和道德秩序造成严重混乱。
地方官员为了显示政绩或者支持地方保护主义,常常对中央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甚至弄虚作假。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中国的制度设计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