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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中央的反腐败意图不够真诚,也不是主观能力有限导致程序设计不完善,被腐败分子钻了空子,而是扩大党内民主这一强化自下而上权利的方向与自上而下建构的权力体制之间客观上存在张力。几乎所有有利于权力监督的加强民主权利的措施,都可能削弱自上而下的权力控制。因此,决策者只能在适当加强党内民主监督与保持自上而下的控制力之间寻找平衡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既规定了“选拔干部必须得到多数群众的认可”,但同时又规定了“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这种决策意图上的摇摆,导致程序设计上的模糊,也给具体操作者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使干部选拔迄今为止未能真正摆脱“少数人选人”与“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困局。
权力职位是一种极其稀缺的有限资源,对它的需求不但竞争激烈,而且具有刚性,官员升迁只此一途,必然会不惜代价;当成本上升未达到不能承受的临界点时,腐败分子仍然会趋之若骛。正如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所说:公开与透明是腐败的天敌,民主与监督是防腐的利器。官场腐败、吏治腐败所表现出的韧性并不表明扩大党内民主以完善干部选拔制度的方向有误,只说明在这个方向上现有力度还不够,加强党内民主监督与保持自上而下的控制力之间的天平还有必要向着前者倾斜。否则,政权的稳定性与有效性不能建立在良好的均衡点上,长期失衡的结果不但是执政能力的每况愈下,而且可能危及政权本身。
12。23关于香港的廉政
香港的廉政是全世界都有名的。它也经历了从贪污盛行到廉洁政府的过程,香港的做法可以给我们许多启示。
香港的以德养廉和高薪养廉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点。贪污是一个制度性的问题,如果我们实现了合法的程序,制度是透明的,是有问责性的,制度性的腐败就可以降到最少;香港对贪污采取的态度是“零度容忍”,就是说如果有贪污行为,就要绝对打击。
官场文化与社会文化往往是一种互动关系,以前香港的贪污违法活动不只限于公职部门。在私人机构就长期存在收取酬金的传统,这种做法很难同贿赂和非法收取佣金区别开来,相反它却被社会普遍认为是一种推动业务的手段。其后果是,私人工商机构中互相贿赂有增无减,不行贿办不成事情,不给好处做不成生意。
严厉打击和制度防贪是香港的成功经验,他们的反贪策略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意识的提高和公众教育;二是建立制度包括司法、立法、行政、私营机构、公民社会、传媒等;三是预防工作;四是严格执行法纪。
廉政公署是专门反贪的机构,它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按照权力来源于谁就对谁负责这一基本的法理原则,廉政公署由特区行政长官任命,并只对其负责;但是如果特区行政长官涉嫌贪污受贿,廉政公署一样有权力差处他。因为香港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没有一个人一个机构可以凌架于法律之上,特首也不例外。
贪污是一个隐蔽的罪行,不容易调查,要给廉政公署足够的权力;当然,如果一个机构的权力太大,一定要有一个适当的制衡,不然这个机构自己也会出问题。有来自内部的和外部的监督机制。廉政公署是一个执法机关,不是一个检控机关,没有权力提出检控,权力在律政司那里;廉政公署的权力只是调查、收集证据,证据收集完了提交给律政司,告不告、提不提出公诉都是律政司的责任。
一个开放、透明的社会,有来自社会的监督、有传媒的监督。传媒什么东西都可以揭露出来,立法会什么都可以问,你做了什么决策,出台了什么政策,都要向公众交代明白。传媒的监督是制约廉政公署滥用权力的一个很好的环节,传媒的自由报道,对公众人物特别是高官都是警醒和制衡。
大陆的腐败给人的感觉是“越反越腐”,腐败现象本身越来越复杂,腐败领域从以前的海关走私、行政审批到现在的用人腐败、买官卖官、司法腐败,确实比过去严重了;今后一段时间,腐败的案件可能还会上升,反腐败是反到深层次,揭露出来的问题就会越多,但从长期看,腐败程度会有降低的趋势。
香港的廉政公署是唯一的反腐败机构,内地目前却没有一个统一的反贪污机构,检察院、公安局、监察部、纪委都参与贪污腐败案件的调查,但这样容易分散力量。内地反贪一定要在制度上有所改进,应该由一个固定的法律部门去做,可以考虑把四个反贪部门的力量集中起来,不由各地方管理,集中后的反贪权力或归人大、或归国务院协调,只对中央负责,这样效果会更好。
香港清廉之道:反腐败为何能行之有效
据总部设在德国柏林的“国际反贪组织”公布的“清廉指数”调查称,香港地区在1997年之前,“清廉指数”排名世界第18位,而1999年则排名第15位,2003年又上升到第14位。其后,基本保持了这一位置。这一举世瞩目成就的取得,无疑与香港地区廉政公署成立多年来打击贪污腐败的行动密切相关。
大陆近来何闽旭等大案要案频发,我们特地找来两本新近出版的有关香港廉政公署的书——黄晓阳的《廉政公署全传》、何亮亮的《解读香港廉政公署》,试图探寻其中的奥秘。
以前常有人说,香港的清廉之道有两个方面:一是高薪养廉,二是惩治有力。细察这些反腐案例,你就发现此言也不尽然。
其实,比起大陆,香港的惩治力度逊色多了。大陆的腐败分子动不动就判个十年八年,甚至十多年,以至死刑。可是在香港,廉政公署出击的第一案——葛柏贪污案。总警司葛柏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贪污四百多万港元,也就定罪四年。在香港,还从来没有因贪污罪被判十年以上的。如果一定要说香港反腐败惩治有力,那么只能说是经济上的重罚,因为罚款最高曾达1400万港元。
不过,廉政公署有一个绝招——“零宽容”,就是你贪污一元,那也是贪,他们也要查。并且,如果被起诉的贪污罪成立,那么这个人将失去高达几百万港元的养老金和公职。在香港高级警官洗锦华案中,洗锦华只因性贿赂罪名成立,就被判两年,失去了373万港元的退休金和公职。正是这个“零宽容”,使香港官员想贪而不敢贪。
而用于养廉的高薪只能让人可以不贪,但不能阻止人要贪。在1974年成立廉政公署以前,香港的公职人员同样享受高薪的待遇,但那时香港却是世界上最不廉洁的地方之一。当时,作为殖民统治者,港英政府更重要的职责是替英国掠夺香港的财富,他们无暇顾及公职人员的腐败问题。后来,迫于民众和媒体的压力,才成立了香港廉政公署,直属总督负责。不过,这种行之有效的最高行政首长负责制,维护了廉政公署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在法律上赋予了廉署独享贪污案件的调查权。廉政公署成立后,从当时腐败最严重的领域——警察系统着手,重拳出击,连破数案,从而树立了威信,廉政公署令那些贪官们噤若寒蝉。就这样,从那时走到今日,香港才赢得了“清廉之都”的美称。
其实,从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出,香港反腐败还有另外两个更根本的利器,那就是严格而完备的法制制度和民众的正义之气,它们从制度和监督上保证了香港公职人员的清廉。
一般来说,降低腐败机会和腐败利益,增大腐败分子被查获和被惩罚的可能性,这是构建一个国家或地区防治腐败体系的两大基本要素。只有把这些基本要素融入反腐败体系的各个环节中,才能在防治腐败中起到标本兼治的作用。严格而完备的法制制度和民众的正义之气正是从降低腐败机会和增大腐败分子被查获的可能性两个方面入手的。
从二十世纪中叶开始,香港就一直朝着自由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经济的各项制度逐步完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精神已逐渐深入人心,香港人把“司法公正”看得比什么都重要。世界著名的研究组织美国传统基金会连续多年把香港评选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系。他们认为,香港的法治精神和独立的司法制度是值得称道的。
香港的法律对程序非常执著。比如,书中的葛柏案,谁都知道葛柏可能贪污了四百多万港元,但进入法律程序后,被定案的仅仅两万港元。再比如陈裘大案,所有的犯罪事实可谓证据确凿,但仅仅因为警方办案时,某种程序有可商榷之处,结果被法官裁决终止聆讯。从表面看,这种执著于程序似乎有点过分,以至于使受贿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但是,如果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不执著于程序,便可能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这种法治精神的长期熏陶下,香港民众对打击腐败有一种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心,在廉政公署查处的案件中,多数线索来源于民众的举报。并且,执法的严肃性和反腐的“零宽容”提高了民众反腐举报的积极性。从权力的监督角度看,民众(权力授予者)对官员(权力授受者)的监督是最合理也是最有力的。
透过书中的这些案例,可以得出结论:香港的反腐模式之所以成功,不仅是因为有一个直接向最高行政首长负责的香港廉政公署,不仅是因为廉政公署形成了调查、预防、教育“三管齐下”的稳定机制和一支高手如云、行之有效的反腐队伍,更重要的是,它的反腐机构是建立在一个市场经济制度较为完善、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民众积极参与的社会环境里,并且还有一个“零宽容”的反腐利剑。
12。24 关于高薪养廉问题
高薪养廉是香港和很多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也有很多人呼吁实行“高薪养廉”;有的地方已经开始实行了。但是很多人认为,